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7旺角
#裁決

🧷本案是否屬非法集結?
現場約30名示威者,在道路交界的馬路中,警車駛過時,示威者沒散去,用鐵枝雨傘破壞警車,造成巨響。警員下車追捕,示威者轉身往彌敦道跑。
當時示威者的裝備、行為,令人害怕被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當中有擾亂秩序成份,呈上(以下為同音)梁國華案、周樂勤、張善榮案例,指破壞社會安寧不需實際 行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也可以是。可以是主觀或客觀感覺。害怕者的理由必須是合理,不可因自身安全而害怕,而是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
辯方指PW1證供不足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指直至有人用襲擊警車,才算破壞社會安寧,之前一直頗安穩,也沒證據指被告何時加入、出現。
證人因得知有人堵路所以才執行職務。
當時有30人集結,被告在馬路中心,背着背包逃跑,與示威者身處同一地點,見到警員後轉身逃跑,確認他們是一伙。

參與作為事實的裁決
人群有共同目的,被告距離示威者近,參與不限於實際破壞,支持、叫喊,都算參與,跟着在場示威者移動也算是。
被告是共同犯罪身在現場。
這是非合法的集結,當時被告的裝備有隔熱手套鐳射筆黑衫黑褲護目鏡噴漆手套cap帽波鞋面罩背包,身在社運現場。

🛑控罪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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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蒙面法
被告在核心示威現場,無合法辯解遮蓋面容。
採用陳XX案例。
本案被告被制伏時戴着口罩,遮蓋面部下部份一半面容。
當時未有肺炎,使用口罩不合理。

🛑控罪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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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的紅色黑色噴漆有用過,還有防毒面罩隔熱手套鐳射筆雨傘,裝束明顯知道,和預期有衝突發生,準備利用這些裝備。
被告將利用鐳射筆遠距離傷人,在場適合使用,而且被告在核心示威區,鐳射筆放在後方褲袋,隨手可拿出。

🛑控罪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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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意圖損壞財產

需依賴證供環境,用莊XX案例,可以根據物品性質和狀況、環境證供、時間地點,判斷是否合理使用和收藏。
辯方呈上英國案例中,該案是用白油,被告證供指想用油漆遮塗鴉,白色牆用白色油,難界定是否屬毀毀,如果標語小而塗鴉大,就算是刑毀,否則作清潔用途的說法合理。最終被告上訴得直。

本案不是用油,也不是大範圍噻,被告的紅色黑色噴漆有使用過,波鞋也染有紅色噴漆,加上被告一身裝束,明顯有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四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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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23歲無案底,與家人同住,學歷不高不低,有穩定工作,工作上的職責重要,月入不高不低。
雖然成績不好,但沒放棄,與友人相識亦是在參與活動中認識,沒結交壞朋友,知道自己成績不好後,希望早日投身社會,減輕家人負擔。
三封家人的求情信主要指本案與被告本性不同。
雖然四項控罪成立,但案情在同類案件中不是最嚴重,包括控方沒提及有人或警員受傷。無證據指被告直接做出破壞行為、用本案的鐳射筆及噴漆造成破壞。
本案的獨特性是案發至今距離約2年,因各種原因推遲2次需改期,辯方在此不是要投訴控方造成問題,重點在於2次改期不是因被告引起。事發至今很久,對被告與其家人造成困擾。
💡補充:早前控方主要證人腰部椎間盤突出要進行手術,康復期預計為時兩個多月,可惜手術成功)

還押至2021年8月1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判刑,索取勞教報告‼️‼️還押‼️‼️
(大量親友到場支持💪被告有回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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