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921元朗
張(32)🛑服刑中🛑

控罪:
(1)非法禁錮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
申請人於2020年11月19日承認控罪一、二,以換取另兩項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和刑事損害)存檔法庭不予起訴。並在2021年1月13日被判處監禁3年4個月。

原審判刑內容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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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律師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法官表示先澄清兩樣事情,包括(1)保釋期間申請人干犯的另一宗案件是否與社會運動有關(2)疑惑申請人的出冊日期。

申請方回應,(1)與社會案件無關(2)被告從十月起一直還押至判刑的日子。法庭表示已看過雙方的書面陳詞,申請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故只會簡單回應答辯方的論點,法官表示無需要回應,只需回答他的問題。

🔺法官質疑
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為5年半,因被告病情下調至5年。根據CACC 113/2018鄧浩賢一案,上訴庭表示,如被告選擇不吃藥沒有覆診,法庭不會因其病情而將刑期有所下調。如果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半年的扣減,刑期仍然為5年半,申請方是否認為刑期高?既然原審法庭扣減半年,以5年作起點,有何問題?

🔻申請方回應
就算用5年做起點,仍為重。

🔺法官質疑
為甚麼?根據上述一案,上訴庭表示,相同地點另一單縱火(燒的士)案件,以5年作量刑起點,鄧當時拋擲磚頭,與群眾情緒高漲,也是判處5年。本案,一個無辜的的士司機被困,申請人拍打的士,令受害者感到恐慌。下車後,申請人還上前搶其電話,超出正常人會做的行為。一個活生生的人被針對、傷害,本案涉及的行為相當嚴重。

🔻申請方回應
應考慮整體暴動的規模性質,現場環境,現場人數為50多人左右。

🔺法官質疑
有否片段播放(*答辯方回應,控罪中包括不同的片段,為了公平起見,只在案情撮要中簡單交代~)?現場最少為五十人,群情洶湧,只能用「好得人驚」形容。

🔻申請方回應
是,但看回案情,根據區域法院的暴動案例...

🔺法官質疑
我不會參考下級法院的案例,區域法院(判處的刑期短)可能是判錯了。本案涉及的行為嚴重,可怕。

🔻申請方回應
申請人當時沒有蒙面以隱藏身分,因受到病情影響而作出一系列行為...

🔺法官質疑
關於控罪一,申請人9時多已出現在西鐵範圍,當那堆人移動至第二處,而3個多小時後仍在現場出現,沒有人解釋到為何逗留於此(答辯方回應,本案應考慮控罪五,晚上12點後才計算~)。法庭表示知道本案涉及的背景為一整晚,但申請人居住在哪?

🔻申請方回應
申請人在附近居住,下班後經過。

🔺法官質疑
求情中有否提及?

🔻申請方回應
沒有,當時申請人沒有攜帶任何裝備,也沒有蒙面。現場有很多人士包圍受害者,申請人因為見到不同人士指罵受害者,以為那個人不對,才會作出一系列行為。 這些行為受病情影響...

🔺法官質疑
病情有甚麼東西可以參考?

🔻申請方回應
申請人求情時有做心理報告...

🔺法官質疑
心理專家不在現場,如何知道申請人是否因病情而影響?進一步來說,假設暴動罪判刑,判處4年還是5年,都會比非法禁錮罪的刑期長,在這個時段(上訴)沒有任何意思。

🔻申請方回應
純粹原則性問題

🔺法官質疑
不論我是否批准上訴的許可,也不會影響最終結果。

🔹答辯方回應
(*法庭表示,不同案件有不同的嚴重性)本案的獨特重點為,其嚴重的因素,整體而言適合於該刑期。當時原審法官因為病情令被告加劇出現一系列行為,所以才寬容扣減刑期。

📌應參考整體控罪
法官表示兩項控罪應同期執行,答辯方不批評車並表示,即使個別控罪上的刑期有所扣減,也不會影響最終的刑期。此外,片段完整地拍攝了案發經過,申請人是否蒙面也不代表甚麼,會否是肆無忌憚?這些片段為案情撮要,非臨時證物。因此,無論法庭是否輕判,本來的刑期也是合適的。

法庭表示,這一刻不是批准允許被吿上訴,而是會轉至高等法院合議庭並由3個法官決定,日子將會排期至12月處理~
(按:張手足精神良好,離席前有向旁聽人士揮手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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