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6/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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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8警員22291黃國明(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小隊
負責拘捕A4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繼續盤問

📎處理證物用的手套
📌展示相冊(3)相片(38)
顯示PW8的手套除了布料外,還有其他物料,總之並非一般勞工麻質手套。

📎PW8:不曾清潔手套
PW8指每次使用手套後,都會收入自己袋內,待下次使用時再取出。盤問下承認PW8從來沒有清潔手套,而使用手套的次數已「多到唔記得」。PW8同意自己並非沒有使用該手套處理化學物,而是次數多到記不清。

回到屯門警署後,PW8替A4剪走膠索帶時已戴上手套,而當時A4仍孭著背囊,PW8同意自己的手套必然會接觸到A4的背囊及A4戴有手套的雙手。

辯方總結PW8戴著執行過無數次行動的手套接觸A4的背囊及手套,若PW8的手頭上沾有不明物質,會傳比A4,惟 #郭啟安法官 打斷指辯方說法需要科學基礎,例如物料可能會揮發。

到達警署時PW8戴手套把背囊放入證物袋,而手套及頸巾則由A4放入,在內的三件證物可以互相接觸。

📎證物處理
PW8不清楚刑偵警員處理被捕人士的次序,PW8面向被捕人,背向搜身室而坐,不知道自己是第幾個去拍照。

在拍照前,PW8把整袋證物帶去搜身室。PW8同意證物旁標示「AP4」的紙會重用,照片由證物警員拍攝,PW8在旁協助及見證,專注目擊拍攝過程。PW8戴手套將證物逐件從證物袋取出,期間手套與證物有接觸。

而根據相冊(3)照片(38),PW8打開背囊讓同事拍照,與證物有更深入接觸,而PW8為A4搜身時亦有戴上手套,同意手套接觸背囊一段時間。

PW8目擊證物警員每拍攝一張證物照片,均會更換地上的A4紙,「都有換咗10次、8次」。

📌展示相冊(3)
雖然在照片(38), (43), (48)中被證物遮擋,但在照片(35-37), (39-42), (44-47), (49)中均能看見地上A4紙上同一位置都出現一黑點。

PW8同意見到黑點,但不肯定每張紙上的都是同一粒。

📎證人供詞
PW8於2019年12月4日錄取第一份證人供詞,而2021年7月21日應同事要求,就某事項再補錄。PW8同意補錄時會閱讀之前的供詞,並仔細核實時間才書寫。

PW8在第二份口供分別提及
-「在同日23:49時,搜查完畢,把海報、手機、八達通等證物交給相關刑偵人員拍攝存檔」
-「同日23:50時,在警署補錄另一份口供」

PW8同意拍攝證物照片歷時一段時間,大概花約1至2分鐘。辯方質疑要拍攝照片(39)至(45),中間牽涉步驟包括:從證物袋中取出證物、攤開拍照及更換墊底A4紙,理應不能在1分鐘完成。

PW8解釋23:48時開始為A4搜身,同時間刑偵警員已開始拍照,不同意自己是「摩打手」,數次盤問下仍堅持已道出真相。

PW8重申,00:30 時除了兩張八達通及手機分別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外,其餘證物只放入普通證物袋。

辯方指出一系列辯方案情:
-警員沒有在指照過程間換紙
-拍照時間遠超過一分鐘
-23:49非正確拍照時間
-拍照時間後於23:49
-正確時間應為2019年12月2日00:50至00:57
PW8全數表示不同意。

A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PW8重申自己不清楚被捕人士在臨時搜身室拍攝照片的次序,亦不肯定A4是第幾個拍照。

📎證物處理
📌展示相冊(2)照片(1-15)
顯示被告的個人相

辯方著PW8留意照片背景, PW8確認其他被捕人士亦在臨時搜身室內拍攝照片,而證物照片則在搜身室內的地下拍攝,沒有留意有其他被捕人士在搜身室外拍攝照片。

📌展示相冊(3)照片(12),(37)
照片2顯示A2的黑色臉巾;照片37顯示A4的背囊,兩張照片的背景都拍攝到圍欄(或屏風)。

PW8確認兩張照片(即A2及A4)在同一地下位置拍攝,但不確定其他被告的做法。

PW8指先為被告拍個人照後,才拍攝證物照片。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證物處理
📌展示相冊(3)照片(12、37)
辯方跟進 #詹俊祺大律師 的盤問,確認照片顯示的屏風/ 圍欄非臨時搜身室的一部分。

📌展示相冊(3)照片(26)
A3的照片亦有拍攝到屏風

PW8補充,幾張照片內的屏風似是類似趟門,分隔開不同空間。而只得一間的臨時搜身室則由移動壁報板製成。

📌展示相冊(2)照片(12)
顯示被告的個人照於搜身室內拍攝,而照片只見到搜身室的兩塊板,其大小只足夠遮住一人。

PW8稱自己不清楚壁報板的數量,但被告在影過個人照後,緊接著拍攝證物照片,均在搜身室內進行,而搜身室大小約2張證人枱。

辯方向PW8確認被告在搜身後沒有停留,搜身室內沒有枱櫈或雜物。PW8先前所指23:50搜查完畢的時間沒有與隊員「對錶」,但PW8相信是正確時間,而拍攝所花的1-2分鐘是包括個人照在內。

PW8沒有目擊其他被告拍攝,亦忘記在訓示室時自己旁邊的另一名被告是否A3。

PW8不同意自己坐於最近入口的枱左邊靠牆位置,右邊是警員23911,同枱沒有處理其他被告,因為當時A2用了第一張枱。

📎同僚追截A4
📌展示相冊(4)照片(1)
右上角畫面顯示車前實景
右下角畫面顯示車後影像
左上角兩格畫面顯示近鏡

PW8同意辯方所指雖然左邊鏡頭看似黑衣人十分近,但當比較右上角鏡頭時會發覺黑衣人在遠處。

PW8原本坐警車AM7140,但忘記何時起轉為AM8385。

PW8亦記不起黑衣人是否見到警車後才跑,也忘記是否當車越過黑衣人後才停車。

PW8不肯定追捕警員的人數,但確認至少4名。

📎現場環境
📌P131 照片(3-5)
顯示同一座大廈

辯方指照片下方部分較白,惟PW8稱「覺得冇乜分別」,而 #郭啟安法官 亦指因距離太遠,看不清楚。

A5法律代表 #張耀良大律師 盤問

PW8於2019年12月1日 22:30左右在現場執行職務,以PW8所見,現場約有約7-8名黑衣人,相信其中包括六位被告。PW8亦補充「啱啱喺CCTV睇到」,故相信有人逃脫。

PW8所坐的警車於車隊中間,而最早到達的警車約較PW8坐的車早約5-10秒,因PW8較遲下次,故沒有成功追捕。

辯方指出當晚有畜龍追上天橋,但PW8確認當中不包括自己。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證物處理
📌相冊(2)照片(16-18)
顯示相中被告的背景與首15張照片背景不一

PW8同意以照片來看,拍攝地點並非訓示室,而該被告並非與A4在同一地方拍攝個人照,但不肯定是否在會面室內拍攝。

📌相冊(3)照片(45-47)
顯示三張關於A4的相片右邊拍到屏風的一角

📌相冊(3)照片(68-70), (75)
顯示四張關於A6的照片亦拍到屏風的一角

比較後,PW8同意A4及A6的證物照片在同一地方拍攝。

PW8同意在兩份口供中均沒有記錄換紙過程及把被告有關證物攤開予刑偵警員拍照存檔,但不同意根本沒有換紙。

現場有警員大聲警告「小心呀,可能有人掉汽油彈」,但PW8不肯定是否在作出拘捕後才聽到。

📎案件背景
📌相冊(3)照片(45-48)
顯示兩張海報的正面及背面

PW8同意海報於A4背囊搜出,以PW8參與針對社運的「踏浪者行動」的經驗,社會有指控警方濫用暴力,而海報則牽涉「有示威中槍」等內容,故PW8稱之為政治海報。

PW8不肯定案發當天,中環及尖沙咀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主題為「毋忘初衷,孩子不要催淚彈」。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覆問

PW8確認在補錄口供前,已完成拍照程序。

#郭啟安法官 跟進問題

關於不同照片均顯示地上墊底的白紙皆出現黑點的議題,PW8十分、十分堅持有目擊刑偵警員換紙。

PW8指或許黑點並非在紙上,而是鏡頭問題。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跟進問題

📎老是常出現的黑點
辯方指出若黑點在鏡頭上,黑點應出現在每一張照片的同一位置,但PW8再次比較照片後,亦同意黑點時高時低,遂同意「鏡頭有問題」的說法不成立。

#郭啟安法官 此時再問PW8是否仍堅持有換紙的說法,PW8非常堅持,但就出現黑點的情況表示不清楚,沒有進一步解釋。

-PW8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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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時間關係,辯方申請明日才傳召下一位證人,而辯方律師團隊會把握時間,商討抗辯方向。

法官在確認控辯雙方之前所講的10天審期仍樂觀後,批准提早休庭。

15:47是日審訊提早完結,明日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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