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下午部分

【案件一】
張(23)

控罪:
(1)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二】
D1:林(21)
D2:施(26)
D3:梁(22)
D4:馬(24)

控罪:
(1)-(4)暴動

詳情:
(1)-(4)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三】
陳(24)

控罪:暴動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四】
D1:黃(22)
D2:莫(21)
D3:許(20)
D4:明(17)
D5:方(26)🛑已還押逾4個月
D6:鄭(22)
D7:伍(17)
D8:謝(24)
D9:朱(23)

控罪:
(1)D1-10暴動
(2)D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拍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
控方申請上述四宗案件合併,15名被告面對同一條暴動罪,相關性很強,都是關於2019年11月18日於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的暴動事件,被捕時間相約。合併案件可節省法庭時間,播放片段及證人作供只需進行一次。

李慶年批准合併

李慶年指出暴動檢控立場大約分成2種:

直接襲擊:有片段影到/有目擊證人指稱被告進行一些行為,而控方能對比出被捕被告等於指稱被告

蓄意留守:如梁天琦一案般,控方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核心現場逗留多於一段時間(如7分鐘)

1. 被捕時是否身處暴動核心範圍及其逗留時長
2. 被捕時裝備,時間,位置及有否逃跑

李慶年指示控方須釐清檢控立場。

控方要處理課題:
1. 有否暴動的發生(首4個月最起碼要處理此課題能否雙方同意)
2. 被告有否參與

暫時估計案件將為20天的審訊
李慶年假設若今天排期,其稱審訊日子將會是在下一次奧運完結
(後查閱日程後,更正:若今天排期,或可於下年進行審訊)

最後,李慶年指示控方須於四星期內提交開案陳詞(其中包括把被告就上述檢控立場分門別類)

保釋條件更改事宜:

所有保釋條件申請更改獲批,除朱(23)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唯被告若能提供工作證明下,可再向法庭申請在特定日子撤銷宵禁。

李慶年指示案件主管應與警署值日官聯絡,若被告當日須上庭,則應視被告不到警署報到為自然。

方(26)有保釋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1日1430區域法院,除獲批事項外,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眾被告繼續擔保外出;還押被告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直播員按:控方指2019年11月17日可從正常途徑,登記後離開理大!?佢地講明大人的話,登記完就會告暴動,呢個叫正常途徑離開???
(1558完庭)
Twitter Analytics: Measuring and Optimizing Your Social Media Imp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