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裁決

林,龔,梁(18-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港鐵站A2出口與不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1-3)
於同日損壞沙田港鐡站的閘機、閉路電視、玻璃窗等物品。
(3-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3)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面罩及衣服蓋住面部

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

簡單裁決理由:
本案沒直接證據,全依賴環境證供。控方無法指出非法集結在何時何地發生,亦無法證實3名被告身處於非法集結當中。
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沙田港鐵站內的黑衣人是流動的,無法確認其容貌,而黑衣人分成不同小組,有不同的行為,無法確認被告身處他們當中或與他們有共同犯法目的。
沒證據證明被告因犯案而逃跑,他們的衣著和裝備亦不能毫無合理疑點地推斷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是唯一可能。
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沒證據證明被告曾身處非法集結當中或附近,因而蒙面罪亦不成立。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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