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2/2)
#20200321銅鑼灣
#雷射筆

趙(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指於2020年3月21日,在勿地臣街1號銅鑼灣時代廣場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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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控方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Day 2上午審訊:

📌PW1 WPC 21086 林雯虹 (音)
繼續盤問
-P1(3)片段所見證人在警方開啟攝錄機之後沒有再問被告解釋雷射筆用途,證人説因為之前問過但被告沒有回答所以不再問
-盤問下證人同意18歲以下要有成人在場查問才是理想,但當時現場環境不容許,要帶回警署才理想,然而追問下證人沒有在回警署後安排,因自己之後收到指示處理其他非法集結,所以將被告交其他同事,證人堅稱有向WPC 6227交代截停被告詳情,但不肯定交代時說過被告曾講「今日手足比我」,而自己記事冊也沒有寫下
-證人同意當天晚上2225至2320又作補錄口供,辯方律師問同日應該有足夠時間記錄被告說「今日手足比我嘅」並予簽名確認,證人再次推說自己是防暴隊會隨時調配,當時收到指示是盡快離開警署
-證人同意16至18歲可疑人士如有證據犯罪,需要施行警誡,但聲稱自己覺得有成人在場公道啲,所以沒警誡
-再播放P1(1)後,PW1再次同意昨天庭上所說pol154口供及記事簿話雷射筆測試向地上照是說錯,應是向牆。辯方律師再問照射後為何將筆扔地上?證人解釋不小心跌

覆問
-證人確認P1(1)片段見雷射筆開着可射出藍色雷射光
-雷射筆測試只作一次就是片段P1(1)所拍到的一次
-主控引導證人問測試角度是否向牆近地下,PW1同意
-主控問片段見到被告頭髮頭頂是什麼色?證人回答自己認為頭頂是似粉紅色,並肯定自己冇認錯人
-控方指記事冊沒有記錄證人急步追截被告,但Pol154有二段落描述被告急步離開,證人同意
-主控指出辯方呈堂影片D1只有半分鐘拍到被告,拍不到證人搜查及其主要證供內容時段,甚至拍不到證人,證人確認。

📌PW2 高級督察 余承峰
英文口供P5以65b呈堂,中文譯本P5a在庭上讀出,主要提及事發背景,證人當時住衝鋒隊指揮官,在時代廣場處理非法集結,當時見到一大群人約60名黑色衣著人士,在大堂展示橫額,叫囂及大駡警察,由於示威人士人數比警察多,警察最後撤離時代廣場

📌PW3 雷射筆專家證人 高級督察 盧永楷

主問
英文報告P6以65b 呈堂, 中文版P6a庭上讀出,重點如下:

Q1 黃色雷射筆長18 cm
能發出藍色激光,正常操作
1.40瓦特
IEC60825 標準屬class 4
危害距離100m以內
屬於大功率激光產品,
潛在急性危害
潛在火災隱憂

-證人指本案證物功率很強,就算在糙造表面反射,反射後光線射入眼睛也有危害(稱為漫反射 diffuse reflection)
-證人解釋證物雷射筆P3屬於class 4,急性危害意思是有即時傷害眼睛危險,有火災隱憂意思是指光線可能將物質升溫引致着火
-Class 4 雷射筆不應作一般照明用途,只可在工業應用。在5米內照射皮膚會感到熱,2至3米內有機會引致灼傷

盤問
-證人回覆兩年內檢查超過150支雷射筆
-被問到檢查時證物有沒有電,證人指證物P3電池沒有拆出,檢查時量度是4.08v,即超過九成電量。辯方律師問報告沒有提及4.08v,證人隨即指在測試時自己有寫低測試記錄供寫報告時參考,今日有將2頁測試紀錄帶上庭,可以交法庭及雙方律師查看。

1250 上午完,下午2:45 PW3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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