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013粉嶺 #判刑

D1: 陳(17) 法律代表 #嚴康焯大律師
D2: *
D3: *
D4: 鄭(15) 法律代表 #趙嘉銘大律師

🌟D2, D3因年幼無需答辯,已釋放

控罪:
(1) D1-3非法集結
(2) D1-3刑事損壞
(3)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 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和裁決內容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029

D1律師呈上六封求情信,包括:母親、契媽、老師、僱主等撰寫,被告的讀書成績雖然普通,但操行良好,教導所亦同意,目標係成為高爾夫球教練,被告來自單親家庭,事發後做兼職幫補家計,獲僱主讚賞,年青人不嫌棄厭惡性清潔工作。

呈上高等法院Wong Hong Kin 2010年案例,編號283,和另一單終審法院判處教導所嘅案例原則,指出裁判法院有量刑空間,可以以短期監禁形式代替教導所,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短期監禁。

D4律師已經解釋咗勞教和感化中送報告給被告知,被告同意內容。採納上次求情內容。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15:45 再訊。

判刑速報:
D1判入教導所
D4判入勞教中心

判辭總結(抱歉,案例有啲甩漏):
因為兩名被告的年齡,為D1索取了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為D4索取了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不打算詳細重複裁決內容,裁決書已經上載知司法機構網頁。

D1案發時17歲,無刑事定罪紀錄,就讀中四,曾在青年學院讀了一年文憑課程,現職廚房工作,來自單親家庭,現與母親同住,D1在報告中堅持清白,只係被人懷疑;報告指適合入教導所。

D4案發時15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當時就讀中五,來自單親家庭,現與母親同住,D4在報告中表示用雷射筆只係分散警方注意力,指勞教和更生都可以,勞教更加適合。

D1帶領80人去花都中心中國銀行,在他指示下,有人把閉路電視鏡頭噴黑,有五名黑衣人拉起鐵閘,有人打玻璃門,直至有一人打爛咗玻璃門為止,跟住去咗粉嶺中心中銀,幸好防暴警察趕到,制止事件,並拘捕D1。事件係有組織、有預謀的行為,針對中資機構,表面上係刑事毁壞,稱之為「裝修」,其實係對不同背景嘅機構「私了」,係惡意嘅行為,法庭會嚴重處理,即使有人出於正義感,損害社會嘅行為,不能代替法律,只會令不同立場嘅人互相攻擊。

相比D1律師呈遞的兩宗案例,D1擔任領導者角色案情嚴重,如果嚴律師咁鍾意東拉西扯,下次不妨考慮呈上小販阻街的案例;相反裁判官引用袁志成在上訴庭的案例(2020年第六號),指要考慮四個原則:
1. 判處非法集結的案件,要針對公害,是否黐住人多勢眾以達到目的
2. 非法集結的案件,要制止在萌芽階段,要考慮:計劃、人數、地點、範圍、時間、角色
3. 個人角色、安排、帶領、煽動
4. 蒙面隱藏身份人,無顧忌,有暴力行為或升級暴力
以上四點可適用於本案。

D1帶領80人,持住人數眾多而達成目的,損壞他人財物,如果被告超過21歲,非法集結罪會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點。被告無半點悔意,相信判入教導所,除讓他明白失去自由的可貴外,亦學習守法的重要性,對社會及其個人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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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根據《公安條例》第33(2)(b)(i)條,如年齡介乎14至17歲,須判處不超過三年監禁,可以由勞教、教導、更生代替,辯方呈上七封由親友師長撰寫的求情信,讚揚他為人正義、心存善念、有責任感、敦厚、充滿愛心及同情心,但D4以鐳射筆傷害警察眼睛,行為十分惡毒,與這些評價扯不上半點關係,與其在犯案後歌頌他,倒不如教導他分別善惡,假如有教導,而被告不聽,就不值得求情,假如無教導,就無資格求情。

對於信中指,本案對D4帶來很大困擾,並為他須承擔法律後果感心痛,裁判官指被『暴徒』傷害的警察也有家人和朋友,佢哋都會心痛,強調法庭是執行公義,而非姑息罪犯的地方,D4身處80人當中,本來警員不會注意,但用鐳射筆分散警方注意力,反而會引起警方注意,滿口歪理,毫無悔意,不值得同情,仲堅稱自己無辜,係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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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被告律師隨即就判罪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裁判官認為無合理成功上訴的機會,不批准兩被告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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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聽呢個所謂事實裁斷者嘅裁決/判刑特別憤怒,用詞加入不少個人意見,加鹽加醋;已經不是第一次批評、挖苦律師,今日更奚落撰寫求情信的人;判辭經常話不是活在象牙塔之內,點解睇唔制度暴力?今日又話法庭是執行公義的地方,公義還存在嗎?
D4的同學仔,多謝你哋嚟支持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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