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審訊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2]
(2)刑事損壞[D3-5]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1]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2]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
(7) 刑事損壞[D1-5]
(8) 刑事損壞[D1-5]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4]

詳細控罪及案情見: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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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始各被告求情中
11:53 黃士翔打斷D4代表律師求情🌝,提出早休,12:15開庭
12:19 開庭
12:35 黃官休庭10分鐘以考慮是否拎社會服務令報告
12:49開庭,12:52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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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認罪,僅罪5、6、9、10撤銷控罪,如下❗️❗️
D1 承認控罪1,3,7,8;控罪5獲撤銷。
D2 承認控罪1,4,7,8;控罪6獲撤銷。
D3 承認控罪2,7,8;控罪9獲撤銷。
D4 承認控罪2,7,8;控罪10獲撤銷。
D5 承認控罪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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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物:
相冊1:主要是D1-2涉案在楊屋道交界位置的照片。相1是涉事路燈,乃8月5日清晨所影,現場光線充足。相3-4是fa 1775燈柱的情況。

相冊2:主要是D3-5涉案在大河道沙咀道交界的照片,皆是緊接案發的凌晨時分所拍。相1-4是wide shot 及close up, 相4是3組交通燈中的一組被塗黑;相5-6 是現場環境;相7-8是另一枝交通燈;相9-10第3盞燈;相11-18 是現場拍攝的工具。

相冊3:主要是現場所搜的物品及證物照片,控方特別指出相29-31 是呼應大三罷的文宣物品,這些照片皆能回應案情撰要段1.

相冊4-8 分別是D1-5各自被帶回警署後的照片(物品及衣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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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在2021年7月23日因 #0930荃灣 一案被定罪成,其餘被告皆沒有罪底。

🔻控方提出以下案件以作判刑參考:
1,吳文南(音)案例213-214段指被告認罪會有20-30%扣減,但控方指出7月26日才收到各方認罪書信,並已在7月30日回覆。其認罪時間早已定了聆訊日期因此只適合有20%扣減。
2,CAAR1/2021 段44指該案被告的行為對秩序有影響。
3,CAAR2/2021段61-62 段指預謀案件的嚴重性,量刑時要考慮案發背景。
4,CAAR5/2021段45段指刑事損壞是對法治的挑戰及會造成漣漪效應。
5,Hcma184/2020 段25 要法庭視乎情節定判刑,但因案發行為是預謀,故不應姑息。

控方歸納上述,指出重點是要從嚴處理,故此等案發背景是不適合索取社會服務令。他又指本案發生在半夜、是夥同及有預謀犯案,比一時衝動嚴重得多,所破壞的是十字路口的交通燈,會造成危險及浪費社會資源,同時此舉只會加深及鼓勵他人做出相同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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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1 代表律師求情:
回應控方所指的夥同是指D1-2;D3-5損壞不同的交通燈,但律師指出無證據彼此認識及使用過無線電通信,亦沒有組織策劃者,只是各自做不當行為,及沒有證據他放相關物品在地上。

一盞交通燈不是完全被塗黑,僅輕微塗污,交通燈仍能看見及運作,同位置有其他未塗污交通燈,能正常運作,被告願意賠償約500元。

案情雖沒有指出,但他被捕時有同poop有身體接觸,因而留醫了5日。

共有5封求情信,皆指出D1是好人及好工作伙伴。事件正值社運高峰期,不少年輕人都做出不恰當的方法表達感受,現年34歲的被告亦做出此舉,希望法庭考慮他當時的想法。(按:🌝?)

🔻所呈堂案例以供參考(未有讀出編號):
案例一:一27歲工人響應大三罷在獅子山隧道,以剪電線方式損壞交通燈,當時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例二:11月5日時一20歲年輕人同樣是以剪電線方式損毀交通燈,同樣判處社會服務令。
律師指出上述案件比此案更為嚴重,教希望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D2代表律師求情:
現年24歲,跟兩老同住,有2位家姐,被告任職文員工作,故希望盡快出來出來工作以減輕家人負擔。希望判刑押後至8月6以觀察另一案的判刑結果。

🙍🏻‍♂️D3 代表律師求情:
🔺回應控方所提出的案例:
1,吳文南(音)案例,因在去信同控方商討時,能令部分控罪獲撤銷 ,故希望可以爭取25%刑期扣減
2,CAAR1/2021 沙田刑毀喜茶,原是判處社會服務令。
3,Caar2/2021 損毀何君堯辦事處,原判處感化令,後變200小時變敎導所,因當時考慮點是損毀財物價值11萬,段69 中亦指出當時的被告犯案原因是仇視及欺凌,但D3在會面記錄上沒有此點因素,他僅支持罷工。
4,Caar5/2021 乃20200101元旦遊行後的各區縱火及投擲汽油彈,被告有兩條控罪,在認罪後原判處社會服務令,辯方指其刑責比此案重。
5,Hcma184/2020 所損毀的是黨鐵閘機,更為嚴重。

呈上多封求情信,信1背面亦有證書,展示在維修汽車上有天分,希望候判不用還押。

🙍🏻‍♂️D4代表律師求情:
🔺補充回應控方案例:
1,Caar1/2021 中有poop受傷及其涉案的金額高達萬元。
2,Caar5/2021 中該名被告背包有易燃物品。

辯方指出控方所舉案例的案情適用性不大,所以希望單獨審視一案情。D4的涉案案情中涉及3枝交通燈,但整體個別仍能見到燈號,被告只塗污了綠燈,另外2個燈號在深夜或清晨也能清晰可見,故罪行性同嚴重性比控方案情所指皆輕。

📌關於損毀程度
回應控方所指D1-2;3-5 有夥同情況,但辯方指出程度非常低,僅燈面被破壞。預謀程度低,嚴重程度亦低,雖要考慮公眾角度要從嚴處理,但即使相同控罪也要有不同罪行性,被告僅塗了綠燈故見不到對公眾秩序有實際影響,涉案舉動屬短暫性損壞,而D3-5的賠償金額僅1332元,僅是清潔費。

📨#求情 及信件:
被告以一級榮譽資格從科大機械同航天工程學系畢業,現進攻機械博士,其研究是關於空氣及流體動力學,希望能提高能源效益,令社會人士得著。現任職大學教學助理,大部分月薪會交繳兩老,家有一位就讀中四的弟弟。媽媽身體不好,有幫媽媽按摩;希望可以照顧家人。

有一封自己撰寫的求情信,律師指出他是熱血青年,當年僅衝動行事,2年來準備聆訊已構成大衝擊,對被告有大影響。

在自己的求情信中顯示出有悔意,曾求醫心理學家。在媽媽求情信中指兒子有心理壓力,亦有焦慮問題。

餘下求情信由校長、同學及好朋友所寫,皆有正面評價, 及指出涉案行為跟個性不符,僅因社會氣氛所致。在讀書時期已是樂於助人及照顧他人。特別讀出中學副校長冼先生的信件,指出被告早已發奮立志於學。

辯方指出被告優秀,多年來參加美國國際無人機比賽,2月會交比賽項目到協會。

被告自15歲起有打泰拳,自中學起有參加公開比賽及奪獎,大學後亦有繼續運動,曾在58,60公斤賽事奪冠。今年5月亦有參賽及奪冠。

辯方指出被告是大好青年,故望法庭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輕判。黃士翔有問及,會否考慮索取心理醫生報告以幫助求情,辯方指被告已康復,無需索取。

🙍🏻‍♂️D5代表律師求情:
🔺回應控方案例:
Caar5/2021 是用磚頭投擲水炮車,而水炮車代表了法治及權威,故才是控方所指對法治的挑戰。

本案涉案是凌晨時分,對道路使用者的影響較低。

#求情 內容: 被告現年24歲,年幼時父親離世,由母親獨力照顧他及姐姐。被告中學畢業後任職餐廳職員,夢想是投考消防,而此刑事紀錄已令其夢想破滅,乃一大教訓。

呈上三封求情信,一是由家姐所寫,二是由中學校長所寫,三是由6位老師聯署合寫。信件皆指出被告品性純良,樂於助人及關心社會,被告已經非常難過,用了錯誤方式表達不滿,信中能見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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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將於本年8月16日早上09:30同庭判刑,期間為第1,3,4,5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為第2被告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各被告需要還押。❗️

(按:14庭内已滿,開放12庭為視象庭,尚可取票旁聽)

如有餘下內容,特別庭上讀出的案情部分,請pm 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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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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