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張(33) #20200806葵涌
🛑已還押超過11個月🛑

控罪:#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及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壞或被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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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就已修訂的控罪認罪並同意案情。

控方由梅松大律師代表。

案情概要:

警員23424在案發當時步行返回葵涌警署,而當時警署附近的空地有水馬。

在19:55時PW1到達警署正門,發現被告走近水馬,手拿着一個著火的紙皮箱,而地上則有另一個紙皮箱,所以她通知報案室。後來被吿被走出警署的兩名警員截停並帶到葵涌警署。當時有一個水馬被燒焦,現場亦有一個打火機及兩個紙皮箱,地下亦有灰燼。

被告在警誡下中大概表示他憎恨警察,因此想放火燒警署。此外他亦表示他有炸彈可以炸他們。

控方呈堂片段亦可顯示被告用一分鐘以用火點紙皮箱的一端,以及縱火的作為。

李慶年法官對片段有以下觀察,此亦已得到控辯雙方同意:

1)火種範圍1尺乘1尺
2)火種維持1分鐘
3)火種較遠離民居
4)火種距離進入報案室的門口約2至3米
5)火種遠離停車場

因此李慶年法官認為本案的風險系數低,控方同意。

被告背景及求情:

辯方由姚大華大律師代表。

被告過往有不少的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包括2次與本項控罪相同的記錄。

📌犯案原因:

辯方認為本案與仇警無關,被告的身體狀況不佳,因為他有長期濫藥的問題。此導致他有情緒及精神問題。雖然辯方同意被吿犯案時清醒,但他可因此導致情緒受影響。

李慶年法官認為被告行為不像是報復警察或是「暴徒」,雖然被吿有用口表示想報復警察。

辯方指出被告是自願跟隨警察進入警署,是「搏拉」。

📌是否需要索取精神科報告?

李慶年法官詢問是否需要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

辯方認為不需要,因為醫生報告指被告情緒穩定,沒有精神問題及自殺傾向,被告只是因毒品影響情緒。

📌重犯:

李慶年法官詢問本案是否可因重犯而加刑。

辯方同意,唯希望法庭可減低加刑幅度,以及希望法庭可考慮到被告合作及本案的損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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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接納被告犯案原因是單純認為監禁可解決自身濫藥問題,因此同意被告犯案不涉及政治因素,是因受藥物影響。

法庭認為本案的風險系數低,原因不再詳述。而本案控罪是針對財產,不是危害他人生命,故本案量刑會較60(2)條為輕。

法庭指出本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參考由2000年至近期不少縱火罪的案例,主流意見是判處被告4至6年監禁,即需判處重和具阻嚇性的刑罰。

加刑因素:

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對警署內的人有所威脅,影響警員的安全,火種亦會有造成財產損毀及人身傷害的風險。此外被告是有預謀犯案且是慣犯,監禁對他沒有作用。

減刑因素:

法庭認為本案的減刑因素就是被告及早認罪。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因被吿重犯而再加刑6個月至監禁4年。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監禁2年8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454&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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