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1/3]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承認事實
⁃ 呈上禮頓道黃泥涌交界的地圖
⁃ 呈堂片段:(1)東網On.cc直播、(2)警方影片、(3)皇冠酒店 Crowne Plaza 閉路電視,片段準確且無刪改下燒錄在光碟內、剪輯成截圖
⁃ 警員17550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以膠索帶扣住其雙手,隨即搜袋。黑背囊內物品包括:護甲、USB、防毒面具、泳鏡、護目鏡、Samsung電話、白T裇、黑手套、白手套、6個口罩、2張成人八達通、2張成人/特惠單程票、黑手袖
⁃ 20:00在灣仔警總鬆綁及搜身,身穿黑短T裇、綠長褲、黑鞋、黑面巾
⁃ 證物均沒有受干擾
⁃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將傳召控方證人 PW1 拘捕警員17550,同意毋需PW2 偵緝警員15539、及P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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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17550 高龍柱 - 當時駐守黃大仙特遣隊第4隊、現為同區特遣隊第2隊

控方主問
18:35 總警司呂錦豪指黃泥涌道禮頓道有多名示威者進行非法集結,PW1遂與隊員前往掃蕩。19:20 小隊向黃泥涌道方向推進,PW1前方有超過50名有裝備的示威者,配備了防毒面具、護目鏡、口罩、頭盔、護甲等及身穿黑色衣著。被告頸上有黑面巾、手持黑傘。示威者見到警員後快速地向禮頓道方向逃去,警員喝止無效,遂上前追截距離較近的「可疑人」,即本案被告人。19:25 與被告四目交投,故上前追截。隊員先行拉住被告背囊,PW1再把他制服在地。追捕前,警方沒有發出警告,PW1則全程負責看守被告。19:40 被告登上AM9817,19:55到達灣仔警總。

辯方盤問
PW1與隊員早於下午時分,已在銅鑼灣巡邏;亦同意當日遠至灣仔至金鐘一帶,有集結行為、設置路障;惟不知悉集結目的地是銅鑼灣。
PW1承認經過兩年後,記憶沒有案發當日猶新。

📌示威者裝束一致性
控方主問時PW1描述現場示威者有戴上防毒面具、護目鏡、口罩、頭盔、護甲等裝備;但承認有人配備、有人則沒有。上述列出的多項裝備,有人會帶齊、有人則不會。

📌遠距離見到「可疑人」有戴面巾、眼鏡
被告沒有護目鏡、拘捕時面巾沒有遮擋臉部。19:00 時天色昏暗、有街燈,PW1與「可疑人」只是極短時間的「四目交投」;當50名示威者擰轉頭、向禮頓道四散逃走時,PW1形容場面不算混亂。 PW1當晚第一眼觀察「可疑人」有相距30米之遠,辯方律師形容距離:由證人席至法庭門口(區域法院廿三庭);「可疑人」 當時戴上面巾,以遮擋臉的下半部,並佩戴普通眼鏡。

📌面巾無原因地跌到頸部?
「可疑人」被制服時臉上沒有面巾、頸上有。PW1形容自己全程望住被告人追捕,沒有離開視線範圍,惟他不見「可疑人」將面巾拉低、亦不是由警方拉下。

📌被告從休憩處跑出,不是「可疑人」
警方在的好運大廈前制服被告,路線會經過黃泥涌道休憩處。辯方指出:被告從休憩處跑出轉右,面巾一直在頸上、沒有遮擋臉部,沒有手持雨傘。制服地點附近有雜物或垃圾在地上,PW1則肯定被告手持雨傘後丟下,並不屬地上的雜物。

📌不知道有槍聲
PW1不知道有響起超過一下槍聲、沒有聽到「開槍啊!催淚彈啊!走啊!」

📌同僚「拉背囊」沒有記錄在口供上
同僚在黃泥涌休憩處出入口附近,拉扯被告的背囊;數秒後被告失平衡倒地,PW1隨即將其制服在地。拉扯及跌倒的距離相隔5至10步,而在制服前沒有與被告有身體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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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中段陳詞

📌「認人」之證供薄弱
當主控官顯示出面巾時,PW1認出為手袖;直至見到手袖及腳套,才改變說法;可見「認人」能力不理想。

📌 觀察質量
(1) 觀察距離
天黑兼且遠距離、加上「可疑人」戴面巾及眼鏡,PW1能清晰地見到容貌的準確度存疑。
(2) 短時間四目交投
當時有50多人嘗試逃走、「可疑人」與PW1對上眼亦立刻擰轉身逃去,是 fleeting glimpse。況且,場面不混亂是不可能的。
(3) 「辨認」證供質量低
不知道「可疑人」的面巾何時跌到頸上,PW1聲稱自己全程望住被告,是匪夷所思。

希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法庭應考慮比重問題,就算僅有短時間四目交投,PW1口供能肯定地描述出:有戴面巾,及後沒有;PW1其實可以描述成:被告跌倒時,面巾跌到頸。
加上,證人認出被告是倚賴衣着,而該方面已納入承認事實、沒有爭議。

控方認為PW1證供並非如此薄弱、中段便不接納。

法庭終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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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7日 明天 9:30 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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