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卅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02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案發時1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詳情按此
(兩百小時社會服務令中,上訴人已完成當中三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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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重審?】

答辯方申請修改控罪並發還重審,法庭指出原審控罪的基礎是上訴人「有主觀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不是「客觀地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因此,若上訴人有主觀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又可否以「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作為交替的控罪基礎呢?

上訴方指出修改控罪的話將會大幅影響辯方策略,此外,上訴方質疑兩項控罪的檢控基礎不一及對上訴人不公。

法庭亦關注到案件發還重審的話,案件將不能再於少年法庭審理,判刑的考量亦隨之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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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陳詞

上訴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指出原審時控辯雙方不爭議呈堂片段的真確性,惟原審裁判官於裁決時給予片段的比重則不得以知。

上訴方指出長達一分多鐘的片段中可見有一位疑似上訴人的人士走過,惟PW1的身分辨認證供極不可靠。

上訴方指出長達一分多鐘的影片顯示整個事發經過,#李運騰法官 質疑「分幾鐘都跑到四百米啦」,上訴方指出在此時間段內要跑畢四百多米及投擲水樽是有一定難度的。

其後,上訴方從片段及相片冊中舉出多個比對例子,質疑PW1的辨認證供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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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法庭指出原審辯方呈上的片段只有一個版本,不能透過其他片段進行比對,從而確認其真實性。答辯方指出縱使片段真確,仍不會影響PW1的證供。

答辯方代表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質疑上訴方沒有證據指出PW1所述的事情在不論一分多鐘/三分鐘內均不能發生,從而顯示出PW1的證供有內在不可能性;再者,PW1本身不是機器,對於一些細節並不能完全如實道出。誠然,上訴方質疑的時長問題等只是表述問題,重點在於PW證供的邏輯、有否誇大。

答辯方指出原審裁判官對於影片以及PW1的辨認證供方便,是有予以考慮的。然而,若法庭最終接納PW1證供的話,基本上上訴人的辨認、犯罪行為等已得以確立。就著上訴方的呈堂片段而言,答辯方指出與案關聯性不大,在案發現場有相似的人經過、被捕,與上訴人有否做出行為沒有必然關係。

法庭質疑原審裁判官的推論是否必然,上訴人到底有否意圖煽惑他人?法庭指出投擲水樽一舉亦可以是洩憤,「我嬲啲警察咪掟佢囉」。答辯方指出投擲水樽一舉或會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誠然,就著影片中可見,案發當時有不同千鈞一髮的情況,影片中某些話語亦令答辯方相信當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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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將於一個月內頒布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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