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回詳細裁決理由 -- Part 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裁決


📌分析針對D1的證據
RRT嘗試控制D1,D1掙脫,PW3(警長)和PW4(RRT成員)一起截停和控制D1,並拘捕D1。PW3在庭上未觀看壹傳媒片段前沒說自己跌倒在地,也沒說PW4以為他是可疑人士。PW3有在庭上有提及PW4嘗試揮警棍截停PW3這事實,彭官說「事實」是因為他在內庭觀看片段3至4次,確認這是事實。PW4把PW3當成是可疑人士,PW3舉高手,說了一句短說話,指向前方的黑衣人,PW4才追前方的黑衣人。PW4意會PW3並非可疑人士,與PW3一起向前狂奔。

一名RRT成員跌倒在地,拉著D1的後腿,D1失重心、失平衡,步速被窒礙,然後PW3和PW4從後居上,按著D1的袋,按D1在地。

法庭認為PW3沒如實披露細節。PW3有3點被辯方抨擊:
(1) 5至8名黑衣人擊打CCTV;
(2) PW3說D1在這5至8人當中;
(3) PW4嘗試用警棍擊打PW3。
PW3沒在記事冊或證人陳述書提及這3點,主問亦沒問及此3點,故法庭難以裁定PW3可靠。

PW3忙於舉手表明自己的警員身分、指向前方的黑衣人和追前方的黑衣人,被PW4截停時有停留和與PW4對望2至3秒,PW3對正追捕的人失焦,無法排除PW3陳述D1擊打港鐵站CCTV是穿鑿附會,以掩蓋和彌補自己被PW4誤判的事實。

PW3在庭上無法辨認D1,但D1在案發時蒙面,PW3沒見到他的正面,這點法庭能理解。但PW3沒描述D1的衣著特點,彭官見到D1穿的黑色波鞋前面有明顯的紅色直線,但PW3沒提及。

根據PW3的證供,法庭無法裁定D1曾參與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法庭亦分析過D1逃跑和被搜獲的物品,其處理與D2和D3的情況一樣。

若控方將非法集結和刑事毀壞脫勾的處理
即使控方將非法集結和刑事毀壞脫勾,仍不能顯示3名被告曾干犯其中一項控罪。

📌針對控罪3(蒙面罪)的分析
蒙面罪與非法集結有依附關係,控方只要證明被告在非法集結的現場附近蒙面,已可證明被告干犯罪行,不用深入探討被告為何身處非法集結地點的附近。本案中,控方沒指出非法集結在何時或何地發生,以及誰是集結的核心成員。既然控方不能舉證非法集結的發生,自然亦不能舉證被告干犯蒙面罪。

📌裁決
縱使3名被告極為可疑,法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接納被告有罪。3名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所有文件證物交法庭存檔。MFI1(PW3的口供)正本交控方,副本交法庭存檔。
P5(D1的iPhone)和P6(D1的電話卡)交還給D1。
P14(D2的iPhone)和P15(D2的電話卡)交還給D2。
P23(D3的iPhone)和P24(D3的電話卡)交還給D3。
其他實體證物充公。

📌延伸閱讀
(1) 郭榮鏗等Vs.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等 FACV6/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2498&currpage=T

(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梁頌恆 FACC2/202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202&QS=%28%7B%E6%A2%81%E9%A0%8C%E6%81%86%7D+%25parties%29&TP=JU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梁國雄等 HCMA234/201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93430&QS=%2B&TP=JU

(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陳東成 HCMA333/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601&QS=%28%7B%E9%99%B3%E6%9D%B1%E6%88%90%7D+%25parties%29&TP=JU

(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蘇子幹 CACC157/2013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93204&QS=%2B&TP=JU
TikTok and Fitness: The Rise of Wellness Trends on the Plat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