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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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警員X(pw3),當他身處天橋追截被告時,是否不顧一切只望著前方跑過去。X回答:未到不顧一切。辯方續問X追截時是否需要避開人群,以免撞傷市民,X同意。辯方問:你嘅職責從都唔係傷害市民㗎可?X:從來都唔係。辯方認為,既然被告需要避開市民,X就不是「牛咁眼」衝向前兼無須環顧四方,X同意。X亦承認人群裡有其他人士身處黑衣。

辯方播放現場片段,畫面顯示係X與pw2於上水廣場地下的Dior店舖內嘗試截停被告,但不果。辯方問X是否同意,X與pw2於上述地點首次截停被告,X不同意,指Dior前4、5秒X曾左手搭去被告的右邊膊頭,並警告對方,但被告仍然反抗,沒有理會,X遂向被告揮打警棍。

X稱曾警告被告「唔好再走!否則使用警棍」,但被告反抗,X揮動警棍後打中被告的右前手臂。辯方問X「嗰陣你見到20614有咩動作呀」,對方回答「無留意」。

📌琴日話同事噴1次椒,今朝突然改口話噴2

X昨天供稱Pw2只使用1次胡椒噴霧,今早卻改口指使用兩次噴霧。辯方直問X當日是否看見Pw2使用兩次噴霧,X回答「當日記憶不是」。辯方指X昨日亦供稱Pw2只使用一次噴霧,X回答「昨天根據口供(唔知噏乜ಥ_ಥ,佢意思應是2019寫嘅書面證供?」。

📌2019年書面證供話揮動1次警棍,今朝改口話兩次

根據X早上的證供,X經過Dior前4、5秒,及經過Dior時曾揮動警棍。辯方指出片段中根本看不見X使用兩次警棍,X同意。X於2019年撰寫的書面證供亦只提及使用1次警棍,辯方問X「你話今早記憶比2019年清晰?」,X回答「同意」。辯方指出X與被告首次接觸是在Dior ,而在Dior之前被告根本沒有推撞過PW2,X不同意。

📌警員承認於書面證供漏寫檢取長遮

X供稱在天橋看見被告打開一把咖啡色的雨傘,事後檢取它並交給PW2。辯方指出X於2020年5月撰寫的書面證供,沒有提及檢獲一把長遮並交給pw2 。X承認:「我認為我有改善空間」,辯方:即喺疏忽?漏咗?,X:喺疏忽。


📌警員之前作供俾官話有出入唔會俾任何比重,所以今次申請匿名

X 開審前申請匿名令獲批,辯方指X 於2019年曾涉及一宗社會事件案,需出庭作供。辯方問X是否知道,指該案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X稱「唔知道,唔想加大自己壓力」。辯方透露,「嗰次裁判官認為你嘅口供同庭上影片有出入,最後court 無俾你嘅證供任何比重」,X回答不知道此事,並否認因此申請匿名令,而是因為自2019年始就被滋擾。辯:「我唔係商討緊你有無被滋擾,我話你申請匿名令其中一個原因,喺因為被告被判罪名不成立。」,X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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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警員5305(pw4)作供,負責睇片辨認被告身分。


辯方反對將pw4的辨認證供呈堂,因控方未能證明pw4在辨認被告上有特別知識。控方則認為警員已花大量時間檢視影片,故已經得到special knowledge。法官表示可先聽取供詞才作判斷。

Pw4供稱曾去案發現場拍照及搜證,並就被告的黑色衣物拍照。Pw4指該黑衫印有白色英文字母MU,入面有白色標籤(….Zzzzzzzzz)。

🥸警稱花1000小時檢閱現場片段,改改下話500小時,最後得返100小時(⊙v⊙)

控方其後播放01直播片段及警方?拍攝的片段,讓PW4辨認被告。法官問PW4花了多少時間檢閱相關片段,Pw4回答接近1000小時(@_@)。官:就算24小時不停咁睇都要睇足41日。

pw4解釋只是粗略計算,因他花了整整一個月睇片,改稱花了500小時。其後pw4補充一天看5小時,每星期看5日,所以一星期看25小時,一個月看了100小時。官:咁就唔喺1000小時啦。pw4:…….。

Pw4其後根據片段遂格辨認被告。(…開始神志不清)

13:00休庭,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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