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6元朗 #裁決 #判刑

陳(45)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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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6個月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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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從控方證物如i-Cable等片段得知2019年10月26日當晚背景,當時社會因社會運動而動盪,當晚元朗有人聚集,警方施放催淚彈,當時經常有市民之間的衝突及毆鬥,稱為私了。

從P7 21:22:55 可見被告衝向下班行向小巴站的事主,無端揮拳襲擊,事主表示自己避開了第一拳,向被告表示不要再打,否則還手。被告繼續襲擊,而事主亦有還手,拳來拳往間事主認為附近有不知名人士聚集,擔心被圍攻而想盡快擺脫被告。

法庭裁定因被告無端衝來發起攻擊並死纏難打,事主有權自衛。法庭不同意事主有使用過份武力,亦不同意事主有機會逃走而不逃走,並接納事主擔憂有其他人衝來攻擊,因當時社會上很多人都很容易因一言半語失去理智,而事件後期亦的確有黑衣人無端圍攻事主。法庭接納事主有嘗試脫離被告,但因腳患及背囊重而不成功。雖然事主亦有擊中被告,但不接納被告自衛。

左手肘傷勢
事主嘗試逃離,被告鍥而不捨追趕,兩人抵達小巴站欄杆,兩人糾纏下跌落地,被告騎在事主身上,片段可見此時事主左手肘着地,從P1事主醫療報告及P12相冊可見相關傷勢,法庭裁定左手肘傷勢由兩人糾纏造成。

額頭瘀傷
兩人糾纏期間,事主不時叫途人幫手,雖然有部份途人嘗試分開兩人,但被告亦有趁機向事主揮拳攻擊。鏡頭可見被告打了事主5拳及有批踭的動作,其中一拳打中下唇。到事件尾段被告用雙腳夾住事主的頭,從P1事主醫療報告及P12相冊可見相關傷勢,法庭裁定下唇傷勢由被告造成。被告多次向事主的面出拳,相信事主額頭瘀傷亦是由被告造成。

手指傷勢
從P8(4)片段 01:04 可見被告有咬事主手指,從P1事主醫療報告及P12相冊可見相關傷勢,法庭裁定手指傷勢由被告造成。

由於被告騎在事主身上,令黑衣人有機可乘,得以襲擊事主。被告身體健碩亦較事主年輕,途人需要努力分開兩人,可見被告使用的並非輕微武力。事主證供有片段支持,法庭認為事主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傷勢
被告警誡下說「我俾人打所以打返佢」,法庭拒絕接納此說法。法庭不相信被告於警署的會面紀錄並認為其毫無意義。因片中可見事主行向小巴站時被告從相反方向衝來,不相信被告說是與事主於圍觀時有碰撞,因口角而動武。被告曾向警員指自己膝頭傷勢是自己跌倒造成,法庭不接納,認為是因為被告自己的行為引致。

法庭認為事件由福康街開始至小巴站結束,是同一事件,不接納有控罪重疊情況。

裁決
法庭裁定事主傷勢除膝頭及流鼻血都是由被告造成,是構成身體傷害,裁定罪名成立。被告有2次相同定罪紀錄,最後一次是2011年。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P2、P3及P4,即被告的衫、褲及鞋充公,辯方無反對,其他證物留在法庭檔案。

求情
辯方呈上一封求情信,由被告親自撰寫。被告案發時44歲,從事運輸業,月入約萬五,現已離婚,13歲兒子患淋巴癌。辯方表示即使兒子等到骨髓…

此時水官打斷(聽唔到兒子情況後續了…)並大聲問被告兒子有病在等骨髓,被告借酒澆愁與私了有甚麼關係,有這麼多心機時間為何不用來照顧兒子?辯方解釋被告因離婚無法親自照顧兒子。

辯方呈上案例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橋穩 HCMA 140/2012 (01/11/2012)
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傷人」罪,第二項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此案例與本案情節有相似之處,案發時上訴人因測量問題與楊先生爭拗,並將楊先生推跌,繼而坐在楊先生身上拳打他的頭部,陳先生從後箍著上訴人肩膊阻止上訴人,兩人因而跌在地上,上訴人拳打陳先生面部,期間上訴人拾起一塊石頭襲擊楊先生的眼角,造成瘀傷,須縫5針,而陳先生左面頰痛楚,左手腕擦傷。上訴人指口角期間,傷者侮辱他家人,雙方以粗口對罵,令他情緒失控。
裁判官判他第一項控罪入獄4個月,第二項控罪入獄2個月,同期執行,共判他入獄4個月。上訴人指判刑過重,提出上訴,最後上訴庭改判上訴人每項控罪做社會服務180小時。

2. 2014年於港鐵內發生的案例,上訴人原被控傷人19,因事主傷勢嚴重程度而改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上訴人判監5星期。

判刑考慮
法庭指就此案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因本案另一被告認罪被判監4個月,判刑上不應有大分別。本案背景與辯方呈交的兩個案例完全不同,法庭需考慮到被告的行為引致其他人加入襲擊事主。鑑於被告有兩次同類案底,法庭認為被告有暴力傾向,雖不清楚事件起因是否因為事主說了一句「支持警察」,但不相信被告的施襲是因為兒子有病借酒澆愁。

法庭指出一個開放的社會上有不同意見,但因此而打人是很瘋狂的行為,而且被告的行為會誘使他人加入襲擊。法庭認為社運期間一個文明的社會有很多不文明的事件發生,隨便施襲的事件常見,需要阻嚇,如果不喜歡他人言論便打人,社會會大亂。雖然被告願意承認普通襲擊,但不為控方接納,最後被告亦經審訊後定罪,判處6個月監禁。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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