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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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為結案陳詞口頭補充,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與法官就案件爭議點辯論。

📌控方不會讀出完整書面陳詞
現補充以下幾點以回應辯方:

1️⃣辯方指證人講唔到閉路電視鏡頭上的是白色漆油,控方澄清證人證供是指「除漆油外,諗唔到其他物料」,而錄影會面中被告有講個啲係噴漆。

2️⃣辯方指沒有證供證明受損毀國旗符合規格,控方現呈上《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項指「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故本案燒國旗屬犯罪,控方陳詞並沒有提及所燒毁的國旗要符合規格。

而條例第8項列明「如有國旗或國徽的複製本並非與國旗或國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國旗或國徽,則就本條例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是國旗或國徽。」所以本案被損毁的國旗「睇落去似就ok」,參考證物19的相片,明顯睇到係一支國旗。

3️⃣辯方投訴沒有證供顯示片段中的金髮男子手持的是易燃物品,只係見到淋野,控方回應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講咗係汽油

4️⃣辯方指證供不能確立涉案水馬屬邊間公局,控方指即使未能證明水馬屬於哪一間公司,起碼能證明水馬屬他人財產

5️⃣控方澄清陳詞指一般刑事標準下拒絕辯方所提出的相對可能性,即ADHD不一定是精神錯亂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強調控方立場必然是每單案件均需審視證供並留意案發日情況。惟控方亦同意辯方所指:關鍵問題一定是案發時間被告有沒有犯罪意圖。

辯方指控控方不能幻想一年半前被告的精神情況,控方重申ADHD患者不是必然有或必然沒有犯罪意識。根據醫生報告,被告有正常工作,非每時每刻都有犯罪意識,法庭須利用客觀證供去審視被告犯罪意圖,特別是光碟及錄影會面內容。

6️⃣辯方稱被告案發時只是機械式操作,取下國旗交予他人,但控方回應法庭上沒有相關證供,自己並非批評被告在一般事項不作供,只是沒有證供顯示被告行為屬機械式,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感後悔。

7️⃣辯方指被告有ADHD等於沒有犯罪意圖,於控方立場不成立,法庭應用客觀證供至毫無合理疑點之下不接納辯方講法。

📌辯方回應:
1️⃣控方不應依賴錄影會面中被告的回應,根據醫生報告,被告的回應屬「事後描述」,即使被告真係有講,亦不能依賴。

2️⃣辯方澄清並非ADHD患者便一定沒有犯罪意圖,ADHD患者或許犯罪當刻未能自制,法官要評估患者的決策力decision making及約束inhibition是否同步。

當時現場環境氣氛,或會影響被告病情,而黃醫生(辯方專家證人)亦指ADHD是一種發展障礙,即使被告事後能交代案發經過,不代表案發當下被告有自制能力。

郭官感混亂問:之前又話HD(過度活躍)關於一般事項,AD(專注力不足)關於特別事項?而家陳詞又講一般ADHD病人(非針對被告而講)。被告只在特別事項作供,一般事項沒有作供,法庭沒有證供顯示案發時被告心理狀態,若要法庭接納辯方講法,即被告沒有犯罪意圖,必須要有確切證供,不能單靠理論推斷。

郭官再指:法庭要基於事實診斷,醫生向病人索取的資料不能「走後門」透過醫生作供呈上法庭。

辯方回應根據片段,按照現場氣氛,假設被告是片中人,黃醫生指被告若身處該環境會「跳制」,因黃醫生曾為被告作診斷,了解被告。

郭官不解問:被告喺當日可能係咁,但唔代表被告當日真係咁。被告唔比口供唔會令黃醫生證供不成立,黃醫生的說法可能成立,但要有證據證明。

控方插嘴:黃醫生從來沒有承認片段中的金髮男子是被告,亦對金髮男子行為不作評論。

辯方回應:辯方有合理基礎指出被告當天十分可能是「跳制」的情況,而是否接納由法庭判斷。舉例,老人癡呆患者有可能會買嘢唔記得比錢,一名醫生在診斷該患者後,了解患者情況,便有資格推斷該特定有好大可能唔記得比錢買嘢。

辯方強調社會很多時間會誤會ADHD患者,認為他們只是衝動,難道就不用負上刑責?

郭官提出案例指案例中被告認罪,上級法院不接納被告患ADHD為抗辯理由,辯方解釋該案的專家證人醫生沒有上庭交代被告病情,只有呈交報告(郭官自言自語:都係一樣啦),而且該案例為暴動案,法庭分析暴動本質與個人因素無關,較著重整體性,而本案控罪皆為個人行為,故案例中法庭對ADHD評價不能適用於本案。

3️⃣關於CCTV上的物料,證人稱「諗唔到除油漆外仲可以係咩」,證人的作供顯示其知識局限,文字演繹有空間讓辯方發揮,指出該物料是噴漆的證據非常薄弱。

郭官質疑:為何辯方不在盤問時提出?要在陳詞先講?唔好突然間諗起又加,諗起又加⋯⋯

辯方指自己有一整套辯論策略,覺得當時沒有提出,不是一個值得批評的地方,反而控方可在證供層面做得更好。

4️⃣辯方指根據片段,拆國旗後不久有示威者在另一方燒國旗,但鏡頭不連貫,即使有人燒國旗,亦沒有證供證明是同一支國旗(即由東涌游泳池拆下)。

5️⃣若控方指涉案水馬「起碼是屬於他人財產」,需修改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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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管在辯方與法官辯論時,出聲恥笑,控方律師立即轉身要求警員安靜。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7日 14:30區域法院第卅八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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