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3/3]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律政司外聘代表:#林芷瑩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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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第一天第二天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不否認非法集結的確於現實發生,但需要考慮「時、地、人、物、事」五大因素。控方未能合理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應判被告無罪。

📌時間
PW1作供時未能清楚說明當下時間,回答大多以「大約」來表達。唯一能夠清楚說明時間只有呈堂片段(法官質疑影片中所顯示的時間未必是事實,因為無證據可以證明)。辯方不否認片段中顯示之銅鑼灣一帶的確有示威活動,但片段無顯示到黃泥涌道一帶(案發地點)的情況。片段中所顯示之地與本案有一段距離,雖則兩者有相似,但懇請法官裁決考慮時,對呈堂片段所佔之比重應該相對較低。

📌地點
控罪所寫地點是黃泥涌道,不是禮頓道;而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稱「被告被捕是在禮頓道」。

📌人物
辯方認為PW1案發時觀察時間短(四眼交投),距離60米並有50多人在場;加上現場環境混亂,認到被告的證供不可信。辯方希望法官考慮證供的疑點,基於本案只有一個控方證人及一位被告,希望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物件
控方著重被告被捕時身上衣著,但被告證供上經已一一解釋。希望法官考慮該物件的合理用途;若真的參加非法集結,有關物件應該穿著及配備在身上,但事實上沒有、控方證人亦同意所有物件都在背包內。

📌事件
辯方覺得PW1可信而不可靠(即一個誠實證人可以是錯誤的),基於案發當下觀察時間短、距離遠、情況混亂,有可能會觀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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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本年9月15日 2:30pm 區域法院裁決,其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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