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亦表明某些言論可能令人感不雅、冒犯,但寬容是多元社會的標誌。而本案中的口號可能是冒犯,但對空叫口號是自由,亦從沒有人因此而被控或入罪。如果罪成,言論自由會受到威脅,不應發生。

D6沒有做過非法集結的訂明行為,被指稱D6的人士口罩沒動,沒有共同目的。而該等遊行人士可能有不同訴求,可能想對”元氣”或”美心”或”黑警”表達不滿。如果有人對某些人使用了侮辱性字句,而其他在場人士要立即離開,沒有任何遊行能舉辦。有人說「香港人加油」,有人說「香港人報仇」,而不同地方有不同人士叫不同口號,不能證明D6有共同目的夥同犯罪。控方要在開案時說明D6做了甚麼,亦要證明其意圖。而梁頌恆2016年非法集結一案亦正上訴至終審法院,於6月22日開審。

關於元氣落閘時,時間上D6未到場。亦沒有證據證明元氣因何事要關門。”當時人群做了訂明行為”是否唯一推論呢?商店只是怕人多已經可以關門。控方亦可以傳召當日餐廳負責人,但控方沒有,所以沒有證據證明人群做了訂明行為。餐廳關門可能因為已滿座或者食物已沽清,他們亦有自由選擇接待甚麼客人。


D7結案陳詞

有關元氣關門,無沒有證據證明關店原因。這是元氣方面自己的商業決定,可以是他們不想聽某些言論而不開店。在周諾恆案中有動武元素,與本案不同。當時和平狀態,店方沒有報警。元氣關店不等於害怕。當時有人對店方立場不滿,但表達不滿受憲法保障。控罪元素中的”害怕”是要合理地害怕,而非單純主觀地害怕。案發時沒有武力,只是有人叫囂,這種”害怕”是否合理呢?而其他被指稱的藍店都有沒關店。如果只是見到該等人士就認為會動武,這樣並不合理。另外如果有不同立場人士見到對方遊行就因感到害怕,從而要解散遊行,這樣並不合理。周諾恆案中有講過相關遊行要在目標針對的店前進行,是合理。問題是該等行為有否超越法律的規限。而並非所有冒犯的行為都是犯法。

有關叫針對警方口號是為了表達對警方不滿。那些都是常見的口號,並非當日才第一次出現。押韻,易記,上腦,在遊行中用這些口號強化關注,無可厚非。這些都是憲法權利,應寬鬆處理,亦非黑社會行為。
裁判官截斷發言問關於「解散警隊」的口號。D7認為是訴求之一,但並非用武力達到。這是要求政府做的決定,非訂明行為,亦無證據示威者會用武力。裁判官又問叫黑警只是侮辱?D7回應除非行為過界,煽惑使用武力。裁判官繼續質疑「黑警死全家」都沒有過界?D7表示不認為有人聽到這些口號就會殺人全家。這種是咒罵,非犯罪行為。不見得叫這些口號會令人害怕突然使用武力。當時示威者好有秩序,沒有武器,沒有敲打,只是叫囂。店舖亦沒有理會示威者,示威者只是「齋講」。

D7亦不認為示威者行為會激使他人動武。當時其他人繼續行街,亦沒有情緒高漲。至於後來警方到場,相信亦沒有人覺得黑衣人會激使警方使用非法武力。所以當時根本沒有人認為會有即時風險或有動武情況。

有關交替控罪,公安條例2列明Public Gathering 包括遊行及伴隨遊行的集結。用此罪作交替控罪並不乎合立法原意。而控罪書寫用公安條例13條告,所以應以13條作考慮。亦不認為案發地點是”大道”,引用牛津字典,大道和通道是有分別。控罪書中的案發地點全在德福廣場私人地方。本質上該通道並非讓人由A點走往B點,而是希望公眾入內消費。如果由一個出口至另一個出口算大道,所有通道都是大道。關於是否應考慮公安條例第7條方面,D7表示第7條列明不適用於在私人地方舉行,不超過500人的集會,所以不合適。


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證供,押後至2021年8月6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8庭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而有關梁頌恆上訴案在6月22日開審,如果該案判詞對本案有關,可再以書面補充。
MS Office 2010 Activator: What You Need to K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