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劉(28) #1110旺角 (原案A3)

控罪2: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無合法辯解而損壞編號AM7093的警車,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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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同意兩罪的控方案情。

案情簡要:

控罪2:

簡單而言,被告在警方車輛AM7093由彌敦道左轉入亞皆老街時,追向警車並用磚頭擲向警方車輛 AM7093。被告的作為令AM7093的左後方車身造成10厘米的凹陷及花痕。

控罪3:

簡單而言,警員A及隊員因被告的作為而下車追截被告,期間警員將被告按在地上,可是被告在警員警吿下仍極力反抗,令警員們不能控制被吿,因此需要使用警棍協助制服被告。

觀看片段:有線新聞

片段能顯示到被告在干犯控罪2及控罪3時的過程。

片段可顯示到被告在警方車輛AM7093由彌敦道左轉入亞皆老街時,與其他示威者一同追向警車,而他用磚頭擲向警方車輛 AM7093。

李慶年法官觀看片段後就控罪2確認以下事實:

1)涉案磚頭的大小為約一隻手掌

2)被吿開始追向警方車輛AM7093時追了30至40米

3)被告在少於3米的距離用磚頭擲向警方車輛AM7093

4)被告在干犯本案時現場正出現非法集結

5)當時有8至10名示威者一同追向警方車輛

李慶年法官亦就控罪3確認以下事實:

1)沒有警員因被告的反抗而受傷

第一階段求情及被告背景:

1)背景: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2)刑罰扣減的議題

辯方同意被告在法庭在2020年11月19日排定審期後才認罪。辯方同意這是遲來的認罪,而被吿在2021年6月18日才在審訊前覆核表達認罪意向。

李慶年法官關注被吿遲來的認罪意向有沒有減省警方的調查時間。

控方同意被吿認罪能夠減省證人的數量及準備工夫。若以審訊日子作考慮,被告認罪可約減省3天的時間。因此,控方建議法庭可給予被吿25%至30%的刑罰扣減。

3)求情

辯方求情內容會採納書面內容,因此只在庭上補充被告的拒捕行為沒有令警方需要用更多時間及功夫處理現場秩序。

辯方指不會要求法庭判處被告罰款及社會服務令,唯希望法庭能判處被告1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

控方建議法庭能參考CAAR1/2021案,因為這宗案件與本案的控罪背景也是涉及損壞警方車輛。上訴法庭也在判詞第45段交代涉及損壞警方車輛的背景的考慮因素。

李慶年法官詢問控方,辯方建議的1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會否犯上量刑的原則性錯誤。

控方認為1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是寛大的處理。

李慶年法官詢問若果將量刑再上調,基本上已達到非法集結甚至暴動的級別。

控方認為被告的行為是針對警車,以及是對警方將示威者帶上警車的回應。唯認為1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並非原則性犯錯。

控方認為本案應以部分分期執行的方式處理本案兩罪的刑罰,簡單而言,因為本案兩項控罪的情節並非完全一致,法庭不能只因為被告在同一天干犯兩項控罪而隨便將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判刑詳情:判刑會留待審訊完結後處理

*經過討論後,法庭及辯方均同意將被告在侯判期間還押懲教看管是合適的做法

(11:33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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