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7旺角
#裁決

麥 (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 個面罩。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 枝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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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謝祿英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日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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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供評估

辯方對控方有幾點批評:
第一點,PW1指在場30名示威者和警車受襲的描述有出入。
證人後來改稱30名示威者使用工業手套,非黑色手套,有用雨傘、水樽。
其中一名示威者有扔鐵枝,並非數 名示威者,並非不明物品。
辯方批評PW1記憶誇大,增加被告屬30名示威者的印象。
不過後來PW1已解釋,指「他們」不是指「全部人」,而是指「大部份人」當時只有1-2秒,PW1沒可能每名示威者都仔細觀察,因此只用「大部份」。
警車行駛時,車身有受襲聲音,當時多物品攻擊左邊車身,有雨遮、水樽,有1人用鐵枝,印象深刻。
😮葉啓亮稱讚PW1在盤問時,更能詳盡地說出事發經過。
辯方批評不成立。

第二點,距離30名示威者有10米距離才受襲。
辯方指不可能是10米。當時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離證人指的染布房街與奶路臣街不同。
後來證人解釋,10米只是推斷和約數,非經過量度。警車與示威者不是靜止狀態,有移動。
警員在車內看到,示威者有逃離,所以難準確評論。
PW1引示威者由染布房街去奶路臣街,後來被告在在奶路臣街燈柱被捕。
本來警員在車上觀察,後來落車,示威者轉頭往彌敦道逃跑。
被告在10秒內到遊樂會對出馬路,最初身在街口,後來在奶路臣街被截停。
2名證人作供一致,沒矛盾,辯方批評不成立。

第三點,PW1處理證物做法不合理。
被告雙手被鎖膠索帶放在背後,證人仍為被告脫冰袖,和沒有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做法不合理。
證人解釋指,膠手扣並非緊貼,中間有空隙,所以脫下沒難度。
證人把物品放入背包,是為了確保沒其他物品遺漏,確定第一眼印象,怕遺失。不只是冰袖,被告的帽、口罩,可以改變外表的物品都放在背包,做法一致,留下第一印象的說法合理。
被告在褲袋的鐳射筆,不會影響外表,原本就被搜出。
至於沒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因為當時被告已被控三項控罪,會交由其他警員跟進,證物會妥善交收。
因此不接納辯方指「沒有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是因為沒有搜出鐳射筆」的說法。
本案重點不是控罪。

第四點,警員說法有誤。
當時搜出帽口罩冰袖等,而被告是身穿有上述物品。
魏警員解釋指當時是獲PW1告知,只是覆述,但同意辯方指到染布房街時,見到被告無戴帽冰袖手錶。而無證供顯示當時被告處於哪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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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鐳射筆證物鏈
PW4沒記錄何時處理,有用大膠袋沒沒封口,處理13名被捕人士的證物,辯方懷疑警員混淆證物。
至於2019年11月27日是否真的放在證物室?證人指每件證物要輸入電腦系統整理,要輸入的資料包括數量、特徵等,才相約證物室警員交收。
由於相約需時,所以證人只放在自己寫字樓的鐵櫃,鎖匙有鎖匙保管。交收前,會一個還一個證物取出、處理、放好。
證人把每一位的證物放鐵櫃,會分開放,不同時段處理證物,沒不合理的地方,不會混浠。
PW3指相片清楚記錄詳情,呈堂時沒偏差,辯方沒指出不準確的描述。警方證物會逐件描述、逐件點算,所以沒有出錯。
證物室的同事需要按按鈕儲存紀錄,時間和紀錄不能刪除,只可新增,存放時間不同,沒法更改。
辯方指在另一宗案件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3763
證人在2枝鐳射筆的不同有分歧,不同時間有不同證供,不可靠。
2枝鐳射筆與本案不同,需一段時間回憶。2枝的長度、電池都有分別,兩宗完全不同。證人確認這是記憶出錯。
兩案鐳射筆外觀有分別,本案較長,用電池,另一案較短,用usb充電。
證人盧永楷確認2枝鐳射筆有不同。
因此,證物鏈沒有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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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上多宗案例,指出專家證人質素差不能被接納。

1️⃣澳洲民事案例
證人在九年後才返回現場檢測,報告中有多項假設,沒清楚解釋,沒雙方同意的多項事實。
而本案相距半年,只需證明鐳射筆輸出率,不需假設,不需雙方同意。

2️⃣交通條例—超速駕駛
該案沒交代計算車速、量度方法,不適用於本案。該案需說明剎車情況、磨擦力。
而本案只需說明鐳射筆輸出率,檢測是鐳射筆,不用對比其他款,不用計算其他數據。

3️⃣專家不能說出自己的假設是甚麼
該案DNA報告要進一步化驗。
本案與該案不同,本案不用推論,不用清楚數據數值,報告中只確認2枝鐳射筆的輸出率。
🤨值得一提的是,辯方在結案陳詞中,突然指出證人使用非行內經常出現儀器,辯方在沒基礎證據的情況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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