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7/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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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9偵緝警員1671 梁成錕(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重案組2A隊
負責拘捕A5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2019年12月1日以便衣當值,當晚8時多在屯門警署候命,22:27收到指示vcity外有十多名黑衣人聚集,於是與便裝警員7256及軍裝警員出發作高調巡邏。

22:33到達屯門公路時,前車停下,警察機動部隊下車,PW9隨即亦下車幫忙,當時見到兩名黑衣人沿仁愛堂往車頭方向跑,PW9其後在燈柱制服其中一名人士。

PW9未能在庭上認出A5,但A5身份沒有爭議,當時他戴黑色鴨嘴帽、黑色臉巾、穿黑色短袖衫、戴一對黑色手袖、手套、穿黑鞋及孭黑色背囊。

A5被捕時不停掙扎,為保護A5,PW9拍他上膠手扣,並指示他坐下,PW9在A5背囊搜出打火機及電筒。

22:50 PW9懷疑A5涉及較早前Vcity的集結,遂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兩項罪名拘捕A5,警誡下A5稱「我冇嘢講」

22:53 登上警車AM7166
23:15 離開現場往警署
23:24 到達警署
23:30 向A5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並解釋權利
23:35 值日官警長4875於訓示室內面見A5,當時A5 15歲,沒有提出任何要求
23:30 A5明白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並簽署
23:50 PW9補錄警誡口供
00:15 把會面紀錄副本給予A5
00:25 發出羈留人士搜查表格予A5並解釋內容,A5確認及簽署

00:30-00:35 在訓示在內搜查,訓示室原是軍裝警員作訓示的位置,但暫用作處理社運案件。

搜查在3米乘3米的屏風後進行,內有配備椅子,搜出黑色鴨嘴帽、黑色臉巾、一對黑色手袖、一對黑色手套、黑色背囊,內有一件白色短袖衫、一件黑色風褸、藍白色護目鏡、打火機、白電油(打火機燃料)、腰包、電話及sim 卡。

📌展示相冊(3)照片(50-68)
顯示在A5身上搜出物品,PW9在庭上確認

📌展示相冊(3)照片(55)
顯示一對戴手套的手打開背囊
PW9確認是自己的雙手。

於踏浪者行動間,好多物資提供,案發時PW9有幾對手套作處理證物之用,手套由行動開始時擁有,超過半年。每處理一名被捕人後均會清洗手套,並不斷更換,而照片顯示的手套亦曾經清洗過。

📌展示相冊(3)照片(64-65)
顯示打火機及打火機燃料

00:35-01:55 由刑偵調查隊第七隊警員拍照

📌展示相冊(3)照片(50)起
顯示證物放於袋內,PW9確認拍照時沒有取出證物。

📌展示證物:打火機
顯示袋上有黃色封條及釘書釘,PW9確認由自己貼上封條及釘裝,於拍照時會移除封條及釘。

📌展示證物:白電油
顯示證物存放於不同的膠袋中,PW9解釋是貴重財物袋,但不是由自己所放,而袋上寫有「政府化驗」字樣,相信由政府化驗師所放。

📌展示相冊(3)照片(67)
顯示iPhone及電話卡,存放於貴重財物袋

📌控方要求PW9畫出訓示室平面圖以及室內佈置,後列為證物P134。

草圖顯示訓示室內有4張枱,第一張靠牆,其餘在中間,只有一個搜查區位於房尾,假設入口在下方,即搜查區在右上角,由兩塊屏風組成。

PW9補充在內拍攝被告個人照,但拍攝證物照片時因空間所限,可能會「擺出少少」。

📌展示相冊(3)照片(50-51)
顯示證物下有A4紙

PW9確認A4紙由刑偵警員放,證物則由自己放,不同照片均使用同一批白紙,期間沒有更換。

進入訓示室後,PW9沒有在枱上處理證物,他帶A5到第二張枱,在枱左手面與A5面對面坐。PW9習慣以大膠袋裝起證物,放在左腳邊,處理證物時有戴手套,與A5會面時則已脫下。膠袋內的證物已入妥證物袋,有標籤及已完成釘裝。

📌展示相冊(6)照片(18)
顯示A5的拘捕地點,為燈柱前方

PW9指當時情況緊急,沒有留意周遭狀況,但有叫A5坐在草叢。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PW9解釋「高調巡邏」即指「著住警車啲紅藍燈去行」。

📎處理證物用的手套
PW9補充手套由踏浪者行動開始時擁有,即約半年。清洗手套的目的是防止交叉感染,觸摸每件證物都要更換,而PW9每次使用後都會以一般鹼液及清水清洗。

📎證物處理
📌展示相冊(3)照片(50)起
顯示A5的證物,PW9因只專注A5,不能確定在A5前後,是否有其他被告拍照或他們的拍照次序。而次序應由刑偵警員安排,「叫就埋去影」,沒有事先通知PW9讓PW9準備。

拍證物照前地下沒有紙,PW92目擊刑偵警只鋪上全新白紙,拍照間沒有更換。

📌展示相冊(3)照片(50、52、55-67)
顯示地上紙張在「AP5」的標籤紙左下角明顯有一點

📌展示相冊(3)照片(50、52-53、56-58、60-61、63-66)
顯示地上紙張左下角有一點

由於是A4的法律代表,辯方請PW9亦觀察相片冊(3)照片(35)起
顯示照片(35-37),(39-42),(44-47)亦有一點

辯方指出A4與A5的紙張上的黑點位置差不多,即影完A4後沒有換紙便影A5,惟PW9肯定地回答「唔會」。

#陸偉雄大律師 決定把此議題留待陳詞再陳述。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訓示室內情況
PW9確認所有被告由相關的拘捕警員帶入訓示室,各自在枱處理,一張枱最多可容納兩組。

PW9在P134訓示室草圖上標注自己所使用的左手邊第二張枱,而靠牆的枱印象中沒有人使用,因枱上放有證物,而其他枱在進入訓示室時並沒有物件。

📎時間紀錄
當與機動部隊隊員行動時,以隊中警員報時的時間為準,而PW9處理A5時根據自己手錶時間作供,PW9沒有對錶,但相信兩者時間相約。

值日官會見A5的23:35時間由副值日官提供,同樣地PW9沒有對錶,但相信時間相近,不會相差10-20分鐘。

而值日官時PW9正在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23:30為自己手錶記錄,23:35由副值日官提出,在值日官到場時 PW9並沒有看錶。

A5法律代表 #張耀良大律師 盤問

📌展示相冊(6)照片(18、20、23)
(18)顯示拘捕地點,即燈柱附件
(20)為近鏡,更清楚顯示地上有黃色欄杆,惟PW9不確定
(23)另一角度拍攝同一地點,而照片拍攝到仁愛堂

PW9的警車在車隊排第四,無法看見仁愛堂天橋一帶的情況。在前車警員下車後,因事出突然,PW9亦隨即下車上前協助,否則便來不及配合行動,但下車時仍「未知要幫咩」。

📎證物處理
📌相冊(3)照片(64-65)
(64)顯示於腰包內搜出的銀色打火機
(65) 思疑打火機燃料,PW9沒有扭開蓋,但有聞到味,內有液體,但測試液體是否汽油並非PW9職責。

PW9以自己認知認為該牌子與打火機有關,但自己沒有使用過。

📎證物呈堂的標準
#張耀良大律師 指在開審後收到控方新證物列表P132,表上列出沒有被檢取為呈堂證物的物品,上有PW9簽署。

PW9確認列表上1-16項為A5個人物品,表上的字由PW9所寫,如:「一包煙、一支香水、兩包紙巾」等⋯⋯

而關於A5的呈堂物品有17項,財物列表有16項,辯方問及PW9把物品列為呈堂證物的標準,PW9回應視乎不同個案或控罪會有不同做法。

而根據本案案情,PW9認為「煙」沒有關係,沒有必要呈堂,而搜身時A5雙手被扣在後,PW9逐一告知A5自己在背囊搜出的物品,A5並沒有就管有物品作出解釋。

辯方繼續盤問為何PW9選擇把打火機及液體呈堂,而不把煙呈堂,PW9再解釋因感覺不重要,而煙已在財物列表上,可重新檢取作證物,辯方亦有權盤問,所以不覺有問題。

辯方指出煙與打火機有關,應一併列作呈堂證物,PW9不同意。

📎處理證物用的手套
PW9稱處理證物的手套由警方提供,但因不定時收到物資,已忘記數量,若果手套有破損,而又有存貨就可更換。

拘捕A5時PW9戴的手套非處理證物時的手套,在制服A5後,準備搜物時才換上證物手套,即PW9帶備兩對手套在身。

現場初步搜身時使用的手套與在警署使用的手套為同一對。帶A5上警車後PW9沒有戴手套,直至回到警署處理完文件後,要處理證物時才戴上證物手套。

PW9忘記案發前是否有清洗當晚使用的處理證物手套,但自己習慣行動後均會清洗,而在處理A5證物後亦有洗,當天除A5外,PW9沒有處理過其他人的證物。

📌相冊(3)照片(60-61)
顯示白色T-shirt 及風褸,兩件證物皆被摺好,整齊放入證物袋,PW9確認是自己在有戴手套下摺。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盤問PW9內容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覆問

PW9認為辯方展示的A4證物照片墊底白紙只有一黑點,而A5證物照片墊底白紙有兩黑點,故相信不是同一張紙。

PW9補充在書面記錄中沒有提及「換手套」,但有提及「戴手套」。

- PW9 作供完畢 -

11:17 早休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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