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1/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指向A1-A2]
王(25)及劉(20)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4:暴動 [指向A4]
鄧(5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指向A4]
鄧(5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襲擊警務人員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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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被告答辯前,李慶年法官先處理義務律師的問題,因為法庭關注是否應該在文件上公佈義務律師的名稱,而這涉及到義務律師的資格及利益。在一輪討論後及辯方同意後,法庭不會在文件上公佈義務律師的名稱。

答辯:三位被告皆否認控罪

法庭處理本案第三被告的認罪答辯後,正式開始進行審訊。

開案陳詞簡要:

[與A1王(25)及A2劉(20)相關]

在2019年11月10日21:15時,警員在彌敦道發現有示威者進行堵路。之後有警員發現A1及A2將垃圾膠袋放在馬路上,期後警員成功追截並制服A1及A2。A1及A2其後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被宣佈拘捕,當時A1的頭部有受傷。

當時現場道路被雜物堵塞,因此車輛不能通行,令現場交通阻塞。

[與A4鄧(58)相關]

簡單而言,警方在上述事件發生後設置封鎖線,有約200人在封鎖線叫囂及喝倒采,此後忽然有人向警方封鎖線投擲磚頭,水樽及雜物,令事件演變成暴動。當中A4在本案被指向警方投擲物件並擊中警員B的左腳。

兩份承認事實的簡要:

內容指出各被告被警員拘捕的情況;他們被警員搜出和撿取的物品;警方在本案所準備的證物,例如照片冊、包括TVB、有線新聞、HK01等的網上片段及片段截圖冊;以及警員B的驗傷報告等。

本案證物沒有受干擾;片段沒有被更改和干擾,以及能反映現實情況。

本案被告過往沒有案底。

*有上述兩個部分的部分內容會在審訊期間提及,故不先在此指出。

案件爭議點:

李慶年法官重申法處不希望浪費時間及公帑處理無謂的「爭議」。

在控罪1上,控方代表表示本案在21:15至21:22時出現非法集結,影響地點為直徑長約30米的彌敦道與亞皆老街的交界。

在控罪4上,控方代表表示本案在21:30至21:34時出現暴動。

A1及A2的法律代表表示會爭議現場有沒有非法集結,即現場有沒有多於3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爭議被吿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及作出「訂明行為」。

A4 的法律代表表示會爭議本案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及襲警,即爭議警員證供的可信及可靠性。

簡單而言,本案涉及3個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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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好案件管理事宜後,正式開始控方案情。

(14:08更新)
*本文將早前的20人在封鎖線叫囂及喝倒采更正為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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