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5/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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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5警員B

PW5=他

*PW5受匿名令保護及在屏風後作供,所有人均不得對外公佈他的姓名,否則會被視為藐視法庭

背景:

在2019年11月10日,他在12:00時起當值,並在19:07時獲派到旺角處理群眾聚集事件。在21:25時,他在彌敦道近陶德大廈乘坐正逆線停泊的AM7043。當時AM7043是車隊的一部分並位處較尾的位置。

當車隊到達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時,有示威者追着車隊,而且當時亞皆老街有塞車令車隊難以前行。之後他聽到有隊員表示有人向車隊投擲雜物及有人向左後方投擲雜物。但他看不到誰人向車隊投擲雜物。

之後他指出有人襲擊車尾,然後已有隊員下車追捕疑犯,於是他是尾隨隊員由亞皆老街轉入彌敦道,而他最後跑至匯豐銀行中心對出的馬路後,隊員向他表示已制服一名疑犯,即本案A3。

觀察:

他見處理A3事宜的人手充足下轉身望向彌敦道往深水埗的方向,當時他看見有100名示威者和穿反光衣的人湧向他的方向,所以他與8至10名隊員馬上建立防線,要求與他相距1至2米的示威者和穿反光衣的人向後退。當時他與A3被制服的位置距離約5米,他亦有手持胡椒噴霧。

他指出當時相信是記者,即穿反光衣的人有所退後,那時他與記者群相距5米;而該100名示威者則主要聚集在匯豐銀行對出的行人路,他與行人路上的示威者相距5米;也有少許示威者位處馬路,他與位處馬路的示威者相距不多於15米。

他指出當時兩者彌敦道兩邊馬路上的示威者有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後來他知道是磚頭及水樽。他也指出行人路上的示威者有身穿不同顏色的衣服。

由於匯豐銀行對出的人群有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所以他專注在該帶的示威者,那時現場光線充足。

他之後在掃視環境時看見A4向警方防線做出投擲動作,當時他與A4相距不多於15米,之後他感覺到左腳脛骨被硬物*撞擊,但他沒有理會傷勢,仍然追截A4。期間他由感覺到痛至決定追捕期間相隔1秒,而他用了2至3秒追截A4。

*他不知道A4用甚麼襲擊他,因為當時地上滿佈雜物,包括拖鞋😦及水樽等

他看到A4當時佩戴深色鴨咀帽、深色心口有圖案的短袖上衣、佩戴眼鏡,沒有佩戴口罩,站在位處馬路的記者群的後方。

追捕A4

A4看到他後想轉身離去,可是被其他隊員阻擋下,A4離開失敗後被截停,由於A4有少許反抗,即想推開他的手,故在一段時間後才能將A4帶到警方防線並在21:33時以「非法集結」及「襲警」罪宣布拘捕A4,期間他有為A4鎖上膠手扣。

之後他將A4交予另一名偵輯警員處理。

客觀證據:

播放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時間:21:32:05
他在片段中認出自己及A4,那時他正將A4帶入警方防線。

片段時間:21:32:16
他在片段中認出自己及A4,他也在片段中指出一些現場的雜物,包括磚頭及水樽。

片段時間:21:32:16至21:32:32
李慶年法官擔當評述,指出A3被制服的位置附近有磚塊及不少水樽。

片段時間:21:32:32至21:33:48
他在片段中再次認出自己及A4,即他當時用右手扶着A4(片段時間為21:33:47)。

片段時間:21:33:00至21:34:02
他指出片段能顯示警方佈署,例如開路;片段也能顯示出人群的反應,例如爭執等。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時間:21:31:52
他在片段中認出自己,他當時要求記者向後退。

片段時間:21:31:56
他指出片段中有一件雜物是由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擲出,並在他旁邊飛過。

李慶年法官認為該雜物是水樽,A4法律代表表示不反對。

片段時間:21:31:58
他指出片段中有一件雜物是由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擲出。

片段時間:21:32:02
他在片段中認出A4。

片段時間:21:32:23
片段顯示有一個水樽是由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擲出。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3 HK01

片段會由07:12:53播放至07:17:00
他指出片段顯示的環境與他現場所見的環境一樣。

-片段播放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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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完成對PW5的主問。A4法律代表準備對PW5進行約2小時的盤問。

16:43休庭,下星期一10:00續審。

(17:02補充)
*本案A3已經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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