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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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PW1-4是誠實可靠證人。
當時首先有人作出挑釁性、破壞行為,辱警言語會挑起民眾仇警情緒,在場普通乘客、職員、警員都會害怕,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
至於被告是否參與其中,沒人目擊到被告何時去到、到達時間、位置、行為,唯一證據是cctv。
被告在車站大堂被捕後,警員翻看 cctv,查看各被告於事發時的行為。
控方從不爭議未能清楚看見被告,
要求法庭的法做是,根據警察拍攝被告的衣飾外貌及cctv拍到的人作對比,確定是否各被告人、在現場做甚麼。沒證據指任何一件衣著獨一無二,無獨特處。
被捕後,警方拍攝被告外貌,有截圖作確認,被告沒特徵,法庭只可從事發時的配搭對比,例如衣著顏色、圖案、款式。
遺憾cctv質素欠佳,顏色不清晰,移動時會起格帶影,沒法看清楚。

PW5的證供幫不了忙。
只能說是認為與被告相似,但未能說為何確認。也沒基礎證據作肯定 ,Cctv太糢糊,因此PW5的辨認證供不能作比重。
最近的鏡頭拍到多人,不排除有其他人衣著相似。

被告的被捕時間地點羅列在承認事實中,沒證供指被告於被捕時的行為、狀態,沒法推論。
被告人與片中的人有一點相似,而相似的人有份參與非集,被捕時距離PW3站長所指的車站關閉時間,相距一段時間,被告身處大堂的行為可疑。
可是,控方未能在豪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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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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