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4/10+3+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超過20個月🛑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判刑: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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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聽取控辯雙方就本案的口頭補充結案陳詞前先處理其他問題:

📌證物:

葉佐文法官目測涉案的膠箱應全部為灰色和所有本案膠袋大小相近,辯方表示不會爭議此部分。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A1的背包是否本案證物,控方確認不是。

📌程序:

葉佐文法官指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下稱張主控) 在限期後再交陳詞回應,可是這並不包括法庭命令中,於是詢問原因。

張主控回應指是今天口頭補充的內容。

葉佐文法官詢問張主控他是否已可預知辯方及法庭的提問。此外他這樣做是否需要「大戰三五七個回合」,即辯方回應控方陳詞後控方再作回應陳詞,而且法庭沒有下控方可再反駁辯方的陳詞的命令,他的做法是否「犯規」。

張主控明白法庭的關注,於是會在今天就此作出申請,但同意自己沒有權力這樣做,可是這份文件的用意是指出辯方引述證據的錯誤。

葉佐文法官詢問為何張主控不在限期前指出這部分,即使是延遲,為何要在昨天才交此份文件。

張主控指需時覆檢證物。

葉佐文法官詢問為何控方不先與辯方商討,明明打一次電話便可以。

張主控表示下次會做得更好。

(法庭期後花了不少時間確認辯方被指稱的錯誤...當中涉及引號的理解及「不斷」一詞的不同理解)

葉佐文法官指「不斷」一詞可以有不同理解,可以是2次或3次。

張主控指不再爭議這部分。

葉佐文法官批准控方只就這些控方認為辯方引述錯誤的內容呈堂,讓法庭定奪,並要求控方在下星期中將內容交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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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

📌管有物品的議題:

葉佐文法官詢問若被告的個人物品放得近汽油彈,他們是否會管有旁邊的汽油彈。

張主控表示不是,但認為被告是知情,而知情是管有汽油彈的支持點之一。

葉佐文法官詢問A3在單位的活動及持續性是否可以單憑借此指出A3管有單位的汽油彈。

張主控表示不是。

葉佐文法官詢問A1拿着在本案裝著汽油彈的發泡膠盒及蓋進入單位,可是沒有接觸的證供,如何證明A1與汽油彈有關,雖然這或可以代表A1是協助提供物資的人,即次要犯案者,不是首要犯案者。

張主控同意。

📌Ikea袋:

葉佐文法官詢問A1拿兩個Ikea袋進入單位,而此後茶几有三個Ikea袋,木櫃及床底分別有三個及一個Ikea袋。先假設A1沒有拿走Ikea袋,如果有裝有本案的物品的Ikea袋並非由A1帶入單位的Ikea袋,A1如何管有汽油彈。

張主控認為A1這是協助及教唆,而且A1拿入單位的兩個Ikea袋中看到有物品。

葉佐文法官詢問張主控是否看到這兩個Ikea袋內有汽油彈,而且當時Ikea袋可能是裝著A1的個人物品。

張主控同意看不到這兩個Ikea袋內是否有汽油彈。

葉佐文法官指控方需要證明A1當時手持兩個的Ikea袋內有汽油彈或汽油彈物料,寧縱勿枉。

📌灰色膠籃與玻璃樽:

葉佐文法官詢問當時A1拿一個灰色籃進入單位,而單位此後有三個灰色籃。先假設A1沒有拿走灰色籃,如果有裝有汽油彈的物品的兩個灰色籃並非由A1帶入單位的灰色籃,A1帶入單位的灰色籃只是裝著玻璃樽,A1如何管有汽油彈。此外玻璃樽是否一定與汽油彈有關。

張主控指要考慮數量。

葉佐文法官指1個玻璃樽可用以予1人飲水,50個玻璃樽也可用以予50人飲水。

張主控大概指出5個人難以解釋管有50玻璃樽的原因。

葉佐文法官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涉案玻璃樽由本案的5人帶入,而且法庭可以如何將空的玻璃樽升華至汽油彈。

張主控指出有這些牌子的玻璃樽在本案製成汽油彈,而且本案有不少汽油彈原材料,即廢棉布條等。

葉佐文法官詢問是否被告一定會將所有空的玻璃樽用作做汽油彈,被告可以有其他不法用途,衣服及窗簾是否可一定是剪掉用作廢棉。

張主控指被告可以證明可能會將所有空的玻璃樽用作做汽油彈。

葉佐文法官指出本案是要證明實質管有,不是證明可能性及傾向性,並詢問本案有伸縮警棍等,可能代表被告有暴力傾向,玻璃樽是否可否用作暴力打架。

張主控認為本案空的玻璃樽不會用作暴力打架。

葉佐文法官指出控方要排除這可能性。

張主控指本案空的玻璃樽可以借本案物品加工的物品成汽油彈。

葉佐文法官指出控方如何帶出這觀點,空的玻璃樽可以用作黑幫打架。

張主控指出控方不用排除。

葉佐文法官指出控方要排除所有的可能性。

張主控指出5人不應該管有50個空的玻璃樽飲水。

葉佐文法官詢問為何5人不能用50支空的玻璃樽飲水,是否樽內有毒。

張主控指出空的玻璃樽放在垃圾袋,不會用作飲水。此外單位內的物品可造成汽油彈。

📌逃跑: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是否可排除A1和A3是因伸縮警棍而逃跑。

張主控同意不能排除。

📌A5在兩支汽油彈上的兩個指紋:

葉佐文法官指出法庭就此想出以下情景:

情景1:A5先有戴手套處理57支汽油彈,後脫掉手套處理2支汽油彈

情景2:A5處理2支汽油彈後戴手套處理57支汽油彈

情景3:A5全部都有用手觸碰汽油彈,但不知為何只有2支汽油彈有A5的指紋

可是法庭對上述情景均有所疑惑,所以詢問控方如何證明A5管有其他57支汽油彈。

張主控指這些汽油彈放在一起。

葉佐文法官詢問是否可因被告接觸1支汽油彈,其他未接觸的99支汽油彈可歸納予被告。

張主控指出可以😦

葉佐文法官詢問若果因此,A5可以如何管有57支汽油彈,以及A5是否管有半製成的汽油彈。

張主控指出A5知道及願意保管。

葉佐文法官詢問A5可否歧視其他57支汽油彈,以及A5用手接觸2支汽油彈,A5做甚麼管有及控制其他57支汽油彈,是否用腦電波。

張主控指出A5可以是看管。

葉佐文法官詢問有甚麼證據A5看管57支汽油彈。此外若果A5留在單位內一段時間,加上看管的角色已可代表A5管有單位內的物品,是否A5接觸的汽油彈附近的A2的胸圍也歸A5所有。

張主控重申一貫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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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補充結案陳詞:

📌回應A1的角色是否協助及教唆:

辯方認為A1將Ikea膠袋帶入單位後已經沒有證據指Ikea膠袋的管有權的變化。以及本案沒有證據指不知道汽油彈何時製成。即使A1是協助角色,A1亦未必對汽油彈知情。

葉佐文法官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放棄膠袋及發泡膠盒的擁有權。

辯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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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補充結案陳詞:

辯方主要依賴一宗案例,詳情沒有特別在庭上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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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補充結案陳詞:

📌回應A5在兩支汽油彈上的兩個指紋:

辯方同意若果A5當時手持兩支已製成汽油彈已是犯罪。

辯方指若法庭裁定A5只管有2支汽油彈,希望可考慮到證物鏈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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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連結: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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