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判刑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D2:李(21) #0929銅鑼灣

控罪:
(1) 暴動罪
李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警務人員
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8252。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發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辯方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被告承認控罪(1)、(3)、(4)、(5),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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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官判刑時指,當日銅鑼灣有大量人群聚集,相信在案發地點聚集的人群是被防暴警察從崇光驅趕到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上址沒有大型障礙物、沒有磚塊被掘起、交通燈運作正常沒有被破壞,可說是沒有跡象顯示是預先計劃的聚集。而聚集的百幾人也只有包括被告在內的小部份集結人士,在前線的7至8人與警方衝突,警方亦無就此舉旗警告,可反映當時示威者沒有對警員造成嚴重威脅,而且當時防暴警人數也不少,不屬於示威者以眾凌寡。被告沒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案發期間沒有任何市民或警員受傷,亦無私人財產或公共設施受破壞。

#判刑
控罪(1)暴動罪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因為被告在定下審期後才認罪,只能給予25%刑期扣減至3年。控罪(3)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可給予1/3扣減至6個月監禁。控罪(4)以6星期監禁作量刑,可給予1/3扣減至4星期監禁。考慮被告經濟狀況,控罪(5)罰款$2,000。

所有控罪刑期同期執行,許官考慮被告求情及個人狀況,再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

🔴總刑期為33個月 (2年9個月)🔴

*在法官宣讀判案理由提及被告背景時,被告母親忍唔住喊咗出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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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17/2021 官方判刑理由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967&QS=%2B&TP=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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