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2]

下午進度

李 (19) 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14:57 開庭

速報: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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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 後補資料

裁判官先宣布結果:本席考慮雙方嘅陳辭,全盤嘅證供,裁定控方未能舉證成功,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裁決理由:
被告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簡單而言在2020年7月1日約19:23時,在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花槽阻撓警員25799,指PW1在控制劉小姐期間,被告伸手拉扯,嘗試從PW1手中拉走劉小姐;不爭議嘅係在銅鑼灣、波斯富街、羅素街、堅拿道東、霎東街一帶有非法集結,有堵路發生;控方案情完結之後,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提出終審法院「楊美雲」一案作案例,指PW1並沒有足夠證據作合理懷疑,制服劉小姐,PW1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PW1指見到劉小姐在花槽,但不肯定有叫囂,PW1見劉小姐轉身跑、跌倒、再起身,基於以上原因,懷疑劉小姐跟其他人非法集結,無講到劉小姐做過啲乜嘢令到佢懷疑非法集結,劉小姐出現/集結在花槽不是罪行,時代廣場不是封鎖咗,片段由19:20至19:23,見到市民可以自由出入。

劉小姐不是在時代廣場以外其他街道上非法集結,PW1無講到劉小姐在街道上,PW1無講過從通信機上,有PW2或者其他人通知,懷疑劉小姐非法集結,所以作出拘捕;曾經向控方查問,劉小姐在什麼地方非法集結,但無確實答案;控方申請播出NowTV和RTHK片段,顯示周圍有非法集結,所以劉小姐有參與,說法與PW1的口供有矛盾,NowTV和RTHK片段顯示19:15至19:20時,警方大致控制街道,清理磚頭,如果話劉小姐有非法集結,係十分牽強,從來無證據顯示跟街道上非法集結有任何關係,到底有無證據將兩件事串連、掛鉤在一齊,時代廣場有男友女,有中年人士,PW1嘅證供自身係站不住腳,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抵觸,甚至推翻PW1嘅證據。

本席在內庭睇咗好多次片段,簡略如下:
19:23:12 劉小姐與被告跑住在畫面出現
19:23:16 劉小姐與被告跑到畫面右上方
19:23:27 兩人在右上方企
19:23:38 見到劉小姐與被告從畫面右邊向左邊走
19:23:42 兩人走到左邊花槽,劉小姐跌倒
19:23:44 劉小姐被花槽卡住
19:23:46 起身向右跑,被警員擋住跌倒,再被PW1撳住

當警方衝入時代廣場,市民逃跑離開地下範圍,因為警方在勿地臣街霎東街拉起封鎖線,片段見無人在花槽聚集,無人叫囂。

PW2不可靠不可信,佢承認向被告和劉小姐射海綿彈,只係見到人群逃跑,無人用武力,無人頑強抵抗,劉小姐和被告亦無抵抗,只係逃跑,控詞指被告和劉小姐可能在其他地方掟水樽,但片段見唔到,即使有掟,不代表PW2可以在時代廣場向被告射海綿彈,PW2係具體講出射海綿彈,目的係驅散人群,但點解射向被告和劉小姐,裁定違反武力指引。

PW2話見到被告和劉小姐在羅素街非法集結,但記事冊和口供紙都無講過,佢承認在庭上先係第一次講,與PW1口供截然不同。

控方嘅證供有幾個不同基礎:
1️⃣ PW1話劉小姐在花槽非法集結
2️⃣ PW2話在羅素街見到被告
3️⃣ PW3話在勿地臣街見到被告
4️⃣ 控方播出NowTV 和 RTHK片段,指劉小姐和被告可能在波斯富街或羅素街非法集結

對PW3公道啲,佢嘅講法可能只係想帶出,佢在勿地臣街拘捕被告,1️⃣2️⃣1️⃣4️⃣不能磨合,TVB片段見到畜龍浩浩蕩蕩進入時代廣場,進行驅散掃蕩,片段無講從波斯富街或者羅素街追捕,或者搜補某幾個逃跑人士。

時代廣場係公眾地方,控方指非法集結在波斯富街羅素街、堅拿道東一帶嘅馬路之上進行,咁警方在時代廣場花槽位置、商舖位置嘅行動有待檢討。

基於以上原因,法庭裁定以下事項:
(1) PW1拘捕係不合法
(2) PW1係不正當執行職務
(3) 射海綿彈係違反武力指引
(4) 警方當時當刻驅散人群…..(聽唔到😣
(5) 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
(6) 控方未能證明PW1在正當執行職務

裁定被告毋須答辯,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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