#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4/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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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 開庭
✂️PW10 警員21169 繼續作供,由辯方D7律師盤問。
律師質疑證人有無在口供或者記事冊,記錄D7對房間和電話的招認,PW10話記事冊有記錄,但在另外一本,返到警署先開嘅新記事冊;根據警察通例記事冊要有上級檢查,警長54982 在2020年9月22日有在記事冊底部簽名。

舊記事冊第36頁寫著,10:15時,向D7拘捕警誡,D7講”無嘢講”,如果有講嘢會寫低,10:16展示搜查令,D7講房係佢嘅,10:20在D7的房間牀頭檢取一部黑白色OnePlus手提電話,無講電話係邊個嘅,同意無記錄低,口供無提及D7講電話係我嘅。

新記事冊內容相似,在第6頁多咗一句,「一部黑白色手提電話」變成「一部屬於AP的手提電話」,同意字眼上有分別,同意在新記事冊上無提過房間係佢嘅,電話係佢嘅。

PW10在9月23日寫口供,內容同新記事冊相同,證人同意在整份口供內,無寫過D7無招認電話同房間係佢嘅。

根據警察通例第53章,警員要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將事件記錄,證人同意可能當時唔記得。

PW10同意律師指佢係在庭上第一次講D7承認手機係佢嘅。

11:36 控方覆問
在舊記事冊有做補錄警誡,第二本用來做詳細補錄,個個都需要咁做,9月22日拉人,口供記錄在舊記事冊(2020年8月24日發出),因為交出咗做證物,需要開新記事冊(2020年9月22日發出)記低事情。

俾新舊記事冊證人睇,兩本字眼不同,係因為事後有足夠時間回憶,字眼上有分別,事情更加仔細,記事冊無可能記錄所有細節,只會盡量寫記得嘅。在新記事冊第四頁,記錄進入單位時的事情,入屋過程新記事冊有舊記事冊無,48522表露身份,AP起身,54982講解搜查令,舊嗰本都無。10:15時核實身份,舊嗰本無,核對身分證上資料,於同日搜尋AP的房間,只針對AP的睡房,有同佢核實過,在房內的檢取OnePlus電話屬於AP,對於D7律師話無記錄,證人唔係完全同意。

控方覆問後,PW10本來作供完畢離席,但辯方D7 魏大律師對 PW10 的作供有事項申請,反對D7有口頭招認,裁判官留住證人,休庭。

12:22開庭,主控指魏大律師喺特事項作反對,要講出理由,等控方可以傳召證人處理,睇錄影會面記錄有無相關事項,如果辯方反對但又唔係特別事項,控方唔知點處理。

裁判官考慮之後,要辯方再寫清楚爭議的事項和事實基礎,再作考慮。

繼而轉為處理WhatsApp 呈堂的議題,辯方已經呈交陳辭,控方亦已回應,在庭上作口頭補充,法庭需要時間考慮,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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