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裁決

D1:梁 (49)
D2:朱 (40)
D3:張 (30)
D4:盧 (33)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2) -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2, D4]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D4]
控罪詳情

[補回今日裁決,詳細版見底]

裁決[簡易版]

📌 D1
當日 23:17:45 至 23:23:20,D1 有與其他人一同呼喊「黑警」及「反抗」等口號,並有帶口罩。法庭跟據她的身體語言,知道她正在呼喊,相關口號亦於呼喊時聽得到。當日 D1 的意圖明顯,就是加入戰線。D1 觀察了一段時間才進入,她清楚知道良運街及良德街交界有集結。

D1當日有參與非法集結,亦有與其他人有連繫。裁判官指,當日非法集結最遲於23:07:05形成,示威者有霸佔馬路及用雷射筆照射。

D1 若帶口罩要行使免責條款,則要提證。D1 指當晚的催淚彈影響健康,但D1 是接近案發地點才帶口罩,她是參與者而非旁觀者。裁判官不會自動為D1 帶口罩找個原因,說是因為催淚彈而帶。同時,陣線內的其他人也有帶口罩,裁判官看不到D1 因催淚彈而離去。因此,免責條款不適用於D1。

📌 D2 及 D3
裁判官不會質疑D3作供稱他留在現場的原因,即為了關心及查詢當晚發生的事情。D2當晚全程都是跟着D3,裁判官見不到他做了觀察以外的任何事,亦不能排除他當晚是因為有鼻敏感而需要帶口罩。裁判官指,試想像若果D2及D3有參與非法集結,那麼D3都應該帶口罩,何況D3當時是參選人,他何必要冒風險而參與非法集結。

📌 D4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4用士巴拿拆欄杆,提供護目鏡予示威者,控方亦不能排除他是用士巴拿以維修單車。於23:06:40,D4於案發地點經過,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有留低有所行動,以及他有與其他人做非法集結。法庭亦不能排除他是因為有鼻敏感而帶面罩,因此屬於免責行為。由於未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控方也難以證明他有意圖使用工具損壞財產。裁判官重申,D4 當日的行為相當可疑。

📌 總結
裁判官指控方已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干犯了相關控罪,同時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至D4 干犯了相關控罪。裁判官裁定,D1 所有控罪罪成,D2 至D4 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 判刑
D1代表律師指出,上級法院有兩個相關的案例,唯正在上訴階段,故要求法庭為D1索取背景報告,留待下次進行求情。裁判官表示根據上訴庭指引,判刑沒太大空間。D1還押至2021年8月20日1430時進行求情及判刑。

詳細判詞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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