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0803旺角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4韓(24/F)
D6廖(23)
D7陳(36/F)
D8伍(25)
D10蘇(24/F)

控罪詳情: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人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

經審訊後所有罪名成立。韓,陳,伍,蘇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蕭,鄧,陳,廖,方於2020年11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4-6個月監禁。各人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370&currpage=T

同案D9方(21) 於2021年6月23日放棄上訴,即時服刑。
D2鄧於2021年6月24日取消保釋即時入更生中心,但維持上訴申請。

--------------------------------------------------
📌D7代表大律師陳詞
原審裁判官 #鄭念慈裁判官 指出他從片段中辯認出D7,並解釋片中被指是D7的人的雨傘和D7被搜獲的雨傘不同的原因可能是,D7可能有兩把兩傘,片中的那把在速龍警員衝出來拘捕他的7秒間被丟掉。上訴方認為此說法與拘捕D7的速龍警員的證供不吻合,因他指出拘捕D7時D7持有雨傘。此外,原審時沒任何證據支持原審裁判官的說法。

至於原審裁判官指出D7與集結人士有共同目的,但他身上有急救物品,參與非法集結並不是無可抗拒的唯一目的。

拘捕D7的PW13表示在一段距離外留意到D7,當時D7在郁動,PW13表示他用一秒時間留意到D7的褲上有破洞。D7在被拘捕後,在警署被要求把裝備穿上身拍照,裝備包括毛巾、眼罩、口罩和帽,但相片中看不見D7的褲子有破洞。上訴方指出PW13不可能在一秒內留意到D7的褲子有破洞,必然是回到警署後才看見,D7的證供應受質疑。

張官觀察該條褲子後,質疑為何破洞不算太小,但相中拍攝不到。D7代表大律師回應指因為郁動時褲子會摺。(此破洞是設計,不是意外或受傷弄到的。)

上訴方指出,原審裁判官考慮證據時把不牽涉本案的證據一併考慮,他把較早時間發生的事考慮到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的事。原審裁判官認定當時有非法集結並不適宜。

張官質疑如D7欲參與救護工作,為何站在人群中間對著警員,而非站在旁邊減少受傷風險,認為這不合常理。而D7沒作供解釋此不合常理之處,不能就此疑點給予他任何利益。

上訴方回應指現場沒激烈行為,警方沒發射催淚彈,站在人群中間未必不合理。此外,雖然D7沒作供,但在原審時有呈上證物,包括
1. D7在2017年7月考取的急救證書;
2. D7上司撰寫的信件,指出D7雖然在公司不是擔任急救的崗位,但有需要時會提供協助,關注別人的安危;
3. 在D7身上搜獲的四瓶生理鹽水和急救用品包。

上訴方補充說,站在中間的話,如有人受傷可即時協助,這是合理疑點說明他不一定與集結人士有共同目的。

最後,聲稱在片中辨認出D7的PW21指出片中持雨傘人士的背包是深色的,但拘捕D7的PW13卻表示被告的背包是淺色的。此處不吻合。

📌答辯方回應
依賴書面陳詞,並有以下補充。

D7在現場被捕,裝束和裝備與示威者相同,並不是穿著街坊裝。現場有人叫囂、堵路、用鐳射筆發出光束和敲打路牌,現場一定有非法集結,而警方亦多番警告。

上訴方對PW21的批評無關痛癢,因為PW21花費大量時間辨認D7,法庭不可能花費如此多的時間作辨認。此外,原審裁判官亦有對辨認作獨立評估。

片中有戴豬嘴人士用鐳射筆,而D7在片中與他站得接近。拘捕D7時情況混亂,因此即使找不到片中的雨傘,不影響辨認D7。此外,即使沒此片段,答辯方亦肯定D7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按:答辯方理由十分牽強。而上訴方早前亦爭議片中的不是D7。)

至於上訴方對PW13的批評,PW13對D7的觀察質素並不重要,因為D7在現場被捕。而D7的褲子確實有破洞,此與PW13的證供吻合。

上訴方表示原審裁判官不應考慮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外的事,但非法集結的性質是流動的,可維持半日、甚至一日,案中的非法集結只十數分鐘,但警方由太子始創中心推動開始,示威者已經不斷退,因此不應不考慮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外的事。

上訴方指出警方給予的警告不足,但從片段可見警方已給予足夠警告。

上訴方指出D7是急救員,但D7身上帶有急救用品,可以是示威時帶作在衝突後協助自己的物品,正如兩軍打仗亦有人帶急救用品。急救用品更顯示D7是示威者,因他預計現場會有衝突。原審時指出D7沒穿急救衣物,正確地拒絕接納D7是急救員的可能性。

📌D7代表大律師回應
控方認為PW13的觀察質素不重要,但其實PW13的證供可信性重要,因為他的證供與片段相關。

答辯方認為D7全副武裝,但D7沒任何攻擊性的用品,只是戴上豬嘴等防護性用具。

張官指出片中不是人人都戴豬嘴,而戴豬嘴亦即預料警方會施放催淚氣體,D7的裝備顯示他不會在現場逗留短時間。

上訴方指出片中很多人都有戴上豬嘴。

📌D8辯方大律師陳詞
D8辯方大律師 #詹俊祺大律師 指出D8被拘捕的地點不是示威的前排,D8當時已想離開,但愚蠢地選擇了不適當的道路,然後被PW15速龍警員按在地上。

PW15表示他在15米外留意到D8,而且他視線沒離開D8,此處不可信,因為他表示他留意到的人身高5呎7,而且戴有頭盔,但D8身高只有5呎2,而且沒戴頭盔,PW15所留意的人根本不是他拘捕的人。

D8身上沒示威的裝備,穿著「香港人」字樣的上衣,但片中被指為D8的人衣物上的字根本看不清楚。

PW15的證供錯漏百出,原審裁判官根本不可能接納PW15的的證供。(張官表示詹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上有提及此點,著詹大律師不用重複,語氣看似同意詹大律師。)

D8的身形和案發當日的衣物沒任何特徵,原審裁判官不可能接納PW15看到的就是D8。

D8被捕時袋裏有62項文件正本,包括幼兒園畢業證書、出世紙、DSE成績表、義工服務證書、報稅文件、護照和車牌等,若然要參與非法集結,不可能帶有這些物品,但原審裁判官沒認真考慮這點,在裁判理由書中根本沒回應這點。

原審裁判官在裁判理由書指出D8在旺角買完遊戲用品後不用到尖沙嘴影印,因為旺角亦有影印舖,但原審時主控和裁判官都沒問及此點,沒給予機會D8回應。D8到尖沙嘴影印,可以是因為該處有優惠、對該處的服務有信心和熟悉該處的店員。

原審裁判官表示從片中見到D8,從而排除D8先前到旺角買遊戲用品,但片中被指為D8的人戴眼罩和口罩,根本見不到他的容貌。

現場有不少人睇熱鬧,途人亦可進入示威人群,D8在現場被捕不代表他身處集結人士的前排。案發地點有不少橫街,可能前排集結人士見勢色不對,從兩邊走去,因D8較矮看不見前方,不知發生何事,他想從人群後方離去,卻被捕。

📌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指出D8「香港人」字樣的上衣和手套與示威人士吻合,而片中亦有人「睇嚟係D8」。

張官即打斷,表示PW21觀察了片段很長時間,但亦沒指出片中該人是D8,原審裁判官沒作比較,證人亦沒作辯認,答辯方不可此時要求法庭裁定片中該人是D8。

至於D8不在旺角影印而要去尖沙嘴,答辯方邀請法庭考慮D8的裝備除眼罩和豬嘴外有手套,為何D8帶備手套?此外,D8更有燒烤夾。

張官觀看證物後,表示該物品是金屬長夾,夾的英文是thongs,該證物不一定作燒烤用途。

答辯方指出示威者可用此夾來夾催淚彈,而D8的證供與他的裝備不相乎。如法庭確認片中的人是D8,可否決D8的證供。

答辯方指出現場不是平靜的集會,有堵路行為、有人罵警察、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察、警方多次警告,馬路上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是非法集結。況且,被告不用做出實質的事破壞社會安寧,只須讓途人合理地害怕即可,D8在該處出現的唯一原因是參與非法集結。

📌D8代表大律師回應
手套和夾的相關證供在原審沒被提出,而其他裝備可以是用作在當合法遊行變成暴力衝突時保護自己。

黑色的「香港人」字樣上衣在遊行示威中經常出現,不是特別的事。

--------------------------------------------------
已完成所有上訴人和答辯方的陳詞,押後裁決。
Top 5 Best Zoom Camer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