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阻差辦公
#裁決

洪(41歲)

控罪:

2020年 9 月 6 日在旺角山東街 40 號地下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楊嘉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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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罪名不成立。🥳🥳

裁決原因精讀:
1.本案主要依賴控方證人供詞,而Pw1 證供同辯方影片所示情況不相符,故Pw1並不能信賴。
2.被告行為是否構成阻撓警方執行職務,由於早前裁定第一證人並不可靠,所以控方案情不能令人盡信。及後,法官引用眾多案例,大約指出在辯方案情中,被告當時面對警方的反應乃「市民在警方執行職務時有權行使緘默權、有權向警員提出澄清要求、有權理論、有權讓市民自己先處理一些較緊急的事情等」不至於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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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半日審訊內容見此: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064

控方案情撮要:
Pw1 在旺角聽到光時及黑警死全家口號,及後見到群眾擲物,在山東街推進見被告叫口號及不肯離開。警方作出告示但被告不合作,帶到新華賓館截查,現場50-60人包圍及叫口號,期間三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但皆不合作及問道「點解要畀你搜身」,所以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

辯方案情撮要:
被告飲了酒,在山東街上被警方以胡椒球槍指住,有行拉了自己上回行人路,被警方截儲及帶到新華賓館搜身,在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下有打開袋,但被另一警方要求蹲下時,被告反問「我都冇犯, 點解要痞低。」之後被第三名警員指要用「阻差辦公」罪名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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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
1,證人證供是否可信
Pw1強調在新華賓館被50-60人包圍著,所以要作出驅散。但法官觀看過數段辯方片段,先見不到50-60人圍著新華賓館,即使有,人群也不會在30秒內由發射胡椒彈及散開,而影片拍攝不到。在另一片段《好傳媒》的影片中是見有多人圍觀,但被圍著的不是被告。

PW1由見到被告至扣上手套不是證供所指的9分鐘,而是片段所示少於2分鐘的事,所以法官同意一如辯方質疑是否有充夠時間讓警員帶被告到一旁及多次作出警告。

由於證人證供同呈堂影片有大出入,所呈堂影片亦屬關鍵片段,而本案亦沒有其他影片證物下,Pw口供有疑點所以不能令人盡信。

而被告人的口供符合片段所見,作供時態度也沒有動搖所以誠實可靠。

2,有否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控方立場是:1,被告不願意離開現場;2,不願意出示身分證。

法官接納被告作供時所指,在馬路中心圍觀時警方叫他離開但沒有即時離開,講了粗口及被拉開,要求他出示身分證。至於被告在被要求出示證件時被要求蹲下時沒有即時蹲下,及發問為何要蹲下。法官考慮這些事實基礎是否有阻撓警方執行職務,參考案例如下:

案例一:劉家棟一案提出此罪行的三個控罪基礎:1,有popo被阻撓;2,他是在執行職務;3,考慮阻撓的行為本為。

案例二:其行為增加警方執行職務的難度即屬阻撓。

案例三:終審法院談立徽案中,時任法官陳兆愷指出要考慮整體阻撓的行為的程度,包括被告做過甚麼、怎樣做、相關警員在做甚麼及對其有何影響。一案做出的行為同另一案的行為可做成阻撓的程度有不同。一般而言只要令警員的工作增添不便,或只要稍加費力都不至扣成阻撓,該案例法官又指市民在警方執行職務時有權行使緘默權、有權向警員提出澄清要求、有權理論、有權讓市民自己先處理一些較緊急的事情等。

案例四:黃朝佩CR(音)案,若其被告人態度是過份執著的、不合情理、不相關、肆無忌彈的,即可搆成阻撓。

📌回到本案:
片段可見被告一人企在路中心,惟不知企了多長時間,因法庭接納被告所指有被警員用胡椒球槍指住,並講了幾句粗口後開始後退,在沒有其他可接納的證供下,看不出此等行為對警員造成多費力,頂多令其工作增添不便,不成阻撓。

而在被告被要求蹲下時,被告反問「我冇犯法,點解要踎低」,此要求正如早前上述案例是合理的要求澄清,此要求亦不是不相干及不合情理,不造成阻撓,故罪名不成立。

(16:15 詳情更新完成)

🔆按:手足一人上庭,幸有旁聽人士聲援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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