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5/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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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開庭,PW11 高級警員54124 黃俊賢(音)繼續作供

✂️D4 律師盤問
證人同意律師所講的以下過程,在2020年6月5日,用法理鑑證 Cellebrite UFEV physical analyzer 去撮取P1(1)的 image file,再用 Cellebrite 打開檔案,選取WhatsApp group,copy & paste 內容,export to excel file,造成P18 & P20,理論上資料係一樣,過程中可以用keyboard 加資料。

律師指出P18 & P20 兩個excel file 內的標題唔同。證人指P18 & P20在不同時間制作,係表達返所選取的what内容,copy嗰時已經係咁,律師指出撮取資料唔準確(唔同意),撮取咗資料再制作excel,內裡資料唔準確(唔同意),P20撮取資料唔準確(唔同意)。

14:48 D5/D6律師無盤問,✂️由D7律師盤問
證人有接受過訓練使用Cellebrite 法理鑑證軟件,同意係在電話嘅記憶體中撮取資料,撮取過程不一定成功,因素包括有:密碼、手機型號、SIM卡、WhatsApp版本、惡意程式、保護程式,但不同意Cellebrite 撮取過程不一定準確。證人指關於會唔會顯示‎WhatsApp deleted message,係有機會有有機會無,要睇電腦系統版本、WhatsApp版本、Cellebrite 版本。

撮取過程中電話係唔會連上網,因為上網有人可以干擾運作,包括機主和其他黑客,大多因素。

律師向證人指出以下問題:
Excel header 日期時間欄,你唔能夠確定係收/發日期(唔同意)
Real time / mobile time / WhatsApp server time 議題超出左你嘅認知(唔同意)
唔能夠肯定WhatsApp時間準確(同意)
如果日期有被干擾,Excel唔能夠顯示(唔同意,無相關資料)
WhatsApp時間係Server時間,並不是電話顯示嘅時間(同意)
如果一個訊息在發送時電話未能連上網,或者接收者未能連上網,顯示時間只係猜測(唔同意)
如果有資料被干擾你係無法得知(唔同意)

✂️D3 律師再次盤問
證人講述在2020年5月29日送機上嚟已經有搜查副本,由58752交上CSTCB,但搜查令有啲no. 打錯,通知案件主管;不同意律師指在6月5日無合法權限去開機,當日在08:30返工,編號1664的搜查令由48522申請,大概在09:30 fax 到CSTCB,跟住為手機充電,check時間。

控方覆問
編號1664搜查令在2020年6月5日攞到,當日攞手機,交手機嚟有另一張搜查令,當日見到SIM卡號碼有錯誤,編號1573搜查令與呢部機無關,當日係根據1573 做,0930未做檢查,有權叉電。

在Cellebrite copy 相關欄嘅資料,在excel paste 上去,點解有唔同攔名?可能制作第二個時,無打開第一個表跟住做,P18無名一欄,係證人無攞出嚟。至於 “detected chat” 與 “deleted chat” 可能係證人唔小心做成。

16:02 ⚙️傳召PW12 警員9273 陳志倍(音)作供,證人同樣是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法理鑑證及訓組 數碼鑑證B隊人員。

在2020年6月接手處理呢單案,在6月5日在實驗室處理證物兩部電話和兩張SIM卡,檢查封存,打開睇證物狀況,確保有相關搜查令,唔記得搜查令號碼,記得係一張搜查令包括四項證物,先處理一部橙白色Samsung,開機見到時間與實時相同,6月5日15:03,但要輸入密碼,法政工具唔支援撮取,有資料顯示唔支援有密碼保護,放返入袋,處理另一部藍色Samsung手機,屏幕有損壞。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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