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6/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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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2 開庭

⚙️控方先傳召PW11 高級警員54124 黃俊賢(音)作補充,在2020年6月5日處理電話時,見到法庭搜查令有錯字,再申請新搜令,證人呈上有錯字的搜令的副本,編號1573,控方呈上正本(P22),確認錯字與P1(1),D1的電話無關,當日的撮取工作有合法的法庭搜令,主問完畢,辯方無盤問。

⚙️傳召PW12 警員9273 陳志倍(音)作供,證人撮取兩部電話的數碼影像檔案不成功,後來由另一警員成功撮取,再由PW12聯絡調查警員,選取某一WhatsApp 群組,將內容轉換成Excel試算表。

在2020年6月5日根據搜查令#1573第一處理4件證物,兩張SIM成功處理,兩部電話則不成功,交回證物室,6月29日由警員8039完成咗撮取第3件證物,P4(1) 藍色Samsung電話,連同image file,hash value,口述電話密碼交畀PW12,PW12抄咗image file入電腦,計算 hash value 正確,解押檔案,用法理鑑證軟件觀看內容,聯絡調查員過嚟檢視資料,見到有媒體檔、通訊軟件記錄、相片、影片和聲音檔。

2020年7月9日,調查員48522到咗,揀選咗一組WhatsApp 紀錄,7月15日睇IMEI,WhatsApp Acc,系統版本,睇吓有無啲資料係Cellebrite 分析唔到,8月3日提取咗WhatsApp 訊息連媒體檔,燒錄兩隻CD-ROM (P23 & P23a)。

打開P23a内excel 檔案,列出群組成員名單,群組名稱為”單佢個車”,共有5824段訊息,控方將在2020年5月13日的訊息,第#5660~#5664段呈堂為 MFI 8。

11:02~12:04 休庭

2020年2月2日 12:38 第1104段系統訊息顯示,subject changed to “單車小隊”。

12:08 ✂️辯方 D3 律師盤問

PW12唔能夠肯定”單佢個車” “單車小隊” 邊個名出現先,用Cellebrite撮取資料時,群組名稱係”單佢個車”,Cellebrite 可以export Excel 檔,但呢個Excel係copy & paste 出嚟,Cellebrite 版面仲有好多資料,只係調查員要呢啲,header係由PW12設定,資料內容係一樣,格式可以改,例如呢個嘅時間日期係yyyy/mm /dd,另一個Excel嘅時間日期係UTC+8 dd/mm/yyyy,證人表示呢啲資料無分別,唔知民間可唔可以用Cellebrite,唔知系統點操作。

PW12稱WhatsApp 有訊息,attachment ,emoji ,唔係所有emoji 都可以顯示,因為會更新,如果不能顯示會出正方格,如果想提取嘅資料係無嘅,都顯示唔到,Excel表無顯示已閱讀,無顯示係咪forwardEd message,睇唔到回覆嘅訊息。Excel表顯示嘅係‎WhatsApp Server時間,從訓練時分析得知,有唔同可能係手機時區,Cellebrite 軟件會分析時區。辯方呈上WhatsApp FAQ文件,顯示如果時間有問題,FAQ指示可以調校時間/時區,有不同手機系統版本,和WhatsApp 版本,資料在電話撮取時無比較,好難講準確性。

證人係以WhatsApp使用者經驗指出,WhatsApp 戶口係跟電話號碼,號碼之前有無”+”係無分別,WhatsApp可以在不同設備上使用,但如果電話熄咗機,網頁版WhatsApp係用唔到嘅。

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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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主控再、再、再一次對試算表作仔細引導,好似小學生上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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