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3/4]

D1:梁 (17)
D2:劉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裁定表證成立,兩名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但各自傳召一名證人。


Dw1 (D1證人)
D1代表主問
DW1當晚2040時正前往筲箕灣道朋友家中時路經西灣河站外見到途人停下觀察,因此DW1也停下來觀察。期間未有聽到有人大叫類似「有狗,走丫」的說話。

5分鐘後,DW1於文娛中心外見成安街有警員衝過來,人群四散,其中D1往筲箕灣方向走,在DW1身邊走過,追捕D1的警員拉住D1的背囊並按於地上,以膝頭壓往D1。由於DW1當時距離D1及追捕警員只有1,2米,因此聽到他們之間的對話。大意為D1解釋自已只係喺度影相,要求警員放鬆啲。而警員回應可以,但D1不要掙扎。D1再回應不會掙扎。
DW1當時拍下相片及以電話截圖方式記錄下當時的時間為0857pm,影相後DW就離開現場。

D2代表:
除D1外有無見到其他人與警員糾纏?
DW1表示沒有。


控方盤問:
DW1於盤問下確認在AB出口附近約50人,當中有人企行人路,亦有人企出馬路。
DW1有聽到有人嗌,但就因為聲無特別聽到內容。控方因此質疑DW1其實未能確定是否有人叫「有狗」,但DW1聽唔清楚。DW1回應指警員衝出一該現場比較之前平静。
DW1確認第一眼見D1是於文娛中心外,不知D1之前做過乜而被警員追捕,亦不確定是否多於一名警員追捕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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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2 (D2證人)
DW2為附近餐廳老闆,亦是D2的顧主。D2負責廚房,但亦會兼顧清潔等雜項工作。餐廳步行至西灣河站約5分鐘,當日營業時間為1830-0100。

當晚共三人開鋪,D2 6點左右回到公司,由於當日附近有人集結,7時左右DW2決定拉閘,但擔心員工當時離開有危險,因為和員工先清洗廚房。由於清潔需用到高濃度清潔劑、爐頭水、漂白水等,因此餐廳有供應手套及手袖等保護雙手。

8時半左右見情況較為平靜,便讓員工離開。
由於擔心警方會發射催淚彈,DW2將早前因警方經常發射摧淚彈而特意購買的豬咀及泳鏡分發給包括D2及另一員工離開餐廳。

最後DW2指居於沙田的D2日常是以港鐵返工及有吸煙習慣。

控方盤問:
控方問到當日生意如何,為何要清潔咁耐?
DW2指當日無生意,但由於7時(拉閘時)望出去嘅十字路口有人集結比較危險,於是先叫員工留在鋪內進行深度清潔。到8時半再望出去已經無人集結,亦無聽到特別聲音,於是便放員工離開。

當被問到幾時開始提供豬咀俾員工,DW2重覆了多次「喺警方第一次送催淚彈之後買」,未能答到確實日期。
(王官表示未能理解證人嘅答案,但辯方其後也未有就確實日期及證人所指嘅「第一次」是指19年來第一次 或 西灣河筲箕灣附近嘅第一次進行覆問)

控方問到DW2是否不知離開後嘅行為?DW2回應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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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 8月20日 於4庭作結案陳詞,期間雙方需於8月16日 1600前提交書面陳詞。
由於本案3項控罪也涉及非法集結,王官提示控辯雙方湯偉雄一案雖然會上訴至終審,但案中的「共同犯罪」原則對裁判法院仍然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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