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襲警

D2: 李(22) 🛑已還押逾4個月
D3: 黃(26)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2) 非法集結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員14267)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長5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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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在案發當日凌晨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D1將雜物掟去行車線,當時有便衣警員上前進行拘捕,並在馬路位置㩒低左D1,期間有好多人向便衣警員投擲雜物,包括金屬罐、磚頭等,防暴警員好快坐車趕到,事件中有兩名警員受傷即控罪2及3的警員,控方說法是D2當場被捕,而且有份掟雜物,D3亦在場,並有掟雜物。

本案總共傳召10名控方證人,包括9名警察證人,鄭官全盤接納該些控方證人的口供。

📌D2辯方案情
D2於旺角洗衣街食飯期間得知旺角出現示威活動,於是逼留左在餐廳約四個小時後感覺到相對安全,於是選擇離開,點知去到案發現場逗留左3至4分鐘見到拍攝片段的娛賓記者,在記者伸手可及的範圍內有人掟雜物出去,於是見到黑衣人將D1㩒低,並手持武器,D2表示追打市民嗰三名人士應該係黑衣暴徒,於是D2將金屬罐拋向黑衣暴徒附近,但D2不打算襲擊黑衣暴徒,只打算藉此發出聲響,拯救被黑衣暴徒㯲在地下嘅人。

📌就特別事項裁決
互聯網facebook片段能否呈堂
鄭官裁定該段Facebook片段可以呈堂

D2會面記錄的自願性
鄭官裁定D2是自願下作出會面記錄,理由如下

PW7警員7015為D2錄取會面記錄,PW7確認將羈留人士通知書交予D2,亦有作解釋,由D2簽名確認。PW7指沒有看見有人曾對被告威逼利誘,並確認被告有簽名作實,法庭確認羈留人士通知書上見到有D2簽名,盤問下,辯方指稱被告曾被某位警司威逼利誘和威嚇,因而作出不利的口供,PW7不同意上述說法。

鄭官認為如果PW7目擊任何警員或PW7對D2做出任何不當行為,就應該會於D2錄取口供之後才會讓D2與親友溝通,而實際上在D2錄取口供前D2已致電親友,唔通PW7當時一早預計D2會乘機向親友投訴?。。。事實上錄取會面記錄期間D2態度合作,警察提供的答案都會寫低,若然如此,PW7沒理由會提供一啲答案,例如「純粹貪玩」作為D2參與非法集結的(招認?),PW7大可以要求D2寫低「你唔鍾意警察」

📌鄭官總結以下辯方爭議點,並作出裁定

D2不知悉當時便衣警員的真實身份
鄭官裁定D2拋出金屬罐時必然知道便衣警員的真實身份,理由如下

鄭官認為D1將雜物掟出馬路,D2在娛賓記者附近,因其影片(P1)拍到掟雜物情況,及記者講了句「哇即刻有便衣呀」,D2必然見到D1將垃圾或垃圾袋掟出馬路,D2不可能理解不到D1是正在堵路,而該些黑衣人將D1㩒低明顯是捉人,而黑衣人伸出警棍明顯是防止搶犯,鄭官認為D2不可能認為黑衣人是暴徒。另外,若然D2拋出金屬罐目的是拯救被黑衣暴徒㯲低嘅人,代表D2是出於好心,維護法紀,所以一旦防暴警員企在黑衣人身旁,D2理應沒理由再拋出金屬罐,雖然D2聲稱當他拋出金屬罐時,防暴警員尚未到場,但片段所見D2將金屬罐拋出當刻,防暴警員已經企在黑衣人身邊,因此鄭官認為D2不可能誤會便衣警員為暴徒。當時好多人不斷向警員掟雜物,包括磚頭、玻璃樽等。鄭官不相信D2的說法,當時已經有好多人掟嘢,而D2仍然參與其中,故D2必定是擾亂社會秩序

FB片段畫質模糊,並且沒足夠證據證明其真確性
鄭官表示,就本案而言PW2應該有檢查過片段,確認下載過程中沒有受任何干擾,本案爭議點為唔能夠確認片段由何時及誰人拍攝,而PW2只能確認下載燒錄過程中沒受任何干擾,因此辯方爭議片段不可呈堂。

鄭官指雖然片段畫質不能以高清形容,但片段能夠清楚拍攝到現場人士的行為,雖然辯方指沒有證供顯示片段由誰拍攝以及何時拍攝,不過該段FB片段與其他片段顯示情節如出一徹,能夠拍攝到D2拋出雜物,而該情節與其他片段顯示的案發情況完全相同,雖然拍攝角度不同,但鄭官強調FB片段顯示的案發情況與其他片段顯示的情況完全吻合,包括防暴警員追截D2的情節。而D3代表大律師稱片段有數字符號,數字符號可能代表時間,但不代表片段顯示的時間為案發的時間,沒有證供就此解釋,亦沒有實際證據支持。鄭官對此認為無傷大雅,FB片段拍攝到現場情況,雖然片段無聲,但鄭官認為片段沒有被修改。裁定該段FB片段與本案有關,而且表面真確

FB片段中控方指稱的男子不是D3
鄭官裁定D3在案發當時必然身處案發現場,並裁定片中男子為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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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官裁定D2當時拋出金屬罐的目的必然為襲擊便衣警員,並且與現場投擲雜物的人士有共同目的

鄭官裁定D3案發當日必然有出現在案發地點,裁定控方指稱FB片段的某名男子必然是參與非法集結及襲擊警員,而且片中男子必然是D3。

鄭官指出兩名被告當時的目的必然是襲擊警員,並且可產生相互鼓勵的作用。共同目的為對當時現場警員使用武力,因此裁定各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速報:D2-3 全部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8月30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判刑,期間為D2索取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報告,為D3索取背景報告。‼️2名被告需要還押。‼️

(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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