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3/4]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D1:黃(19) / D2:何(22)
D3:魏(25) / D4:魏(36)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D4]

📌D1及D2代表大律師陳詞
依賴書面陳詞,爭議D1及D2是否在警方防線前數十米手舞足蹈的人,以及手舞足蹈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集結。

當日良德街有堵路,有人使用鐳射裝置發出光束,但眾人沒共同目的,各自為政,亦有人旁觀,偶然才有人使用鐳射裝置。

案中22:29手舞足蹈的行為沒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對其他人沒影響,此行為只是頑皮、調皮。而要說手舞足蹈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是far-fetched,缺乏推論。手舞足蹈的位置於警方防線前80米左右,沒令交通受阻,亦沒人有激烈行為或衝擊警方防線。

📌D3及D4代表大律師陳詞
依賴中段及書面陳詞。
PW4警長不可信,否認講粗口,即使在庭上逐格看片段仍厚顏、抵賴。

警方片段、蘋果日報片段及海麗花園屋苑內片段均不能解釋警方進入建築物的原因。

D3及D4只是詢問警長,根據談立徽案不構成阻差辦公。即使法庭認為警長可信,當時情況混亂,根據PW6,PW4曾重複警告多次,但其他警員仍聽不到,可能D3, D4聽不到PW4的警告。

D4只是想諮詢PW4當時的情況,而D3只想保護其姊姊(D4)以及真誠相信警方不是正當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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