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7/8]
#1111中大

D1:劉(21)
D2:符(21)
D3:高(21)
D4:陳(18)
D5:許(20)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陳穎琛 署理高級檢控官

控罪:
(1)D1-5暴動
(2)-(6)D1-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7)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5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D1-5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以下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得蒙面物品,即D1:一個防毒面罩、D2:一條圍巾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D3:一個頭套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D4:一個眼罩、一個頭套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D5:一個眼罩及一條圍巾
(7)-(8)D2,D5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即D2: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D5:一把扳手

1101 開庭
先確認所有書面陳詞已存檔。
李高檢指出D3最後版本結案陳詞第8段質疑控方法律觀點到底是「身處非法集結」還是要「參與非法集結」;剛才已澄清是「身處」。

張官查詢本案不爭議暴動及無任何證據指向任何被告作出任何行為,控方是否要求法庭推論被告參與暴動元素?D4補充因為可以有從犯角色。D2,D5指控方無實質證據指有暴動行為。

1110李高檢沒有補充
D2,D5律師沒有補充,除書面陳詞上有錯字。

1112
張官查詢所有被告均指因驚現場有催淚煙故戴上蒙面物品,何謂合理辯解、法例訂明的三個合理辯解外亦可以有其他理由?李高檢引述D4陳詞所包含的案例 [2021] HKDC 808。

1116
DARTS指律師打字太大聲📞

1118
D1重覆辯方證人李博士供詞指黑衣黑褲的觀察及強調D1當天想離開是合情合理,而從他當時身上的物品可見他感到很慌亂。本案有真實可能性D1真的很想逃離中大校園,且有可能是刻意冇拎頭盔雨傘。另外,針對D1辨認證供是不可靠:黑衫褲打扮難作辨識及PW2作供有誤。

1133
D2,D5採納書面結案陳詞

1134
D3採納書面接案陳詞及學友們任何對被告有利的論點

1135
D4採納書面結案陳詞並作簡短陳詞,及採納控方較早前的澄清。

保釋事宜:
🟢(獲批)D1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案件押後至9月3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裁決,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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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控方結案陳詞大綱
https://telegra.ph/控方結案陳詞大綱-1111中大-08-07

[2021] HKDC 808 (亦即 DCCC362/2020 #1112中大)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證人列表連結: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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