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2/3]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律政司外聘代表:#林芷瑩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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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審訊概要

辯方主問
📌基本背景
現年25歲、高級文憑畢業,案發至今於建築工程公司工作。
(呈上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公司雇傭合約等。)

📌當日行程
由中午3時在家出發,前往大窩口國瑞道公園足球場踢街波,車程45分鐘。到達球場後穿上保護裝備(即證物中之護膝及護脛),拆下長褲褲管後開始踢波。半小時後,其身體感到不適,因此到球場邊休息(被告本身有哮喘),於休息時查看手機新聞得悉銅鑼灣有示威活動。

📌等候女友下班
被告女友於時代廣場上班,原本打算於銅鑼灣附近公園等候女友收工(尚未決定好地點),其間致電女友不果,下午4點半便離開大窩口足球場前往乘搭地鐵。從地鐵廣播得悉不停金鐘及灣仔站,因此順著荃灣線到達中環站,再於J出口(遮打道)出站。甫步看見示威者後,便打算徒步沿行人路由中環遮打道行去銅鑼灣,於15分鐘後到達太古廣場。金鐘現場同樣多人,其間留意到情況混亂、危險,及聞到催淚氣體,遂繼續往灣仔方向前行。直至到達警總附近聽到有人大叫,便再向前跑到循道衛理香港堂一帶,再從灣仔莊士敦道離開。其後透過google map查詢路線前往時代廣場,當時位置於修頓球場附近(約5:40左右)。其後於灣仔道十字路口見到有示威者佔領街道,經地圖建議到了黃泥涌道休憩公園(約6:45左右)。禮敦道至黃泥涌道一帶,環境大致平靜。被告到達公園後立即致電予女友,但電話不通,只好等女友回電。

法官一度質疑被告「既然電話唔通,點解唔send message?」,被告指他們習慣致電溝通、加上,若女友見到有未接來電後會立刻回電。

在休憩公園裡,被告視線被建築物遮擋、看不到出面事況。他再次打電話予女友,電話不通,看電話新聞app於銅鑼灣區時代廣場附近的情況:示威仍然進行、警員正在掃蕩。其間公園內無人經過,亦無親眼目睹黃泥涌道的事。

📌呈上六張相片
被告指出自己在黃泥涌休憩公園的位置、公園出入口、望出街道等。

📌被捕情況
被告在公園約半小時後,出口方向突然有人大叫「催淚彈啊」,之後見到有4-5名途人爭相走避,被告立刻往黃泥涌道方向離開。其間看到整個路面都是人,當時他們往木球會方向跑走。當被告離開公園後4-5步,他被人從後撞跌,當刻不知道是誰。他遂向前仆倒、嘗試起身不果後,才知悉自己被警察推跌及拘捕。

📌證物
有2張八達通卡,黑色卡在工作時乘車用、彩色卡為私人用途。
電話有2張SIM卡,一張為工作之用、另一張為私人號碼。
單程票2張,特惠票在趕急下買錯、入閘機偵測到八達通有餘額,成人票則無用。
USB為工作用。
防毒面具為工作需要,沒有換袋習慣所以帶著。
2個護目鏡、手袖,為帶給工友使用。
泳鏡為游水之用,沒有執背囊習慣所以帶著。
白T裇本身打算踢波後換,但趕時間最後沒有替換。
6個口罩於地盤使用,以減低不適。
面巾踢波時用於束起頭髮,但拘捕時穿上原因是為了抺汗及束頭髮,在中環時帶上,但不清楚被捕時為何會在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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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被告工作時間
星期一至六上班、星期日休假。

📌患哮喘病卻沒有帶哮喘藥吸入器
控方認為被告有哮喘,應該會小心選擇運動及所去地方(不會去煙霧彌漫之地)。被告沒有帶上吸入器,因其屬於媽媽,故沒有隨身攜帶。

📌踢球
被告由中學到案發當日踢球約5年。被告的波鞋非釘鞋;控方質疑為何無著有釘的波鞋 (編按: 一睇就知無踢過波),被告指踢街場(硬地)無需穿著,但知道有人會著。有關護脛穿上方式,被告會先穿上護脛再上腳套。

📌示範如何拆除長褲褲管
被告庭上以1分20秒左右示範安裝褲管(被告指穿著更容易安裝,而庭上未有穿上)控方質疑被告踢波後有時間安裝褲管,卻沒有拆下護脛及腳套。被告指當時情況緊急,無時間除下;又質疑當時未能致電女友,情況屬不緊急(編按: 一睇就知無拍過拖)

📌褲的物料
控方質問被告為何沒有穿上運動短褲踢波,或帶多條波褲;被告認為該褲可以當短褲用,而且物料合適用於運動中。

📌工作裝備
被告工作時需要頭盔、反光衣及安全鞋;控方質問為何有些裝備會放於公司內,有此則隨身攜帶;被告指某類裝備會放地盤是為了方便工作。控方追問為何防毒面具不放公司;被告指物件屬個人用途,其他裝備(護目鏡、手袖)跟身是為派發工友用,擔心被盗。

📌非全新手套
控方質疑不是給工友用,被告不同意是用作參加非法集結。

📌很少留意示威活動
被告不知道銅鑼灣當天有大遊行(由Sogo出發往政總),於球場邊休息時透過新聞才得悉;被告不清楚什麼渠道能找出相關新年片段、且很少留意示威相關的活動。

📌交通情況
被告沒有留意交通資訊、沒有問地鐵職員情況,直至到達金鐘站聽到廣播後才得知列車不停金鐘及灣仔站。他最後選擇在中環出站,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在銅鑼灣或天后站下車;被告指要避開銅鑼灣示威人潮。控方質疑為何不乘搭其他交通工具或搭番地鐵。

📌出閘後
被告出閘甫打電話給女友,惟電話不通。出閘後看見中環情況混亂;控方質疑為何不直接在中環等,被告指無想過示威會延續到中環一帶、加上第一次電話時經已商量好於銅鑼灣集合。被告曾想過上女友公司等她、或去時代廣場等,但他找不到路而打消念頭。

📌遠離示威活動的公園
地圖上有另一個較遠離示威活動的公園,控方質疑為何不在該地方等;於黃泥涌道公園無其他途人,為何不留在公園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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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8日 明天 10:00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好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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