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4/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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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開庭

再辯論呈提WhatsApp 的細節和目的,控方係要證明訊息的發放日期和時間,係與犯案活動有關,除非有證據證明檢取電話之後,摘取訊息過程有非法干擾,如果唔係,法庭是否接納訊息由某個電話號碼發放,根據電話的登記,證明是某些人,證明D7煽惑另外三人,紀錄不是犯罪行為,只作為佐證,Group內對話證明控方講法。

15:04 ⚙️傳召PW11 高級警員54124 黃俊賢(音),證人是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法理鑑證及訓組數碼鑑證B隊人員,負責處理案中四部手提電話,摘取數碼影像檔案。

證人在2020年6月4日,去證物倉提取證物,四部電話連四張SIM卡,係封存好嘅,有檢查包裝,帶入去鑑證室,打開包裝檢查證物,充電,連接去流動裝置法理鑒證工具,進行資料撮取,收到案件主管嘅通知,要攞資料等佢哋做調查,會睇搜查令。

6月5日做撮取,攞到訊息,檔案會計算hash值value ,寫低雜湊值*,檔案會儲存在法理鑑證科嘅電腦伺服器,檔案係加密咗,有檢查過開到檔案,睇到電話入面嘅資料,做完咗就張證物入袋,入返證物室,另外七件證物做同樣工作,但另外三部電話未能成功攞到資料。

2020年6月12日上午,在警察總部12樓48522再接見室用電腦睇檔案,開檔案之前有睇hash value ,48522指出咗三個聯絡人記錄,19個WhatsApp記錄,將資料轉換成Excel File,燒成兩隻光碟,一隻封存作為案件證物,一隻係working copy,三個聯絡人係:Terry,平,正。

主問未完。主控曾多次作引導性問題,甚至乎自問自答,辯方多次反對,但似乎未有改善,裁判官亦開始有微言。

D7呈交對PW10的證供作特別事項申請,法庭請控方回應。

案件押後至明日(23/7)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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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hash value 雜湊值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散列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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