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3/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繼續傳召PW2 女警16431 李燕華
2019年12月1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小隊
負責拘捕A1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繼續盤問

📎手錶時間不準確
PW2早前作供時指出當日她的電子錶(跳字那種)並不準確,此事她在當日之前已經知道的。辯方指出PW2可以調較手錶,PW2指出手錶是因為低電量導致慢了,而自己則因為執勤而沒有時間更換電池。

然而,辯方指出時間對於執勤而言尤其重要,PW2也可以更換手錶(而PW2表示自己也有一隻機械錶),PW2表示機械錶要上鍊、不戴會停止轉動,所以沒有更換。辯方在此追問,PW2遂表示該機械錶壞了(而自己的更分不容許外出維修),所以選擇不更換手錶,有時會用電話查看時間。

PW2指出當日並沒有與同僚「對錶」。辯方質疑其當日向值日官匯報的拘捕時間是否準確,PW2指出自己當時查看手錶(2253)後有自行調節時間為2250。

📌展示D1PW2的記事冊(no.6120554)
展示第三頁的紀錄,大意如下
-2250時 以三項罪名拘捕A1
-2251時 (A1姓名)用本地話同我講「我放工經過咋」

辯方讀出PW2第一份證人供詞的第八及第九段:
「於同日2250時,我想AP1宣布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非法藏有通訊器材」,隨即施行警誡,警誡後AP用本地話同我講『我放工經過㗎咋』」,第九段:「於同日2251時,因現場有黑衣人與我等落車時,向我等投擲思疑汽油彈的玻璃樽,為防止有人搶犯及AP1逃走,於是為AP1上膠手銬。」

辯方指出PW2的口供是有明顯的鋪排的,而第九段當中提及的,PW2純粹是因為自己擔心A1逃走才所上手銬而已,PW2不同意。

📎錄取口供
在警察學院的訓練中,警員應要在寧靜、不受干擾的環境下進行補錄。然而,PW2當日到達屯門警署後便在訓示室(長約45尺寬約35尺)進行補錄,當時房內有其他被捕人、偵緝警員、警員。PW2指出在訓示室內,她和A1面對面坐著,背囊則放了在兩人之間的桌子上。PW2逗留在訓示室期間(2325-0144),PW2表示自己當時有留意周遭環境,因沒有紀錄、且事隔已久,所以忘記了房內其他被捕人的證物放在何處。

📎突然出現的化妝品、女裝內褲
辯方關注PW2會因沒有紀錄、事隔已久而忘記一些事項,那何以會在別人提醒後記起A1的背囊內有化妝品及女裝內褲,PW2回應指因那些是A1(自己處理的被捕人)的物品所以記得。辯方質疑既然PW2關注相關細節,為何沒有在第一次錄取供詞時提及,PW1表示該供詞聚焦在證物上,因而沒有紀錄。

然而,沒有被檢取的粉紅色錢包則被紀錄在內,PW2解釋因從錢包中搜獲的兩張八達通卡為證物,因而需要記下銀包作為引子,惟PW2的供詞內不曾提及過該兩張八達通卡。PW2早前作供指,首次查問A1時,其否認背囊屬於自己,在內搜出化妝品及女裝內褲後,A1便改變態度承認背囊確實屬於自己。在PW2的第三份供詞中首次提及化妝品、女裝內褲,惟沒有提及A1當時是因為搜獲該些物品而改變態度,口供內只是記載兩件事件接續發生而已。

📎沒有紀錄招認
辯方質疑,被捕人改變態度是重要的事情,為何早前不寫;PW2表示該供詞聚焦在證物上,因而不寫。對於在第三份供詞首次提及,PW2表示「被捕人無啦啦認,我相信大家都想知點解」。

📌展示D1PW2的記事冊(no.6120554)
展示第三頁的紀錄,大意如下
-2250時 以三項罪名拘捕A1
-2251時 (A1姓名)用本地話同我講「我放工經過咋」

辯方質疑PW2的記事冊上有實時紀錄,為何不將A1的招認記錄在內,PW2指出當時認為不需要記錄枝節。辯方質疑招認的重要性,PW2表示自己對此細節印象深刻,相信不用記錄自己亦會記得。辯方指出被捕人在招認之後有可能會再否認,所以最穩妥的做法就是將招認記錄下並要求被捕人簽名作實,PW2則指出自己曾作出相關記錄。

📌展示D1 PW2的記事冊(no.6120554)
辯方要求PW2找出有關招認的記錄,PW2表示當中沒有紀錄

辯方指出PW2應該要作出相關記錄,PW2表示「我接受你嘅批評」,被問及是否承認犯下錯誤時,又表示「我會吸收經驗」。辯方指出A1的背囊不曾存在過化妝品及女裝內褲,故在文字記錄(第三份口供除外)、照片上沒有記錄,PW2不同意。

📎化妝袋?
在辯方問及背囊內有什麼化妝品時,PW2表示有粉盒、一堆唇膏、粉底液...辯方欲澄清化妝品數量時,PW2突然表示「係一個化妝袋嚟」,惟口供中不曾提及此橫空出世的化妝袋。PW2表示化妝袋是拉鍊形式的,搜出時拉鍊拉上,惟忘記了該袋的顏色。

📌展示相片冊(3)相片(83)
圖為一盒唇膜

PW2表示自己知悉當時警員在現場有檢取其他證物,但不知道實則為何種物品,因而不知道相片中的唇膜亦有在現場地下被檢取。

📎何來的合理懷疑?
PW2表示當日對A1的查問由2241(警員21600將背囊交予PW2時)開始,直到2250向A1施行警誡。辯方指出當時PW2當時已經有合理懷疑,PW2則指出自己是在2241、打開背囊發現物品後才有合理懷疑。

然而,法庭播放錄音後,PW2早前在盤問時表示查問A1時說「現場得你一個係女子嘅,咁個背囊有一啲化妝品、女性內褲...」,辯方指出PW2的懷疑理由並非如其所說的有可疑物品。

及後,PW2指出其不曾向A1說類似「現場得你一個係女子嘅,咁呢個背囊有一啲化妝品、一啲女性嘅內褲,隨即佢就...」的話,惟播放錄音後,清楚聽得出PW2在主問時說「我問梁小姐...」。PW2解釋指出,其當時是與在旁的警員21600(男性)對話,及後又指自己在主問的說法是口民之誤。辯方再次質疑後,PW2指出自己在主問的答案是總結了自己與警員21600的對話,並不是當日問問題時的exact wording。遂被辯方即其主問時的供詞並非其當日的所見所聞,PW2否認。

辯方指出PW2第一眼看見被告時其身處燈柱旁,PW2一開始向A1問話時(警員21600還沒有找到背囊)沒有/沒有安排他人施行警誡,PW2同意。辯方指出PW2並沒有在任何一份供詞上提及搜身的情節,PW2指出其第三份供詞裡有提及搜查的部分,已經包括搜身的環節。然而,PW2的第一份供詞中則提及其當時「上前截查」,兩份供詞中提及的「截查」、「搜查」,辯方關注兩者用字有別。

辯方指出PW2昨日作供時,表示自己補錄口供是應其他調查人員要求撰寫詳細一點的供詞,然而,PW2今日在庭上表示自己是自發補錄供詞,對他人的要求隻字不提。

辯方指出PW2編造供詞,PW2解釋指別人要求(沒有指明要補充什麼)同時,自己亦覺得要寫得詳細一點。辯方指出PW2的「自發性」源於其他調查人員的提醒,PW2否認。辯方問及該調查人員何時、如何通知PW2補充供詞,PW2表示透過手提電話(她只有一部電話),該調查人員與自己並不熟絡,但該調查人員可在供詞上找到自己的電話號碼。

#郭啟安法官 表示PW2的數份口供中有兩個電話號碼,但其只有一部電話而已。PW2其後改口稱為公司電話,法官再問數次後,PW2又~改口稱為手提電話。

PW2多次表示不記得該調查人員的姓名,只記得該人隸屬屯門重案組第二隊。辯方不解何以PW2對今年誰人致電會沒有印象;卻對2019年的化妝品、女裝內褲記得歷歷在目,質疑PW2意圖隱藏該調查人員的身分。PW2則表示該調查人員的身分不重要,「聽語氣都知係同事嚟」。

📌展示PW2的第二份供詞,於2021年3月2日0100時在天水圍警署錄取
在錄取此供詞前,PW2已收到調查人員的提醒。

PW2指出錄取第二份供詞時已對化妝品及女裝內褲有印象,惟該供詞聚焦在證物上,因而未有在中提及該些物品。後來自覺想起有化妝品及內褲,於是在第三份供詞中補充此細節。

#郭啟安法官 指出,PW2在錄取第二份供詞時已對兩樣物品有印象,而PW2對沒有記錄的解釋只是它們不是證物。然而,法官指出該些物品從來都不曾是證物,所以這是PW2心態上的轉變。PW2則解釋指,後來錄取第三份供詞時把檢取證物相關的細節(例如如何封證物袋)都記錄在內,所以便順便將化妝品、女裝內褲納入供詞記錄內。

辯方指出PW2以「擳牙膏式」提供資料,較後的供詞往往比較前的供詞更詳細。PW2不同意,其指出只是閱畢供詞後覺得有東西要補充而已。

(PW2作供時多次前言不對後語,在PW2正在苦思該如何回答問題時法官宣布早休,順便安排錄音予其重整記憶)

1255休庭,1430續審
The Ultimate Guide to Microsoft Publis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