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4/4] #1013荃灣

D1: *(12)
D2: *(14) 🔴
(已認罪❗️ 判24個月感化令, 詳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8
D3:王(23)
D4:陳(57)

D1,4 法律代表:張大有大律師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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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公眾飛已全數派出)

控方需時處理證物,及簽署進一步同意事實,休庭至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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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再開庭,讀出修改承認事實

聽畢承認事實後劉官建議:不如一隻光碟有晒clip1-4,就唔洗咁多辯方證物 (故證物編號或會再更新,於審訊尾段補上詳細內容)。

劉官發還承認事實,讓控辯雙方再處理。

⚠️主控在兩次讀出承認事實時均讀出D1姓名,被劉官斥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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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承認事實下,控方案情已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 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3 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有品格證人信件(證物D4,以65b呈遞),控方無須傳召該品格證人作供。
D4 選擇作供。

🔸D4作供 - D1,4辯方主問
2019年10月13日下午三時約了兒子到荃灣千色滙數碼通買電話,並更改電話號碼登記人。D4先到場,5分鐘後兒子才到達,到達店舖門市,因人多,在店舖逗留15分鐘,所以轉去大河道另一分店。

15:30到達大河道數碼通門市(位於南豐中心往屯門方向入口),逗留約45分鐘辦理手續及購物。16:20出收據(證物D5,上印有兒子姓名及兩父子&職員簽署),辦好手續後,16:25離開數碼通。

辯方呈上證物D6地圖以協助法庭。兩父子經登發大廈,沿紅十字會及力生廣場旁天橋(近青山公道荃灣段往屯門方向,天橋通往南豐中心及港鐵站)。P20有相片顯示該天橋。

D4在天橋中間位置見到馬路上好多警察,臉朝屯門方向,目睹一男子於行人路上(往葵涌方向,煌府招牌下)被制服。D4停留一分鐘,突然間馬路上警察連續20秒不停發射子彈,天橋人群往南豐中心走避,大兒子走入商場,而D4沒有入商場躲避,因感到氣憤、激動,將一個欄杆掉落天橋下。期後一名畜龍(劉官糾正為速龍警員)持警棍向D4頭部襲擊,其他速龍小隊亦一起襲擊D4頭部,直至D4倒地被捕。

案發時天橋上有人路過,圍觀,當時沒有其他人從天橋上掉物品落馬路。

播放約1分鐘片段,錄像頭23秒顯示的路面情況與當日所見一樣,即D4當時已到場,目睹地上有一男子被制服。
片段繼續播放至42秒,D4正被大兒子扯離現場,沒有觀察到警方動作。
片段播放至49秒,畫面顯示有白煙,D4指當時感刺鼻。
片段播放至58秒,畫面顯示有人從天橋拋下欄杆,D4承認該人是自己。
片段播放至1分14秒,畫面顯示警員及一穿紫色衣服男子,D4指該時段為被捕經過。

劉官提醒辯方,你係咪有野未指出,我記憶所及辯方案情指D4冇掉過第二個欄杆。

辯方如夢初醒,問D4有冇把第二個欄杆高舉過頭,準備掉下,D4不同意。

🔸D4作供 - D3辯方主問
D4誤會辯方問題,一輪澄清後,確認自己在場時沒有見到路面有雜物。

D4因一時氣憤而掉欄杆,但當時路面沒有行人及警察。

🔹D4作供 - 主控盤問
D4非與兒子同住,不清楚兒子住址。案發時為星期日,控方指當時社會氛圍,逢星期日青山公路路段往往有好多非法集會,D4表示不清楚。劉官問:你有冇睇新聞?D4表示新聞唔會播呢啲,自己以電話睇新聞。

D4與兒子相約在千色滙,自己步行到集合地點,沿途沒有見到穿黑色衣服人士示威堵路。該時段行人、車輛與平常無異,周遭環境(指千色滙附近)沒有緊張氣氛。

主控指千色滙平時好旺,星期日更甚,惟D4指沒有人曾提及外面有示威,步行到千色滙時沒有經青山公路。D4因多人而轉場,途經大河道時,周遭環境仍正常。

15:30-16:20逗留在門市期間,D4指店舖已落閘,感覺到有問題,知道「打到嚟啦」,聽到人群嘈吵聲,知道情況不妙,在店舖內等待平靜後離開並回家。離開店舖時,外面已平靜,冇晒聲。

當時D4打算上天橋去地鐵站方向,往葵涌方向離開示威現場,即要經過青山公路回家。不選擇原路返回的原因是因為感覺安全,去荃灣時路面平靜,離開時經青山公路天橋才知道青山公路有示威,離開時沿途並沒有感到青山公路不妥,因情況已平靜。

D4未到達天橋時,沒有見到黑衫黑褲示威者,天橋行人不多。到達天橋後,見到路面有警察,行人路邊有男子被制服。D4沿天橋行時並非靠近天橋邊,而是走在天橋中間(以闊度計),行中間沒有特別原因。天橋(向屯門方向)上有約30人(正常衣著)依著天橋欄杆圍觀。

D4身穿紫色衣服,當時未有疫情,好少路人戴口罩。而D4沒有戴,但有帶口罩在身,原因9月時流行貪玩買咗,沒有放在家中。其中一個口罩已開封,另一個冇開封,原因為拆開嚟睇吓,非準備隨時使用,記憶所及買咗未用過。

上天橋時D4沒有隨人群圍觀,走在天橋中間,但因圍觀人數只有約20-30人,沒有遮擋視線,故望到路面情況。走到天橋中間後(以長度計)(即青山公路石壆位對上),D4停下步伐走往欄杆向前望,前方馬路沒有任何雜物,但在庭上觀看片段得知橋底有雜物。

圍觀人群只是觀望,沒有動作,兒子在身旁開始驚慌,想帶D4離開現場,而D4不感驚慌,因認為警察唔會向我哋做其他嘢(即射擊、驅散),因為覺得天橋屬安全。主控指警方有大聲警告天橋人群離開否則使用催淚煙,D4多次回應:絕對冇!

D4認為警方要顧及天橋上人群安全,不會向天橋作驅散,而兒子覺天橋不安全,想帶D4離開,D4不從。D4絕不同意當時警方有警告及亦看不見警方手持催淚槍。

期後聽到槍聲,感覺持續約20秒,超過30發。D4聽到第一下槍聲即走到天橋橋尾(近南豐中心),兒子跑入商場。D4持續聽到槍聲,沒有走進南豐中心原因感氣憤,覺得警察無理向天橋開槍,D4從沒有聽到警方警告,D4氣憤、受驚,於是從天橋旁拎起欄杆掉落路面。

掉欄杆非為襲警,而是想引開警察視線,唔好再開槍,但D4沒有出聲,因怕警察會向自己射擊,自己當時不算冷靜。引開警察視線並非協助其他示威人士逃跑,因當時D4沒有看見示威者。

主控指出:
🔺D4在說謊,天橋上有好多人,不止30-40名人士圍觀——D4不同意

🔺人群當中有示威人士,戴口罩,穿深色衣物——D4不同意

🔺天橋上不時有人投擲水樽、垃圾到青山公路——D4不同意

🔺警員到場有警告天橋上人士要盡快離開——D4不同意

🔺天橋上人士(包括D4)沒有聽從警告離開——D4: 警察冇警告

🔺警察驅散人群時發射催淚彈——D4不同意警員警告後先發射

🔺D4把天橋上膠欄掉落青山公路——D4同意

🔺試圖把膠欄掉向警員——D4:絕對唔係!

🔺PW4把D4制服——D4同意拘捕,同意襲擊

🔺制服時,D4試圖拎起第二個膠欄再掉,被警員制止——D4唔同意,絕對冇

🔺警員制服時,D4有作出反抗——D4:因為我個頭好痛

🔺頭部受傷是因反抗導致——D4:唔係

🔺警員從來沒有用警棍襲擊D4頭部——D4不同意,佢一上嚟係我面前打咗第一下,打前額中間位置(即受傷位置),其他畜龍亦跟住打頭頂,前後左右都有,打咗約5-6下,使用伸縮警棍,力度好大,被打後感刺痛。

D4事後到達警署仍未見到醫生。同意案情指22:59 D4有到醫院睇醫生,傷口有一處。D4同意最傷係得一處,其他地方腫起。主控指醫生報告只是指出一處5cm的傷口,D4同意為該處最傷。

繼續指出:
🔺剛才D4描述的警暴沒有發生——D4:冇可能
🔺只是反抗下造成損傷——D4:冇可能

12:00小休
🌟D4作供至警暴畫面時開始有少少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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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再開庭
🔹D4作供 - 主控盤問(續)
D4於槍聲停後約幾秒才掉欄杆,主控指已沒有必要掉欄杆,D4解釋因衝動+氣憤+激動+引開警察視線而掉欄杆。

🔸D4作供 - D1,4辯方覆問
睇醫生前,在警署D4有拍攝傷勢照片。P8(10)顯示頭部傷勢,頭有血塊。D4形容自己傷勢嚴重,其他地方有腫脹,但冇流血。

12:23 D4作供完畢,辯方押後5分鐘索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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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 開庭
D4沒有辯方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證物編號處理:
D2內有4個files,即4段影片,若要更改證物編號,要重新燒錄光碟。劉官非常非常激動指辯方搞到證物編號亂晒大龍,若果有第三者聽番,人地會唔知講乜㗎嘛。

劉官激動鬧完辯方後,最終決定辯方證物:
D1為6張相片
D2為光碟(包括4段影片)
D3為南豐中心相片
D4為D3的品格證明信
D5為D4的數碼通收據
D6為地圖
D7為地圖with D4標示

劉官提醒大家:唔好再錯啦~

第二份承認事實(P45):
在2019年10月13日約16:20鄭女士拍攝南豐中心外的情況:第一段片長58秒(clip2),另一段片段1分39秒(clip3)

一段從Instagram 下載的14秒影片為clip1

偵緝警員10040於2019年10月13日拍攝被捕人士乘警車到警署並下車的情況,片長為25秒(Clip 4)

上述4段影片均沒有干擾及改動,並燒錄於同一光碟內(D2)。

警員10536把證物P23, 26, 28-44交予警員12575處理,由警員12575拍攝照片並包括在P8相冊內。

青山公路荃灣段南豐中心街景圖列為證物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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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16:30前控方入書面陳詞
8月18日前辯方書面回應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3日15: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最後陳詞,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是日審訊提早完結~辛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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