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421長沙灣 🔥 #判刑

王(50)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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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及求情內容: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172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為3年,根據被告過往背景及於調查期間合作,下調至2年9個月,認罪扣減1/3。
判處 22個月 (1年10個月) 即時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008_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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