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0939 開庭

📌 雙方代表律師
控方:吳大律師
辯方:林大律師

📌 答辯前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休庭15至20分鐘,以讓雙方處理事宜。

0941 休庭
1012 開庭

📌 辯方申請
辯方有時間上押後申請,以讓控辯商討事項。
辯方上星期收到新文件,並於上星期四(29號)將文件寄給律政署,事情到了今早有新發展,認為雖然控方考慮需時,但也是有空間亦有機會。辯方表示於28號還是未考慮的,到了29號才將文件寄出。
裁判官問申請與本案證供有否關係。辯方回答都有關係。

🧷 控方回應
控方收到指示,表示對這次申請表示中立。控方表示他也是這個早上才收到文件,原因是因為辯方的文件是寄往律政署,而非控方律師,因此他要今早才得知這新文件。
裁判官多次問控方律師自己對文件的立場,例如相關文件是否毫無瓜葛?或是以控方律師的看法,這次申請有沒有空間成功?控方也只回答「抱歉,要睇律政司指示」「我都係聽取指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20分鐘,以讓他考慮雙方情況。

(按:控辯雙方由頭到尾,都無提過個申請究竟係乜嘢)

約1023 休庭
1050 開庭

📌 決定
鑑於控方立場中立,即律政署對於申請仍在考慮中,故此裁判官批准押後。接着雙方討論押後是作為審訊還是提訊。經討論後,決定押後作審訊用。案件押後以讓案件到一庭排期。

約1055 休庭
1137 開庭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7日至18日0930時作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38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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