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1/3]
#20201115秀茂坪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馮(30)

控罪:
(1)襲警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襲擊警員5866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把鎅刀

(3)明知地誤導警員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27034
—————————————————
下午進度:
1435 控方繼續主問 PW2 休班警

控方繼續要求PW2辨認證物及案發現場環境。

PW2 從相片指出第一眼看見女子的地方,為淘大UA戲院外電影燈箱附近。

PW2指出當時到場支援的是軍裝警察,但不肯定人數,只肯定最少有一個女警和一個士沙。

當日PW2到達秀茂坪警署後,獲其他警員告知女子被拘捕。

播放證物P11 小巴車廂閉路電視影片,要求PW2辨認當時車廂內的情況。

播放證物P9 誠達樓大堂閉路電視影片,要求PW2辨認案發前後的情況。

播放5號𨋢內的閉路電視影片
要求PW2辨認𨋢內的女子。

播放案發時誠達樓大堂閉路電視片段...
(直播員意見:似休班警追打被告多過被告襲警)

1540 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PW2 稱女子在後門跣低,但不清楚女子為何跣低。PW2 不同意自己有推女子,令女子跌倒。PW2 表示不肯定鎅刀在女子跌倒前是否已經跌在地上。PW2表示聽到鎅刀斷開啪一聲的聲音,並有深刻的印象,認為鎅刀是因為受壓才會斷開。PW2表示糾纏期間自己雙手拿著鎅刀,女子則單手。PW2聲稱自己從女子的右後方捉住女子的手,即PW2的左邊身體在女子的右後方,但不能稱得上攬住女子。PW2聲稱自己記得事發經過,沒有遺忘。

PW2在2020年11月16日於秀茂坪警署錄了一份書面口供。口供中稱,「期間,我發現地下有一塊鎅刀碎片,但不清楚幾時弄斷」,而書面口供中沒有表示自己聽到刀片碎裂啪一聲的聲音,卻突然在今天審訊間記起。PW2聲稱寫口供期間突然想不起,故沒有在口供中透露相關情節。PW2不同意相關情節是自己在庭上虛構的。PW2在庭上聲稱有兩次爭奪鎅刀的情況,但在書面供詞中,只有一次爭奪鎅刀的情況出現。PW2聲稱書面供詞中的「制服被告期間」代表第一次爭奪鎅刀的情況,表示自己可能用詞不當,不同意相關情節屬於虛構。PW2 表示不同意自己有騎住女子,表示自己只是用心口壓住女子的背部。PW2表示自己聽到但不記得女子在制服過程中所叫囂的說話。PW2聲稱自己案發當天有帶委任證在身上,但PW2同意自己沒有向任何人士出示委任證,包括保安員及女子。PW2同意當天是在行使自己的警權,但在行使警權前後都沒有出示委任證。PW2聲稱當時沒有適合的時機出示委任證,但同意出示委任證是一項簡單的事項。PW2在制服女子前後都沒有向女子出示委任證,聲稱當時環境不容許PW2出示委任證。PW2聲稱自己有向前來支援的警員表露自己是警察的身份,但辯方指出負責此案的警員在調查後才發現PW2是一名警察,與PW2的證供矛盾。PW2稱自己在29樓見到女子手持喼的時候,已經想截停女子,但在與女子搭𨋢落樓期間,都沒有想起要在截停女子前出示委任證。PW2在1998年加入警隊,任職警察23年,聲稱自己熟識警察通例。PW2同意自己當時違反警察通例中便衣人員表露身分的規定。PW2同意自己當時的行為會令女子不相信自己是警察,但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問題。PW2 稱自己被女子踢中膝頭以下位置三下,有小小痛,但未至於非常痛。PW2稱女子的三下飛踢造成醫療報告中的兩處輕微擦傷。

(PW2的供詞邏輯混亂,直播員已經盡量理解)

1630 PW2 盤問未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繼續,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The Best Dell Monitor for Your Ne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