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D1:黃(19) / D2:何(22)
D3:魏(25) / D4:魏(36)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D4]

📌口頭裁決理由
警方接報2019年10月30日屯門良德街有近200名示威者聚集,由21:50起曾5次以擴音器警告,表示有非法集結及呼籲人群離開,期間有人使用鐳射裝置發出光束,PW2及PW3見到有人走出馬路跳舞。22:35警方向前掃蕩。

PW2、PW3經過東屋台時見到跳舞的其中一男一女。控方證物海麗花園CCTV鏡頭亦顯示行車路上有人跳舞。控方認為跳舞的人構成非法集結,而辯方則認為沒證據證明跳舞的人就是D1和D2。

PW4欲進入東屋台調查時被D3、D4阻撓,PW4作供指自己有表示警員身份和官階,指出有人曾參與非法集結,須進入東屋台調查。D3、D4拒絕她的要求。控方認為D3、D4阻礙警員調查,而辯方則認為D4不是正當進入,D3及D4亦可能聽不到PW4的說話。另D3只想保護D4,屬合理辯解。

本案爭議:
1) 片中跳舞的男、女是否D1及D2?
2) 如是,D1、D2有否參與非法參結?
3) PW4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4) D3、D4是否阻撓PW4正當執行職務?
5) D3、D4有否合理辯解?

辯方沒傳召證人,這是辯方的權利,法庭不會就此作出不利的揣測。所有被告均沒刑事定罪紀錄,犯罪傾向性較低。

控罪一(D1、D2)
辯方不爭議D1和D2進入東屋台後的身份,唯爭議呈堂片段中跳舞的人是否D1和D2。施官觀看海麗花園CCTV片段後,確認有黑衣人以雜物堵路,防暴到場,有人以鐳射裝置發出光束,有一男一女步出行車路扭動身體和向警察方向揮手。

施官觀看呈堂片段後,裁定在行車路上跳舞的一男一女就是進入東屋台的D1和D2,因為跳舞的男子肥身材,額前有濃密的留海,穿黑長袖衫、黑短褲、白襪和白底黑鞋,右腳外側有深色圖案;而跳舞的女子高度只達跳舞男子的肩膀位置,長髮及肩,額前留海不長,穿黑色衫、白色短褲、白底黑鞋。施官認為除東屋台內的D1和D2不可能有其他人與跳舞的男女有如此相同的身形和衣著。(按:其實只係普通身形同衣著,通街都係,無咩特別。)

施官認為,警方多次警告後,仍有人用鐳射裝置發出光束,D1和D2仍在警方防線前數十米跳舞和作掉東西動作,屬挑撥性動作。他們不是圍觀的路人,因為圍觀的路人只會觀看而不會有其他動作。當時正值反修例活動,這些動作必然是反對警方。D1和D2步出行車路手舞足蹈屬挑釁警方的動作。D1、D2在警方多次警告後與他人聚集,D1和D2跳舞和作出掉東西的動作,是disorderly的挑撥性的行為。

施官引用湯偉雄案,指出非法集結時眾人各有分工,有人用鐳射裝置、有人叫囂、有人挑撥警方,屬共同意圖。根據案情,當時有雜物堵路,警方發出多次警告,D1和D2身為成年人必然知道他們的行為屬挑撥性行為。施官引用梁頌恆案,被告不需要知道或罔顧社會安寧是否會受破壞,只要客觀地相當可能使社會安寧受破壞,被告已可被定罪。

施官認為D1和D2有主觀意圖挑撥警方,他們想表達在警方面前可做任何事,令警員害怕其人身安全受損;而他們的行為亦相當可能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D1和D2與其他犯罪者集結在一起,D1和D2各自作出挑撥性行為,已屬主觀意念。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D1和D2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 (D3、D4)
根據警察條例,警員認為有可疑時可作調查和使用合理武力逮捕嫌疑人。當警員相信嫌疑人在住處時,可要求進入,居住在或管理該住所的人須讓警員進入,而警員亦須講明目的。

當時PW4女警大叫「出嚟出嚟」,辯方認為PW4沒要求進入,施官認為PW4必定有要求進入,而PW5在PW4旁,亦記得PW4有表示要進入,支持了此點。

PW4否認當時有講粗口,施官觀看呈堂片段後,憑講粗口的人聲線的遠近,認為未能確定誰人講粗口,亦未能確定哪位警員在說謊,但關鍵是警員有沒有要求進入,誰在拘捕時說粗口不是關鍵。

施官接納PW4有向D3和D4說東屋台有非法集結的人,D3和D4阻止PW4進入店舖正當執行職務。D3和D4繼續站著,不是稍稍增加警員執行職務的難度,而是過份無理和不合情理。

至於D3和D4有否合理辯解,合理辯解包括錯誤的信念。辯方認為D3和D4真誠相信警員不是正當執行職務,而D3則是在保護D4。施官認為D3和D4聽到警員說「頭先跳舞嗰幾個」,PW4指出有逃犯和要進入,D3和D4不可能不清晰。D3可能在保護D4,但亦有阻撓。

辯方認為當時環境嘈雜,但施官認為PW4的要求合理和清晰,D3和D4不可能不知道,而PW4接近D3和D4,足夠大聲。

施官裁定,PW4在正當執行職務,D3和D4共同站著不讓PW4進入,他們清楚知道PW4進入的目的,無合理辯解。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D3和D4控罪二罪名成立。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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