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判刑 #刑事損壞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D2因 #0930荃灣 服刑中,其餘4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D1-2]
(2)刑事損壞[D3-5]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1]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2]
(7) 刑事損壞[D1-5]
(8) 刑事損壞[D1-5]
🛎部份控罪在上一庭獲撤銷)

案情:
2019年8月5日「大三罷」前,網上人士呼籲在不同地點損壞交通燈,警方派員在荃灣監視。8月5日凌晨4時,4名被告在荃灣以噴漆塗黑4組交通燈,另一被告則以手機拍攝情况。警員尾隨拘捕眾被告,搜出涉案黑色噴漆和無線電收發器,有被告拒絕向警員出示身分證。
(摘自明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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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 4個月即時監禁,賠296元
D2: 勞教中心,賠296元
D3: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D4: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D5: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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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精讀:
🌟本案雖然使用油漆塗污燈組,損壞原屬輕微,但本案的嚴重情況如下:
1️⃣非單一行為
網上有人號召,晚上有人放下油漆同通訊機供人使用,明顯一早安排。涉案被告雖各不相識,但D1,2及D3,5分組一同毀壞燈組,D1-4各身上有無線電通訊機,D5有天線,雖然無證據有實質使用。雖然正如報告所指各被告並無預謀,是當晚才決定參與,但他們參與時就知不是單一事件,必然有規模及組織。

2️⃣「大三罷」意圖比實際行動嚴重
損壞燈組後以達致人民不能上班及工作,以發洩被告不滿及響應「大三罷」目的,此意圖比損壞燈組的行為更嚴重。雖然辯方指出他們只是塗鴉,而有些燈未完全遮蓋,路人能見到燈號。但黃士翔認為只是因為各被告執行得不好但不影響其損壞目的,對公眾的影響深。

3️⃣政治語境
同因屬2019反送中語境,對公眾秩序有大破壞,必須從嚴處理。

黃士翔引述多個案例指出判刑時要考慮語境,又指語境不是新概念,是常理及判刑原則。下見:
[1]Caar1/2021 段38-41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反送中事件的背景;
[2]Caar4/2019 事發的時間、地點因素可以影響案件的嚴重性;
[3]Caar8/2020 指上訴因素同各被告的政治立場無關(按:🌝),僅考慮被告的行為會否令在場人士起哄,及增加衝突風險。

黃士翔又引述 #潘兆初 在本年8月10日的刑案理由書指出,語境同嚴重性同罪責有關。此案背景同2019反送中事件有關,正值大規模、長時間暴力事件,各被告所犯行為,不論其所犯為非法集結、刑事毀壞抑或其他,只要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則要從嚴。

黃士翔又指D1辯方雖交過一些案例,但卻是2020年或之前,上訴庭未頒下HCMA13/2020或其他案例,故參考價值不大。

就認罪扣減上,除D3曾去信控方商討認罪外,其他被告僅同控方達成口頭認罪傾向,至開審前一星期才正式去信控方以呈交書面認罪。由於法庭已經排了聆訊日期,未能撥出日子以作其他工作,所以各被告不能獲得全面1/4扣減,僅得22.5%扣減。

🌟所以,就第1被告的控罪1,以及D3-5的其餘控罪,均以【 6個月即時監禁 】為量刑起點,經22.5%認罪扣減後為4.65個月。但考慮D1,4-5無定罪紀錄,D3一項不相關紀錄,加以求情時各自的付出及努力,故扣減0.65個月,【總刑期為4個月即時監禁】。第二被告判處【勞教中心】。D1 第3項控罪, D2第4項控罪各需要賠296元,D3-5 要賠償444元, 分別從其擔保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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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今在庭上澄清D3非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有一項危險駕駛定罪紀錄,在2021年6月17日判以罰款及停牌。

📌進一步 #求情
🙍🏻‍♀️D1 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家庭中是照顧角色,以及可靠,工作上負責任。感化官指出其性格善良,僅受政治氣氛影響,事件同其性格不相符,被告有悔意,事件後亦已經受傷。

她將來想做獸醫,將會報考dse 及會讀夜校。辯方呈交兩份副本,一是電郵通知書,其夜校入學試已考,亦即時獲取錄。二是媽媽在本月下旬的手術預約便條。

辯方指出被告早在上年PTR時,口頭向控方表達過認罪傾向,可見早有意欲,故希望刑期扣減接近25%

黃士翔詢問報告指出被告當晚才參與,為何會有無線電通訊設備。辯方解釋指當晚被告仍然1516,直至跟未婚夫吵架才下定決心犯案。無線電上無特別補充,僅指出1-2被告為一同行動,宜同另外三位被告行事分開處理。

🙍🏻‍♂️D2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同勞教報告已解釋,報告內容正面,在校內讀書時會參與不同課外活動,媽媽指本性不壞。被告有深厚家庭支持,學業雖然不理想但有進修,已考取潛水及救生員牌。現從事賣電腦的工作,在保釋期間亦有穩定工作。

進一步勞教中心報告指心理生理上都適合,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勞教中心條款第7條,就此案再判處勞教中心,銷去原判的刑期,重新計期以助更生,而被告亦願意接受。

今庭上有呈上自己同家人所寫的求情信,惟未有讀出。

辯方指出如案情所指的案發經過僅一時衝動之為,而就對講機方面,辯方希望法庭可考慮被告管有對講機此事實,但不要考慮他有用通訊機做一個更廣泛的刑事毀壞,及作出不利被告的判刑考慮。

🙍🏻‍♂️D3 代表律師求情:
內容正面及多人支持,今女友同爸爸到庭支持。回應控方今早所指的危險駕駛定罪紀錄方面,他指出被告不是熱衷政治的青年,其喜好一如普通青年,喜歡彈吉他同車。現任職技工,副職是汽車買賣的生意,危駕定罪也同是副職有關。

另一單所涉案件未有 charge sheet ,仍在調查中。事源是被告因買賣經驗不足,想買入一輛再給另一個人,但因性急而未做好轉名手續就將名下車輛給了第三者,後來才得悉車輛跟犯案現場有關。

報告指出被告父母是跨國婚姻,年幼時離婚對其有影響。辯方除感化官的內容,還引述上次一位中大教授所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後最後能夠overcame所有問題。辯方又再重申被告是普通青年,有普通興趣如 war game ,並不是熟悉政治。

感化官指出被告僅一時衝動,沒有想過過後果。案件經過一段時間才正審,被告在此期間已有悔意。他又承諾不再犯,重犯機會低。

辯方提出想要回應控方案例,此案不是2019年早期事件;又不是私了裝修,當中不涉及仇恨。 黃士翔反駁指此事亦屬2019反送中事件,各被告所為會影響交通安全,不只是一間店鋪,而上訴庭所指的背景因素要應用在此案中。 辯方認同要考慮背景因素,續指出此案不如上訴庭所指涉及「裝修」的仇恨,僅獲黃士翔回應「咁可能我誤解咗你啦。」

有關通訊器方面,辯方指出因被告本身在哥爾夫球場任職技工,以及有玩war game,所以才在身上出現通訊機,跟本案無關。黃士翔一度指出其通訊機能否跟同案其他被告通訊,稱會影響判刑。辯方指出控方並沒有證據基礎指控眾通訊機之間有過通訊,又指出被告沒有在本案中使用通訊機。

最後,辯方提出被告願意賠償清潔費用。

🙍🏻‍♂️D4代表律師陳詞:
當日的事是2019的事件,如照片可見只是在深夜毀壞了一組燈的綠燈,其他紅、黃燈號運作正常,對途人的危險性低,而當晚亦無實質影響因為事件很快平復,希望判刑時考慮實質影響。案件所涉賠償金額只是清潔費。

油漆同無線電都是D4在現場拾起,其身上的通訊電無標示,被告承認有此物但控方沒有顯示他們有實質通訊。此通訊機無起任何溝通同通訊作用,所以控罪沒有因而變強,辯方亦強調被告案中沒有使用。

🏆求情:
自少在學習上用功,小學數學同中學物理成績優,運動優秀。呈上5封求情信,爸爸望輕判;1中學校長望輕判使被告能繼續在科學上的研究,以回饋社會;3封分別由中學朋友所寫,皆望輕判以讓他繼續研究。

辯方呈交上三個副件:一是家中的排球、泰拳獎牌獎盃。二是畢業證書以證明成績優異。三是在2020-2021得到某獎學金時,被告的回信畀,被告正進行阻力研究,研究新物料以減低表面阻力,應用在船行上可以減少燃料使用及碳排放。被告指出多謝基金贊助資金進行另一項新研究,研究水的流動性。

辯方又指出被告連同其他同學,在本年7月14日發表文獻,將xx流動概念放入生物科技,病人使用藥物時的吸收時間及藥物應用更好。辯方指出可見此青年希望將知識回饋社會,希望其研究早日應用在日常生活。

三項控罪皆是同一件事,希望能夠同期執行。辯方大膽提出緩刑,但續指短期監禁都已經是一大教訓。僅望被告能重投社會,同香港社會一樣繼續運行。希望有量刑扣減。

🙍🏻‍♂️D5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報告正面。在12歲時爸爸離開,但被告沒有學壞同誤入歧途,反而在體育上有好表現。報告僅指沒有興趣讀書,但無其他問題。家庭相處融洽,今母親繼父及家姐皆到庭支持。

被告想成為消防員,一直為此努力,投考數次,一因散光問題(後做了矯視),二因應考當日身體抱恙,最終努力不懈下通過了體能同面試,但因今次事件定罪而夢想破滅。

之前兩位僱主皆指出被告工作勤力、用心、有責任,其中一位李小姐表明之後會再次聘用被告。

有悔意以及明白案件嚴重性,他指出若果發生交通意外就無法承擔責任,在還押期間有反省。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在體育方面有潛能,但因為單純的性格緣故做了錯的事情。

就通訊機方面,辯方指出被告在當晚才參與事件,身上面只得通訊機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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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被告入去前高呼「女朋友等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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