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7/12]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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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傳召PW13 警員8039 楊國威(音)作供,證人同樣是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數碼鑑證D隊人員,負責處理D3和D4的手提電話,撮取數碼影像檔案,D3的不成功,但D4的電話密碼被破解,撮取了資料,再交給PW12跟進。

✂️D3律師盤問
知道要查咩證物,有同9273講,無印象問過佢,一般唔講,攞咗搜查令之後,check過資料相乎,在有效期內,6月12日攞電話和SIM咭,記錄資料,檢驗過程由6月12日開始至到6月15日09:18做完,經過多番嘗試,中間要等,試咗好多方法去撮取資料,但係都失敗,不同方法意思係軟件點樣操作,09:18試完,最後一次都係唔得,#1號證物由頭到尾都唔得,#3號證物在6月26日17:48開始檢驗,有密碼保護,口供上寫1月15日星期三15:36 係打錯,應該係6月26日星期五17:48,唔同意律師指呢句講大話。

6月29日10:30同9273講畀個zip檔案佢,儲存在2TB hard disk ,用A4紙寫hash value ,兩人有簽名交收。壓縮前無計image file hash value,每個file hash value 不同。

10:27 ✂️D4律師盤問
證人唔同意壓縮會令資料唔準確,唔同意計算hash value 係基於不準確資料。
律師指在口供紙寫錯6月26日星期五17:48,變成1月15日星期三15:36 係差好遠,好大意(唔同意)。
唔同意在撮取#3號證物的資料時有失誤。

D5/D6/D7律師無盤問

10:46 控方覆問
P4(1)嘅電話係#3號證物,搜查令#1573 (P22) 改為#1664 (P19),當時對過#1~#4資料正確,SIM 咭一樣,口供紀錄錯咗SIM card no.

10:53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還有一名證人,需要播出的片段約1小時,估計主問時間長過一日,未能在今日完成,下次要在一個半月之後再訊,情況不如理想,希望法庭批准在下次先開始,裁判官同意。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5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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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小人領悟力太低,聽咗幾日都唔知聽咗啲乜,主控多作引導性問題:「證人係唔係咁呀!證人請讀出excel表內容」;辯方律師盤問唔多,其中兩位就好有興趣關注Cellebrite 撮取電話內容的過程,和檢查電話鏡像檔案的雜湊值(hash value) 的過程;有點摸不著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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