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8/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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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辯方在檢視PW供詞及相關證供後,與控方及警方商討撤回控罪,而控方亦欣然同意,表示會分別向律政司及警方高層索取指示。案件主管昨午請示上司並被告知警方同意相關做法。今早控方代表與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商討後,律政司方認為目前情況不夠全面,指示控方傳召更多證人後再作考慮。因此,控方打算多傳召四名證人後再與律政司商討。

傳召PW10偵緝警員13950 郭仲佳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2A隊,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6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2215時收到指揮中心通知Vcity一帶有人士堵路,之後與PTU同僚一同到新墟一帶巡邏。2233時左轉入屯門公路,見到前方有7-8名人士聚集。車隊靠近時,該些人士逃跑,警員隨即下車追截。其後,PW10在一燈柱附近制服一男子,該男子有反抗、掙扎,PW10其後單手替該人鎖上手銬,並搜查該人物品。該人當時身穿Nike黑色衛衣、黑色短褲、黑色波鞋,戴灰色口罩,雙手戴著手套,背著黑色背囊。PW10其後搜查背囊,在中搜出一個新的3M過濾器、一個護目鏡、一把灰色雨傘、一個灰色口罩,其後偵緝警員5890在燈柱附近發現一個綠色玻璃瓶、潤唇膏、cap帽、雷射筆、一罐白電油、兩個啤酒罐(內有白電油)。發現物品地點與制服A6地點距離5-10米。

PW10在搜查A6背囊時有戴深色手套,該手套為自行購買。PW10表示在使用手套後會直接丟棄,然後用新的手套。PW10表示工作期間會隨身攜帶2-3對手套。

同日2250時,PW10以「非法集結」、「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兩罪名向A6宣布拘捕。A6在警誡下表示「係??話屯門有集會,叫我出嚟,嗰啲白電油同汽油彈我完全冇掂過,唔關我事」。其後,PW10與A6一同登上警車AM7166,當時A6戴著手套手持A6的背囊,警車於2315時前往屯門警署。

到達屯門警署後,PW10在2314將背囊放在大膠袋裡,在2327-2330間檢取了A6背囊內的物品、背囊及身上所戴的裝備為證物。訓示室內有四張長桌,PW10與A3面對面坐著。PW10表示自己將背囊內的物品分別放進證物袋,之後再將證物袋放進大膠袋。

📌展示相片冊(3)相片(68-77)
顯示A6相關證物

📌展示相片冊(3)相片(71)
顯示一對手(戴著手套)正在打開一個背囊

PW10表示以上照片在訓示室拍的,在檢取證物後拍攝的,惟實則時間則不記得。而當日則是先拍證物的相片,再拍A6的個人照。PW10表示證物照片是在訓示室近入口(幾張桌子後面)的位置拍攝,不記得拍攝位置附近有沒有屏風。而A6的照片則是在報案室內的搜身室拍的,拍攝時PW10在場。

📌展示相片冊(2)相片(16-18)
拍攝地點在報案室的搜身室內

📌展示相片冊(3)相片(68-77)
68-顯示證物
69-顯示證物

PW10表示68及69中的A4紙是同一張,PW10表示同一位被捕人的證物拍照時沒有更換地上的A4紙。PW10表示當日自己是佩戴著手套在地上鋪上A4紙的。

拍攝照片後,值日官前來會見被捕人,PW10匯報案情,A6當日沒有投訴。2336時A6致電母親,2338-2348時向A6發出pol153。翌日0005時,A6母親到達警署,其後再向兩人發出pol153及pol1150,兩人確認收取文件。0020-0210期間,PW10在A6母親陪同下進行會面紀錄及補錄口供。

0215-0218向A6發出pol1123,其後搜查被告,沒有發現可疑物品。

0230時將證物、會面紀錄、pol153及pol1150正本交給偵緝警員。

PW10表示將證物分別放進證物袋後有在上釘上黃色標籤,而標籤則由偵緝警員7147撰寫。

PW10表示除了財物外,證物一概放進去證物袋裡。

📌展示相片冊(6)相片(18)
顯示PW10拘捕A6的位置(接近燈柱)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展示相片冊(6)相片(18)
顯示PW10拘捕A6的位置(接近燈柱)

辯方指出燈柱上可見由一些新的油漆,PW10表示當日正在追截被告,因而沒有留意燈柱的情況。

PW10並非駐守屯門警區。PW10指出每間自己沒印象屯門警署報案室內的呼氣測試室在報案室何處。

A5法律代表 #張耀良大律師 盤問

PW10不清楚當日所見的7-8名黑衣人是否包括所有被捕人。

PW10當日所乘搭的警車是屬於比較後期到達現場的,PW10表示下車時沒有留意前方其他同僚的情況,只見A6向自己所坐的警車迎面而跑。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盤問PW10(1)內容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證人本身聲量已經細小,希望旁聽人士盡量注意談話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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