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判刑 PART 1
🔴 3名被告已還押超過14個月🔴

A1: 郭 (17)
A2: 魯(17)
A3: 呂 (17)

控罪:
(2) 串謀刑事恐嚇[所有被告]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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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管理
上次法庭要求被告財物表物件,控方今日指當中多數為身份證明文件,並不特別。辯方確認,當中未需要進一步陳詞

⚪️ 第二階段求情

📌 A1 代表律師陳詞
就着年紀問題,他2004年7月出生,所以今日已有17歲,當中有重要性,因為若他是這年紀,則不適合進入教導所。
報告指A1 有離開過學校,但A1 有指示指他未有離開過學校,他有上網上課程,因此這是一個誤解。

報告建議A1判入勞教中心,希望法庭接納。法官指A1 於還柙期間多次違規,A1代表律師確認這些是事實。法官接着數出所有發生違規,並指「我未見過咁嘅背景嘅人,喺還柙期間竟然做咁多違規嘅行為......咁我要反問兩句,第一,係為乜?第二,係搏乜?」

A1 代表律師則指這些事情發生於還柙初期,於後期已有改善。法官則指這些改善可能是歸咎於懲教人員的教導。A1 代表律師指A1已有改善,希望法庭允許他繼續作改善。法官指A1 的行為是膽大包天,因其他還柙人士都未有作出相關行為。法官重申,面對未成年人士判刑,需要考慮更生及阻嚇作用,但A1守法意識薄弱,更生作用被減少,需要更著重阻嚇作用。

A1 代表律師認為他已被還柙逾年,已有教訓。法官回應,不能說還柙逾年便要放人,法官本以為A1 大多是「乖乖仔」,會「痛定思痛重申做人」,但A1 實在太多違規行為。法官接着指出A1 當日的行為,有機會是想用刀傷人,若非則不會帶刀出門。法官指如果是A1 的控罪是有意圖而傷人,「起碼都五年啦,點會三年兩年半算數呢?」A1 代表律師指若要判監,他要索取A1 的意見,需時約30分鐘。
法官最後指出,先現聽其他律師陳詞再押後,而還柙中的違規情況在其他被告身上亦有發生。

📌 A2 代表律師陳詞
報告已解釋予A2,有關報告指教導所不適合。A2 代表律師指報告中的違規行為是錯誤的。
法官指A2 於還柙期間A2十分年輕,已有如此多違規,令法官想到更生同懲罰或會有違返,更令法官要考慮判監。A2 代表律師指更生是令被判刑人士明白紀律,而勞教中心的SHORT SHARP SHOCK (SSS)能令未成年人士明白紀律要遵守。

📌 A3 代表律師陳詞
代表律師指他已將報告解釋予A3,有關報告內容準確。A3 有三次違規,其實也是相較輕微,分別為管有其他獄友的書籍,未經批准而剪髮,及被發現管有朱古力。代表律師希望法庭接受A3違規十分輕微,就如「上堂犯吓規」。A3 代表律師認為勞教有兼及更生及阻嚇的共同目的,因此他認為勞教中心是適合A3 的。

另外,A3 代表律師指若因為還柙不守規矩就要考慮提升阻嚇作用,則如同對還柙期間的行為作出處罰。法官指,A1及A2 的行為的確令法庭質疑他們更生的需要,是「一層一層推上去」的。

A3 代表律師最後指上次索取的感化官報告正面,再加上被告已還柙一年多,因此希望法庭採納感化官建議,判A3 入勞教中心。

📌 法官對公眾人士的警告
其後法官望向公眾席,指「今日坐無虛設,我要提醒公眾人士...呢度係刑事審訊法庭...要尊重規矩。唔好望左望右,見到同路人,就以為可以大聲喧嘩...就算個官喺度,個官唔喺度,三十二庭都係刑事審訊法庭,唔係一個廣場,任你哋喧嘩。有任何不適當行為,就係藐視法庭。」法官最後指,若到時有任何刑罰,則不要說法庭無作過提醒。

📌 A2 代表律師補充
他補充A2 家中的狀況,並只其母親身體狀況不佳,而A2 亦十分愛其母親。因此希望法官考慮A2 雖然多次違規,但反轉過來,他也擔心媽媽的狀況。
法官問「佢點照顧媽媽」,律師回「多個男仔,家務能有幫助」法官再問「係咪真係咁做」律師回這個到時才會知道。
A2 代表律師指經勞教操練,能有阻嚇作用,對某些人而言,更比監禁有更大作用。這些正正是A2 需要的。

📌 A1 代表律師補充
報告中有指出A1 在還柙期間可以「behaved」,而到勞教更生是適合管理他的紀律。

📌 判刑
法官認為現時的陳詞已是足夠,並不需要押後予代表律師索取指示,押後至今日1130作判刑

1038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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