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721元朗 #審訊[1/1]

馮 (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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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播錄音
0941 開庭

📌 雙方代表律師
控方:黃大律師
辯方:梁大律師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向法庭呈上草擬承認事實,並將傳召3名證人,全為警察。被告沒有招認,控方沒有片段,而辯方有一段片段。

📌 承認事實 / 證據
控辯雙方按照香港法例 221章第65C條,同意這份承認事實。
一,本承認事實列為P1
二,P2 谷歌地圖顯示案發地點位置。
三,於2020年7月21日2043 時,警員26207於燈柱AD5167拘捕被告,罪名為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四,被告案發時17歲,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 抗辯方向
-- 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 被告有無進行阻撓的行為 (Obstruction)
-- 被告是否願意作出這行為 (Willful)

⚪️ PW1 警員45929 董盛恆(音)作供
📌 控方主問|詳情按此
📌 辯方盤問|詳情按此
📌 控方覆問|詳情按此

1137 作供完畢
辯方申請將記事册列為 MFI1
1138 小休至 1155
1207 開庭

⚪️ PW2 警員 54630 劉俊業(音)作供
📌 控方主問|詳情按此
📌 辯方盤問|詳情按此

1315 休庭
1442 開庭

📌 控方覆問|詳情按此

(直播員按:PW2在控方主問時,將被告描述成一名情緒失控,對警員大吵大鬧,手舞足蹈的人,而自己則冷靜處理問題。然而在辯方呈上的片段之下,直播員看到的卻是相反:接近二十多名警員圍着一名未成年少女,指她不願被搜身,其中PW2向她叱喝,最後要求其他警員將她拘捕。被告於片段指出自己有權拍攝警員將進行的搜身行為,而且同意警員搜身,更並沒有如PW2所指,喊甚麼「黑警」或是粗言穢語。)

⚪️ PW3 女警員 26207 方子欣 作供
📌 控方主問|詳情按此
📌 辯方盤問|詳情按此(後補)
📌 控方覆問|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案情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 辯方案情
辯方證據有 D1(即呈堂片段),會用同意事實呈上。裁判官指既然控方同意呈上,可以不用承認事實。接着,辯方指需要向被告索取指示。

1545 休庭
1603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完畢。

📌 辯方結案陳詞|詳情按此

📌裁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日 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約1640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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