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2/4] #1013荃灣

D1: *(12)
D2: *(14) 🔴
(已認罪❗️ 判24個月感化令, 詳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8
D3:王(23)
D4:陳(57)

🙏尋人尋片中 請參考搜證組 #EVI133🙏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09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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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開庭
本案有7名證人及3位被告,劉官著大家留意時間,辯方稱稍後證人證供會較短,而較後的證人與D3案情冇關,D3律師需處理其案件而缺席本案聆訊,暫交由D1,4代表律師負責。

📌繼續傳召PW2 (匿名證人)
拘捕D3畜龍
作供完畢~

盤問重點:辯方有片段拍攝到警方襲擊被告致被告身體多處受傷及被告沒有掙扎,並爭議檢取的證物是否與D3相關。

(D3詳細案情已隱藏)

10:48休庭讓PW2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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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移除屏風後開庭

📌傳召PW3 學校副校長
(為免透露D1身份,法庭令旁聽人士及傳媒不得報導學校名稱)

證供重點:學校就蒙面法有告誡學生。

🔹PW3主問
入職時任文憑老師,現升職至副校長。

確認P24圖片(D1)為本校學生,根據學校電腦記錄,D1現仍在校就讀。

禁止蒙面規例實施後,香港教育局文件(P24)第二段提及教育局促請學校盡快提醒學生或家長避免誤墜法網,PW3有睇過文件。

2019年10月4日比較緊張,早上收到不同同工消息指會有重要資訊發放,請學校特別留意與教育局的聯遞系統。到當天下午兩點鐘正式收到此文件(P24),當日為星期五周會日,會齊集所有同學在禮堂進行公民教育講座,當天主題為健康校園。校方收到文件後隨即草擬家長通告,透過學校電子通告系統,將文件以附件形式送到家長電子系統中。

當天非PW3主持活動,但有出席,學校參加了健康校園計劃,包括校園驗毒,講庭主題向同學解釋校園驗毒詳細內容。周會結尾,通常有訓導組老師會主持活動,解散同學,而訓導組老師有好「籠統」講咗叫同學唔好參加非法集會,以自己安全為原則,唔好參與街上示威活動,但沒有定義示威活動,訓導老師約講2分鐘。

根據電腦及點名記錄D1當日沒有缺席,但學校有800名學生,不肯定D1期間有否離場(如上廁所)或恰眼瞓。

學校最關心學生的是學生會否有危險,即不時會提點學生不要參與示威/非法集會,或其他不法行為。(辯方反對控方問PW3其他老師的做法/講法屬傳聞證供。)

案發時D1為中一新生,中一銜接課程由7月開始,針對法律議題,學校較少涉及,主要以校規規範學生,甚至比法律有較高道德標準。通常會在早會時間提點學生,但D1為新生,參與次數廖廖可數(指入學至案發時計算)。學校一星期有4日早會,2日為初中,2日為高中,即D1案發前約參與6-7次早會。

P25為家長通告,學校因社會事件經常要停課,如有特發情況會於網頁出公告,因P24教育局指引,學校即時把資訊透過P25發放予家長。

🔸D1,4 辯方盤問PW3

D1於2019年9月入讀學校,直至案發前,PW3本人沒有直接與D1接觸,作供只是概括學校行政安排。

D1有參與銜接課程,但PW3非親自教授但有出席部分課程。而D1參與的約6-7次早會亦非PW3主持,但大部分PW3有出席。

P25通告為家長簽署,學生填姓名,PW3不會知道家長有否向學生講解內容,但家長有責任監管小朋友,簽署後便相信家長知悉內容,但不能擔保家長正確地把信息傳給學生。

出通告是因教育局要求要即時把「禁蒙面法」的訊息發放給學生。一般而言,就法律條文學校不會向學生詳細分析,但有時邀請警方講及藏毒等講座時會解釋相關法例。

💰半日證人費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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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偵緝警員3439 陳廣豪(音)

🔹PW4主問
案發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早上11時開始當值,同日16:20與機動部隊總部人員及刑事調查警務人員奉命到荃灣青山公路近南豐中心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行動針對違法示威人士。

16:25 與警方帶隊推進至青山公路荃灣段南豐中心外馬路,因不是駐守該區,不清楚行車線方向。到場時見到前方約20-30米有一大批人士在喧嘩,路面約超過100人,衣著非同一款式或類型,部分人戴口罩、手套、頭盔,人群指罵警方。馬路上及天橋都有示威人士,行人天橋由南豐中心接駁出來橫過青山公路。路面有雜物,包括水樽、垃圾桶、垃圾等。目測行人天橋上約有30人以上,與該人群距約30米,天橋上人群除喧嘩外亦有指罵警方,部分人向地面掉雜物落青山公路,包括水樽、相信是廁紙或紙張物品、飲品器皿。

PW4見到天橋上有一男子把黃白色欄杆從天橋上掉落地面,欄杆落地後,PW4得悉為一個1米高,1.5米長的膠欄杆。該男子當時穿紫色短袖衫,短髮,中國藉人士,約40-50歲,皮膚較深色,身材較瘦。

期後PW4與機動部隊總部人員在青山公路荃灣段向天橋推進間喝止掉雜物人士,見到掉欄杆後,機動部隊人員沿樓梯上天橋,PW4跟隨在後前往天橋。

上兩層樓梯後到達天橋,即有人掉膠欄杆的天橋,天橋中間(以長度計)見到剛才的紫色上衣男子手持另一個黃白色欄杆,雙手拎高過膊頭,機動部隊人員上前阻止男子拎起膠欄,後把男子㩒在地面,男子不斷掙扎,用手阻擋(雙手撥),腳不停郁,男子臉朝天。PW4上前幫手㩒住男子,期間呼喝男子唔好郁及轉身趴在地上,示意不要掙扎。起初男子不聽指令,叫男子「冷靜,唔好郁,趴低」。

16:28 男子受控制,PW4用膠索帶把男子雙手鎖在背後,以「非法集結」拘捕。男子回應:「我冇嘢講」

沒有爭議是該男子為D4。

16:34 隊員協助PW4把D4帶去警車,PW4指派警員5531把欄杆帶回荃灣警署。PW4確認P26及P8照片為D4在天橋掉落的膠欄,而在天橋上準備掉的膠欄警方沒有檢取作證物。

PW4與同事把D4帶上警車等侯指示把D4帶往荃灣警署。PW4在D4身上檢取兩個口罩為P9-P10,PW4確認實物及圖片。

PW4確認P8(9)顯示D4容貌。D4案發時有傷口,因為在拘捕地點警方控制D4,㩒D4落地時掙扎間所造成受傷。當時D4頭部受傷。

🔸D1,4辯方盤問PW4
16:20 PW4跟隨其他警員驅趕示威人士,PW4是坐車到現場,車輛為便裝警車,但因沒有作出記錄,忘記是7人車或警用小巴。當時人群聚集於馬路中心及兩邊行人路。

PW4確認P20(1)圖片為當日情況(包括人群聚集情況及路面情況),PW4於南豐中心外馬路下車,惟不能肯定行車方向及實際落車地點。劉官向PW4澄清問題後,PW4表現迷惘,仍不能確認停車位置。

PW4落車後,等幾分鐘後有指示要向前,16:25前正式採取行動。播放片段P14A(便裝警車CCTV)至16:25:20,影片所見PW4同意示威者已散開。PW4作驅散時,到南豐中心天橋附近停低。PW4睇完P20不同相片,指單憑相片不能確認涉案天橋,亦不知新之城在南豐中心旁。劉官指引下,PW4確認P20(6)照片顯示自己上天橋的樓梯。

PW4追截時朝屯門方向,但追截時沒有超越天橋,劉官指PW4需跨越石壆先可以上天橋,PW4解釋掃蕩時不止掃一條行車線,兩邊行車線都有警員。PW4非處於天橋底,故可看見天橋上發生的事。

PW4所見與便裝警車拍攝片段不同,因PW4不在車上亦不知車輛片段是否拍攝同一時段的事。律師澄清因行車片段拍攝約16:25時的畫面,而PW4在16:20等侯幾分鐘才收到指示行動,畫面應與便裝警車拍攝的一致。PW4解釋雖然指示為一起行動,但警車約有10多輛,即使一起行動亦會有幾十秒至一兩分鐘誤差。

以PW4觀察,警方驅散後原位仍有黑衣人重新聚集。

PW4盤問未完
12:57午休至14: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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